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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门萨仲裁庭在实现仲裁过程与裁决的公正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依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在中菲之间没有穷尽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手段的情况下,轻易地接受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没有执行审慎原则与公平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了一边倒的裁决,明显带有惩罚中国的味道;对南沙主要岛屿法律地位的裁决违反了全球沿海国与海岛国的普遍意愿,对太平岛法律地位的裁决缺乏说服力;就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进行裁决时把《公约》等同于海洋法,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逻辑;裁决还限制了国际法发展的可能性。这些重大缺陷凸显了一点:仲裁结果不能体现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界的主流认知,因而其裁决难以被各国接受。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发表的正式声明,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公约》第298条第l款包括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然而,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罔顾以上事实,于2013年4月24日强行组建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以下简...  相似文献   

3.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且案件不具备可采性。仲裁庭裁决中国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制度之外的任何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南沙诸岛的高潮地物均不是岛屿,中国不能以南沙群岛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并声索海域权利。南海仲裁案裁决给中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也启示中国反思自身南海政策的不成熟之处,调整后续对策。中国应从程序上规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管辖,推进协商规范,提倡与东盟成员国建立南海争端仲裁庭;在加强太平岛等岛礁岛屿地位的举证方面促进两岸合作,建立岛屿指标体系和南海岛礁大数据库。  相似文献   

4.
"北极日出号"案本质上涉及沿海国和船旗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问题。基于对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质疑,俄罗斯采取了"不应诉"的策略,但这并不妨碍ITLOS基于初步管辖权和案件紧急性而发布临时措施命令。在出现"不应诉"的情况下,国际司法机构并不排除"不应诉"一方的程序性权利,相反,司法推理显得更为谨慎,并尽量确保争端双方的平等。相形之下,中国在"南海仲裁案"采取"不应诉"的理由更为充分。根据"北极日出号"案的经验,中国在坚持"不应诉"的同时应尽量保持与国际仲裁庭的沟通,切实重视国际法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对于最终裁决,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它将会是一份对中国不利的裁决。中国坚持仲裁庭对案件无管辖权,其做出的裁决非法无效,对中国不具有拘束力,中国不会承认,更不会执行。菲律宾和有关各方则坚称既然中国是《公约》的缔约方及案件的当事国。仲裁庭所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裁决均对中国具有拘束力,它们也会借助所有可能的途径、采取各种手段向中国...  相似文献   

6.
自海牙的国际仲裁法庭做出了有关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审理裁决之后,该案已经进入了实质部分的审理。自2013年菲律宾提出相关诉讼,至今已过去三年时间。三年之中,南海问题变得越发复杂和敏感,而中国也同时面临着现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压力。日本作为本地区内的一个海洋强国,基于各种利益考量,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关注。本文将对仲裁庭做出的...  相似文献   

7.
受理菲律宾提起的南海问题仲裁案的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裁决结果,本文对该案所涉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处理进行评论。关于管辖权问题,仲裁庭并未清晰证明,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存在着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争端。仲裁庭试图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来解决其认定的争端,但该条不是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并不存在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第一、二项诉求行使管辖权的门槛性条件不能满足,应依法作出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裁决。而且,《公约》第298条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也阻止仲裁庭对这两项诉求行使管辖权。仲裁庭理应拒绝处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在越权处理实体问题的过程中,仲裁庭忽略《公约》有关“群岛水域”和“半闭海”等制度的条款,错误地解释《公约》第311条,不顾大量判例中对历史性权利问题的正确阐述,全盘接受了菲律宾所提出的观点。这些认定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相似文献   

8.
房旭 《东南亚研究》2018,(3):108-12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规定了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标准,但所谓的"标准"过于模糊,存在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通过"详细"解释"岩礁条款"得出"史无前例"的岛礁认定标准,使得即便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并且有淡水、食物和居住设施的太平岛也被认定为岩礁。仲裁庭对"岩礁条款"的解释过于激进,明显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岩礁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嗣后实践的相关要求。综合条约解释规则和太平岛的自然地理情况来看,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毋庸置疑。作为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相似文献   

