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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易健雄 《知识产权》2009,19(3):23-28
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OEM基地.OEM 对于我国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社会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因OEM而产生的大量商标侵权纠纷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行政执法机关、法院倾向于认定OEM企业侵犯了国内商标权,这给国内商标权人带来了"额外利益",却课以OEM企业过重的注意义务,也窒息了OEM产业的发展.遵循"从结果出发"的思维方式,可以得出认定OEM企业不侵犯国内商标权更为可取的结论.该认定已被证明能通过法律的正当性检验,应被确定为处理OEM商标侵权纠纷的立场.  相似文献   

4.
姚鹤徽 《北方法学》2017,11(6):13-27
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相似文献   

5.
招霞 《法庭内外》2013,(8):64-64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烧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荣和烧坊公司使用与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商标近似的装潢,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荣和烧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酒厂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22万元。宣判时,茅台酒厂董事长袁仁国和荣和烧坊公司董事长仇福广均到现场。由于茅台酒厂诉荣和烧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涉及茅台酒厂品牌战略调整和与茅台镇其他白酒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邓宏光  周园 《知识产权》2008,18(5):59-64
"谷歌"案和"百度"案同属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纠纷,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反映出我国实务界对此类新型案件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分歧.搜索引擎商不应因客户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而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如果它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客户的网站侵害他人商标权却仍然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将构成侵权.在处理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共同侵权理论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引入商标间接侵权理论或对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   

8.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方式日益翻新,侵权成本日益降低。传统直接侵权理论或是共同侵权理论已难以全面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特别是商标间接侵权理论顺应时代的需要,以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为落脚点,充分体现了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实际价值。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1.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2.
将混淆标准纳入我国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的呼声近些年来不断高涨。混淆标准在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的传统商标理论中大有用武之地,但在商标权扩张的现代社会中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考验。对混淆标准的质疑,折射了对商标本质的认识从防止欺诈到保护特定联系的转变。混淆理论并非全无缺憾,它在应对现代商品社会纷繁复杂的情况时也越来越力不从心。我国现有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标准相对更为客观,没有必要趋之若鹜地引进混淆标准。  相似文献   

13.
反向混淆一般发生在注册商标权人实力弱,而商标侵权使用人实力雄厚,对消费者而言,其不太可能会认为商标侵权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反而可能会误以为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侵权使用人。反向混淆遏制了实力较弱的注册商标权人增强自己商标声誉的能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以国内地域性为标准,域外商标、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没有形成商誉的,不构成在先权利,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14.
介绍和分析了WIPO联合建议确立的"市场影响规则",该规则以市场影响效果为标准,为网上商标使用和侵权判定提供了统一的实体法准则,提出了商标权冲突的共存理念.该规则解决了依赖于商标权地域性的商标法一般规定难以解决的网上商标权冲突问题,即保护了冲突各方权利人利益,又提高了商标资源利用效率.建议我国在处理类似商标权冲突纠纷时应该借鉴"市场影响规则",促进网络时代商标法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5.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叠加的商标权风险与既往刑法保护的失衡,不仅证成商标侵权已成为"重灾区",也意味着刑法保护制度的阙如与方向性偏差.利益均衡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在"混淆可能"成为商标侵权的基准之际,刑法保护应转换方向,弥补商标权及权利人应有利益的短缺,妥当性增权,实现利益配置相对理性的均衡.我国应选择结合型立法模式,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犯罪对象,进行罪刑均衡改革等合规的刑事风控,从而达致刑法保护的价值平衡及其父权主义的进化.  相似文献   

16.
商标淡化理论是为了解决商标混淆理论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商标侵权制度一般强调保护商标识别的唯一性,而商标淡化制度是对有务件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提供保护,以此类商标识别性的强度为着眼点,从而不同于商标权保护制度.建立在商标权保护理论之上的广告功能变迁说、表彰功能变迁说和商标显著性保护说都不能揭示商标淡化制度的实质.商标权人的商誉、社会购买秩序利益以及国家战略利益共同构成了商标淡化制度保护的实质.三者各居其位,保持均衡,商标淡化制度适用的主体性要件也因此得以构成.因商标淡化制度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故宜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相似文献   

17.
商标反向混淆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通常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裁判情况的分析,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裁判规则突破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以判令"侵权不停止+替代措施"的方式替代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中的"停止侵权",将更有利于实现商标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8.
商标合理使用是限制商标权人权利滥用的重要制度,也是维系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不可或缺的砝码。本文所要分析的“麦克美高”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笔者拟从该案出发,就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商业标识侵权认定等相关方面的问题作理论探讨。一、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原告麦克美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美高公司)系经营文化用品的公司,“麦克美高”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是其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6类。被告至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相似文献   

19.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20.
一、导言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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