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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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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作为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它扩张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明显增加,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更大,这一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更强调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2.
鉴于国内很多投资者、经营者对公司章程欠缺重视,本文探析了公司章程的重大意义,即它是确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基础,彰显了股东自治,以股东为本的理念,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了公司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段逸超 《河北法学》2004,22(2):108-110
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就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应当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违法性认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别化思考阐述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公司章程性质与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法理分析,阐述其与股东权保护的互动作用,以期能对我国的公司法制度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另外,本文所指公司章程,主要是站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角度来分析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性质概述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者间意见纷纭,但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契约说、宪章说和自治法说。 (一)契约说 公司章程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章程契约说由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学者所主张,其最初来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有关“合同”公司…  相似文献   

5.
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以及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就其实质而言是公司的股东在创设公司的时候对公司的设立以及日后运作的规范性长期性安排。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可见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现今公司的治理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规定和章程自治,章程是公司自治的方式之一。本文在对章程进行基础介绍的基础上对章程的重要性及章程的法律保障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王嫱 《法治研究》2008,(5):76-79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在股东资格确认这一司法实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公司章程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又不是股东资格确认的决定性因素。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今后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7.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本文通过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一般的公司法公司章程修改主体的限制等问题的进行分析,对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和地位做了浅析,以期对章程在新公司法中的规定有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7,(4):75-82
股东除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安排他们的权利义务之外,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方式,即股东协议的方式。股东协议如涉及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情况,对协议内容做出具体解释。对于其他事项,股东协议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约定。原则上,股东协议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审查的依据。但在例外情况下,股东协议也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审查的依据。只有将关于公司组织的事项作为"任意性条款"纳入公司章程,成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才能完全确保这些事项在公司存续期间一直对新股东和其他第三人发生效力。公司章程需要办理工商备案,从而对外公开,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协议不需要对外公开。总之,虽然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和股东协议都可以涉及公司组织的某些内容,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在实务中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需要,适当做出选择。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组织、营运、解散、公司名称、目的、组织结构以及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的公共性质的法律文件。作为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既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公司事务公开性的手段,公司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通过公司章程了解公司  相似文献   

10.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与运行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人的要件——发起人或股东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目的、资本、发起人、组织机构与活动方式等基本问题,是公司股东赖以组合、登记注册部门赖以核准登记、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一旦生效便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产生确定的拘束力,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公司作为营利团体,只有及时地适应企业环境的不断变迁,才能提高其适应营利性。因此各国法律都明文允许可以变更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律规范的种类应当包括强制适用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强制适用规范是强行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律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有助于私法自治原则的推行。解析公司法律规范的研究目的在于,重构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即内在的规范体系和外在的规范体系。内在的规范体系由公司法、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规范构成,外在的规范体系由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和内在规范体系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相似文献   

12.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恶”之法律抑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司,不再是仅与几个股东利益相关的法人实体,而是与数以千计甚至万计的股东(投资者)息息相关,并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对其"恶"如何抑制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根据对董事"恶"之抑制机制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对董事的内部抑制和外部抑制。内部抑制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之"恶"进行制约,外部抑制则通过法律规定对董事之"恶"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赵旭东 《法学论坛》2004,19(6):11-15
公司法修订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公司法修订应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应给予公司法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加以合理界定;应关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梳理整合现行立法,以统一的公司法对所有公司企业予以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4.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15.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16.
对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是近20年来学术界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研究范围涉及到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直接推动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法的修改。以法学研究为切入点,从不同的视角,对国内多年来的公司治理相关研究成果予以条分缕析般的冷静审视和详尽评述,其内容涉及到公司治理的范畴与理念、公司治理的路径,以及公司治理研究中广受关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瑕疵、董事会与董事、监事会、职工参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公司治理研究的方法和重点进行了思考和展望。  相似文献   

17.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周晓明 《行政与法》2022,(2):118-128
公司内部举报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部分,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披露行为,激励公司员工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监管公司行为,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因此,应重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员工举报的重要作用,对私营部门举报的立法应聚集于公司内部员工,鼓励公司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外部激励...  相似文献   

19.
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法律安排所产生的矛盾及其在控制条件下引发的公司与社会间的利益冲突 ,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内容。因此 ,在公司法意义上 ,公司治理的范畴不局限于公司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还应包括公司资本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 ,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资本监管在公司法框架内 ,为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 ,从法律技术上解决了多边治理的制度安排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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