9.
柯静嘉 《港澳研究》2023,(1):51-65+94-95
“一带一路”商事争端类型多样、纠纷主体复杂,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习惯,仅依靠传统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已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国家间跨境投资、贸易、金融、项目工程等多元需求。随着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已从顶层设计、理论研究过渡到实践层面的新阶段,但仍存在国际商事法庭功能不足、境外仲裁机构准入不明以及商事调解执行双轨制差异等障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要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因此,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构建需充分利用港澳与内地签署的司法合作安排制度红利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化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先行先试,突破现有体制障碍。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际商事法庭规则,创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准入制度,测试商事保留和临时仲裁制度,借鉴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经验,加强跨境商事调解机制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对...  相似文献   

10.
岛礁属性争端构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诉求的一个主要部分。该争端涉及岛礁两个方面的属性:岛礁的法律属性,即对海洋地物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的判定;岛礁的领土属性,即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先占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由此引发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第一,岛礁法律属性判定是否与岛礁主权归属无关;第二,低潮高地是否构成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关涉仲裁庭对岛礁属性争端是否有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仲裁"不接受"、"不参与",对裁决"不承认"、"不执行"是否有法理依据;其次关涉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的整体性及其法理依据。本文首先分析菲方提出的岛礁属性争端的根源和意图;其次分别论述岛礁的法律属性和岛礁的领土属性两个议题及该议题作为争端与岛礁主权归属的相关性;最后提出中国南海岛礁主权整体性的命题并从法理上予以阐明。  相似文献   

11.
行政主导型治理的兴起,对现代法治模式影响深远。在其引发的诸多论争中,司法-行政关系的重构问题,颇有重新讨论的必要。过去百余年,在"行政国家"这一新兴治理模式的促动下,美国的司法-行政关系经历了重大变化,其结果之一是在美国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审查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尊让行政机构。从1984年"谢弗林案"到2013年"阿灵顿案"的数十年间,司法尊让原则得到了非同以往的显著发展,其规则体系逐渐成形,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以至于被视为一项基础性甚至是准宪法性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塑造的背后,是美国司法回应复杂的治理问题,于宪制变局之中探索切实可行的机构主义进路的一场"自我革命"。由此带来的结果是,美国司法审查从机构角色到机构能力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而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在新的关系结构中开辟出一条合作治理之路。审思这一域外法治变革,对于全面辩证地理解现代治理文明转型,进而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中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建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2.
2019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和2020年仲裁庭,就乌克兰与俄罗斯的刻赤海峡争端下达的临时措施命令和初步反对意见裁决书中阐述的一些见解,使是否可以基于军舰等行为主体的军事性质,判断其进行的活动属于军事活动问题再次浮出水面。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基于行为主体的性质来判断一个活动是否为军事活动的思路,即"主体基准"理论,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但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尤其是第298条的起草目的,这一基准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不违背公约宗旨和目的的条件下,基于内在的逻辑联系检讨"主体基准"和"目的基准"的融合,可能会形成一个更加合理的判断基准。  相似文献   

13.
邵建平  刘盈 《当代亚太》2012,(5):138-156,160
东南亚国家中的马来西亚、印尼和新加坡通过国际法院裁决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相互之间的岛礁主权争端。在对马来西亚与印尼、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岛礁主权争端案的裁决过程中,国际法院综合考量了有效控制、继承、禁止反言和先占原则。马来西亚与印尼、马来西亚与新加坡通过国际法院裁决解决相互间岛礁争端的经验对中国更好地维护南海主权具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南海"U形线"突然受到来自国际社会某些成员的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针对菲律宾提交国际仲裁的关于U形线以及该线所产生的历史性权利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展开讨论和解析。国际法是一个立体的系统,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法规无法解决当今社会诸多复杂的实际问题。在南海问题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作为仅有的国际法依据渊源。U形线在国际法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中国在U形线范围内主张的法律权利,都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享有的应有权利。除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之外,中国还享有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甚了解甚至有重大误解,这与中国政府历来未明确U形线的法律地位有关。在未来调整对U形线以及历史性  相似文献   

