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系规则适用与权利实现之基础。买卖合同及原合同实现,并无责任财产增加及优先受偿权,不应认定为担保契约。代物清偿因其要物性传统而与"买卖型担保"性质相悖,要物性之改造亦无必要。处分行为说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与之后的"买卖合同"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其法律关系亦未较契约说更优。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本身应为当事人意欲之目标。当事人得依自治原则,就包含买卖合同在内的债法制度悉心安排,达致与担保契约相同的功效。"当事人利益平衡"之理由,忽视了债法领域中约定应优于法定的基本规则,债权人亦不因此而享有选择权。"履行买卖合同"约定应类似于违约金等约定条款,较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优先适用。原合同既为买卖合同原因与条件,二契约之结合,构成单向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成立需要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实践当中,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对此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对此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债务人、债权人造成的,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则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则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似文献   

3.
判断主合同改变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键在于区分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在改变主合同以致达到更改原合同的程度时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原债之消灭而消灭。而变更主合同并未使合同丧失同一性时 ,则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并非当然消灭 ,其存在方式因变更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合同保证理论与实务中的六个疑难问题,举出特例试作辨析.内容包括:1、“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辨别;2、“保证期限直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约定的效力;3、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问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理解;4、债务人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的关系;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6、保证合同约定效力的影响因素与后果处理.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全新的经营者质量违约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制度.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也享有合同解除权,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予以退货.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后,不符合合同解除权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消费者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行使.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保证的设立须有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并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保证合同的成立并不能等于保证合同的有效。本文拟就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其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谈点看法。一无效保证合问的确认(一)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但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即使成立,但如果它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那么主合同所确认的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就得不…  相似文献   

7.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起算。对于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履行期限届满,义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构成对权利人债权的侵害,权利人的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自不待言。但是,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即使我们撇开物权请求权不论,仅债权请求权就可以划分为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损害赔偿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等多种类型。而不同类型的请求权,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规则确定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均有一定的…  相似文献   

8.
连带之债的设定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制度是连带之债的核心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不仅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密的保障,还更大限度地防范了交易风险。世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连带债务的效力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制,我国仅以《民法通则》87条对连带债务制度做了简单而缺乏操作性的笼统规定,而连带债务又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债务制度,对市场经济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本文在保护交易安全的现代民法精神的指导下,从连带债务性质的角度对连带债务中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进行探析,提出完善连带债务效力方面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中承担的责任因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不同而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责任和赔偿责任。合同保证法律责任的内容为 :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替主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保证人依据法律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强度。  相似文献   

10.
"连带债务"是抽象法律思维的产物。在罗马法只存在"连带债务"的各具体情形。后世学者将之类型化为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前者主要基于法律行为产生,是单数之债,后者主要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复数之债,两者适用迥然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则。德国普通法时代,类型化模式的合理性遭到质疑。《德国民法典》将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合并,统一冠之以"连带债务"概念,并配置统一法律效力规则,德国法的概念化模式由此确立。概念化模式因过度抽象而丧失了作为法律规则的意义,且脱离了"事物本质",已逐渐被德国学者抛弃。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依循罗马法上的类型化模式,针对连带债务的不同类型配置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11.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主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以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它一般要求债权人与保证人自愿协商订立保证合同而成立,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期限是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为一定期限的担保,除此特约外保证期限应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保证合同一般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经债权人请求而发生效力,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与债权人仅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可能责任,只有期限届满时主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一种  相似文献   

12.
在经济合同中,购销合同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对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几个问题作一点论述。 一、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是指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有效的购销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款义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  相似文献   

13.
合同履行制度处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位置。相较于其他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履行规则的立法安排具有自身特点:“履行”的指向为“合同”而非“债之关系”,根据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规定“履行”,“不履行”被作为违约形态纳入“违约责任”一章。《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履行”作出优化法定补充规则、衔接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等实质性修改以及若干形式上的修订,同时增补了“绿色”原则、债的履行规则以及“涉他合同关系”之规范。《民法典》合同编对政府指导价格及政府定价的执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债权人原因所致债务人履行困难等规则的保留值得肯定,但“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之规定则无必要。《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的缺憾包括合同履行原则不合理、债的履行规则不完备、“涉他关系”之规范不适当等。  相似文献   

14.
文章针对以物抵债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制度梳理,发现其中的代物清偿规则,明确界定代物清偿的本质在于受领他种给付以清偿原负担的给付。他种给付的债的原因仍在于原来的债之关系。代物清偿合同性质上是一种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为了担保而给付,也不同于新债清偿。如果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若有疑义,应遵循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解释为新债清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所以,应解释为新债清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即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债之关系消灭。但如果所提供的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回复到原债之关系上,并要求回复原债之关系上的担保等从权利。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6.
先合同义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其产生于缔约双方产生合理信赖之时,终止于合同生效。法定义务有具体和抽象之分,先合同义务既可能是具体的法定义务,也可能是抽象的法定义务。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完全不同,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它与合同的发展阶段相关,并独立于合同附随义务而存在。  相似文献   

17.
保证责任期间可以约定,但是否应有明确的、最长期限的限制,这不仅应考虑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公平问题,更要结合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实现程度、制度推理的现实性基础等因素来考虑。结论是对约定保证期间应尽量保证合同自由,取消来自强行法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合同是一种在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债是一种在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合同与合同之债的关系 ,在形而上层面是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关系。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效果 ,是规范上的模态关系 ,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均为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 ,因而在一般语境中 ,合同与合同之债是同义语。  相似文献   

19.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20.
债之效力区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对债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产生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债权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但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对合同相对性予以突破。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主要包括:债权的保全,债权的物权化,第三人侵害债权,涉他合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