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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检察机关应当抗诉的案件规定了四种情形。近年来,检察机关经审查适用该条款第一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占很大的比例,法院再审后纠正了一批错案,为审判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表明,在对该条款的理解、把握及操作方式上不尽一致,一些地方针对法院主要证据不足的裁判,一概要查个清楚明白,以求用大量的证据去证明原判决裁定中认定事实的错误与否。其结果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1、检察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取证上,看起来为提高抗诉案…  相似文献   
2.
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应对与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文光 《国际展望》2014,(4):134-149
在2007—2010年期间,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之频繁、危害之大为二战以来所罕见,成为重大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问题。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内积极应对,多国海军部署索马里海域护航并联手打击海盗,数国法院对海盗严审重判,反海盗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此类举措的效果是短期性的,其最大成效是将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降低到与世界上其他繁忙海域相当的水平。目前,索马里海盗或潜伏待机或转移活动海域,反海盗努力依然任重道远。其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由于相关领域国际法规则的缺陷及实施机制的缺失,大量被捕的索马里海盗未经审判即予以释放,未得到相应的惩罚,也使国际社会的努力应对效果大打折扣。要形成打击海盗的长效机制,国际社会需由目前的被动应对转为主动治理,短期内基于现有的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机制遏制索马里海盗的活动,中长期则应通过综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各自优势,制定新的打击海盗的专门性国际公约,从海盗罪界定、司法管辖、刑事定罪、审判制度、调查取证等方面完善现有机制并形成完善的海盗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对索马里海盗和更为一般的海盗问题的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3.
岛礁属性争端构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诉求的一个主要部分。该争端涉及岛礁两个方面的属性:岛礁的法律属性,即对海洋地物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的判定;岛礁的领土属性,即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先占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由此引发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第一,岛礁法律属性判定是否与岛礁主权归属无关;第二,低潮高地是否构成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关涉仲裁庭对岛礁属性争端是否有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仲裁"不接受"、"不参与",对裁决"不承认"、"不执行"是否有法理依据;其次关涉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的整体性及其法理依据。本文首先分析菲方提出的岛礁属性争端的根源和意图;其次分别论述岛礁的法律属性和岛礁的领土属性两个议题及该议题作为争端与岛礁主权归属的相关性;最后提出中国南海岛礁主权整体性的命题并从法理上予以阐明。  相似文献   
4.
樊文光 《亚非纵横》2016,(4):57-68,123,124
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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