15.
刘进 《美国研究》2012,(1):68-83,4
在1974年《滕尼法》颁布之前,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司法部反托拉斯协议裁决的司法审查十分简单,发挥的是一种"橡皮图章"的作用。《滕尼法》及2004年该法修正案力图加强法院对司法部协议裁决的审查。在此后的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完成了由"橡皮图章"向"论坛"的角色转变,但仍然给予司法部在协议裁决中的自由裁量权。《滕尼法》的立法史与判例史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反托拉斯法实施中美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关系,也表明了在反托拉斯执法中,美国司法权基于自身的局限性,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尊重与妥协。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国际海洋争端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强制仲裁程序,无须当事各国的共同同意就可以行使管辖权,以便更迅速合理地解决海洋争端。这种强制仲裁程序显然不符合仲裁的协议性和自治性本质,也不符合国际司法强制管辖的任择性基础。菲律宾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而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目前似乎已经进入了不受中菲两国控制的进程之中,对于中国而言将具有潜在的不利后果。为此,中国需要在五个方面做出积极而合理的策略选择,即菲律宾诉求的合法性考察、国际法规则的合理利用、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公布、南海主权状况的世界阐明以及对特别出庭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和严密的论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以南海问题的原初形态--双边争议为变量构建函数,渐次引入中美关系、越菲等国"大国平衡战略"、两岸关系、台湾东南亚政策等对南海问题有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变量对南海问题进行解析发现,两岸关系对我国和平解决南海问题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它不仅与南海问题诸变量均有特定联系,而且还影响我国通过国际仲裁和平解决南海问题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尽管两岸各自所主张的"南海主权"有所差异,但是,在维护中华民族利益的前提下,两岸需要尽早培养在南海问题上的默契与共识.  相似文献   

18.
南海共同开发与航行自由问题的明确与解决,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海洋权益以及南海的未来法律秩序。尽管泰国湾地区的共同开发经验能够为中国提供借鉴,但南海主海的情况与之有很大区别。共同开发方式在国际范围内接受程度不广泛,实际效果不理想,其对南海争端的可适用程度较低。因此,应对共同开发方式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予以重新定位。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共同开发不能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优先选择和主要方式,即便在短期内以共同开发方式为处理南海争端的权宜之计,也应当注重构建一个合理的共同开发机制。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未被后来的有效国际法律规范所更改或取消,这一权利不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架构来解读,也并不存在妨碍南海航行自由的问题。相反,倒是其他南海周边国家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提出的意在分割、控制南海的种种主张更加妨碍南海的航行自由。比较之下,中国的主张更加符合南海水域本身的性质及其适用当代海洋法之后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19.
作为海洋战略实施的具体措施之一,十多年来越南外交研究机构持续主持召开关于南海(越南称"东海")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已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机制。第12次南海国际学术研讨会是在越南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世界和南海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召开的,呈现出了一些不同于以往各届会议的新特点。越南主流媒体对此次会议给予了较多关注和宣传报道,力图表现出研讨会的所谓"公正性""学术性""法理性"特点,反映出的意愿则是服务于攫取和扩展自身海洋权益的目的,并与美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声明立场相呼应。举办方试图通过国际学术研讨会平台的形式,渲染南海复杂和严峻的形势,推卸在南海制造麻烦和分歧的责任,宣扬其南海政策主张,寻求影响和主导在南海问题上的国际传播话语权。维护南海的和平、合作与发展是南海区域国家和东盟的共同愿景,推动这一愿景的落实是各方的责任,越南需要拿出切实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其媒体也应该发挥出更多的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为例,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和解释国际组织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行为及其权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之所以能够对全球环境治理发挥重要作用,是由于该国际组织所具有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除了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本身的机构形式,还来自成员国的授权、其道义性权威及专业性权威。这种基于国际组织本身的分析,主要来自于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国际组织的理论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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