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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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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维智 《政治与法律》2005,68(2):116-119
暂缓起诉具有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贯彻刑法个别化原则,有利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作用.但是缺乏救济和制约的暂缓起诉可能导致不起诉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因而应控制其适用案件范围、严格审批程序、建立配套的制约救济程序.我国应借鉴暂缓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起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有必要通过打通民事救济途径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情形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难以发挥,通过刑事手段无法对信息所有人个人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因此检察机关支持受损的自然人进行起诉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长时间对支持起诉的有益实践和其特有的职能优势决定了其在支持起诉时具有证据固定、侵权人确定等方面的优势,这就为检察机关进行支持起诉提供了可能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可从案件类型、来源、程序启动、证据固定以及职能延伸等方面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3.
支持起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包括对社会干预制度的修正和对当事人诉权平等的保障。检察机关进行支持起诉是社会干预制度的要求,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要求,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实践中支持起诉数量增加,最高检也发布了工作指引,却依然存在司法实务中操作不统一的问题,应当深入理解支持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不断完善案件范围、程序和制度衔接,更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相似文献   

4.
一、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诉讼中的错误进行监督(一)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起诉程序的权能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保护职能,该职能实际上是在确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地位,最为明显的就是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起诉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检察机关介人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扩大司法对社会的间接管理功能。可见,检察机关实际上有两大权能,其一,是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  相似文献   

5.
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6.
理论上的困惑、立法上的局限和实践中的分歧制约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职能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法治功能、发挥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需要,有必要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作为一项制度确立,明确其理论基础、原则以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权限范围,构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程序。  相似文献   

7.
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公诉权的内容之一,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原则,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撤回起诉程序上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存在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损害了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因而有必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保证当事人能够行使救济权利。一、对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请求,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法院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能动地运用检察权,可以适应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更好地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基本目的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和能动检察有着相当的耦合.目的刑论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基础.总结司法实践,可以从适用条件和附加条件两方面对中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加以构建.为了防范权力滥用,有必要从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制约.  相似文献   

9.
尚保华  金朝 《法制与社会》2012,(11):297-298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针对被害人救助司法机关也开展诸多实务尝试.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目前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重点和焦点在于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本文从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概述出发,逐步阐述检察机关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的理念与原则,根据检察机关相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务探讨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并以本院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实际案例为试点初步建立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办法.  相似文献   

10.
高恒志 《法制与社会》2013,(31):125-125,127
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1.
赵伟佳 《法制与社会》2012,(28):120-122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与人民生活日益密切相关.但许多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如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触目惊心.由于体制、机制、法律不完善,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在国有资产受损后没有主张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保护.因此,推行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形式或以原告身份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代表国家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中的"报复性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检察机关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新闻记者、辩护律师等而提起公诉的现象.对于这类报复性起诉的行为,现有制度不能提出独立的程序抗辩.为了保护被告人权利,美国建立了报复性起诉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请求法院审前驳回检察机关基于报复的动机而提起的公诉.我国也应当建立此项制度,以防止公诉权滥用.  相似文献   

13.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放纵犯罪分子,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相关的途径对不起诉权加以限制,即对不起诉的救济。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我救济就是重要的救济途径。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保障自我救济权的充分行使,有效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一、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基本概念(-)定义界定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作为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之一而客观存在并为人们所论及,但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因此,对其概念的界定自…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批捕权废除论存在着三方面的认识误区:首先,国际人权文件并未将批捕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法院,而是为检察机关预留了空间;其次,令状签发程序并非诉讼程序,其对签发主体中立性的要求明显低于司法救济程序;最后,应当在本土的司法体制语境中考察检察官的中立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程序回流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具有救济性质的能使诉讼返回先前环节的某些行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是程序回流现象的代表行为之一,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其存在价值是为了纠正检察机关错误起诉而创设。但从法理角度分析,检察机关活动的内在法律监督属性并不能解释这一阻止审判权行使的行为,其价值定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在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刑事诉讼目的顺利实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该项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亟要进一步的完善,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并赋予其申请复议权、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之一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相似文献   

17.
陈锋  张磊  何珊 《中国检察官》2021,(21):12-15
不起诉听证的实质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行使的内部制约。现行不起诉听证制度在案件适用范围、启动方式、程序设计、听证会决议效力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当事人、听证员、侦查人员和律师进行问卷调查和座谈访问,进一步明确了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应当适度增加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案件召开听证会的比例;同时有必要增设专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当事人对听证的主动发起权,并区分适用普通、简易两种程序,增设听证回访机制等,切实推进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8.
彭俊 《河北法学》2012,(8):93-94,95,96,97,98,99
检察机关能动地运用检察权,可以适应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更好地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基本目的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和能动检察有着相当的耦合。目的刑论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基础。总结司法实践,可以从适用条件和附加条件两方面对中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加以构建。为了防范权力滥用,有必要从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制约。  相似文献   

19.
自1997年方城县检察院成功办理第一起民事公诉案件起,我市检察机关不断对公益救济途径、检察机关参与公益救济的定位进行深入思考和积极实践,10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案件377件,其中提起公诉48件,判决48件;支持起诉10  相似文献   

20.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从效力定位上来看,其仅能够引起而非决定公诉的失效和诉讼阶段的变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条件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完善和对撤回起诉制约不力等问题。应完善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之规定,在对酌定不起诉和存在管辖错误案件扩大适用的同时,对为规避审限规定而撤回起诉等情形的适用予以限制,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具体说明撤诉的理由。规范撤回起诉的程序,对提请撤诉的时间、次数予以合理限制,并完善对被告人等的救济程序。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制约,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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