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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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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出发 ,系统地论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后履行抗辩权组成的抗辩权制度的优劣所在 ,在同预期违约规则比较分析基础上 ,得出预期违约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更有利于实现合同交易安全和效益的统一。并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分析 ,提出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新创设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规定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但由于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使这两项制度在适用上产生混乱 ,同时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另一项合同解除制度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情事变更原则、预期违约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有自己的特色。它同预期违约存在一定的衔接与交叉。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或称先期违约)。两项制度的结合既反映了我国立法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吸收与借鉴,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本文就此谈以下浅见。一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EinredederUnsicherkeit)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产抗辨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在《合同法》第68条和第108条分别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在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学界对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废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抉择二者如何适用。为了解决二者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应删除《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并对不安抗辩权中的缺漏进行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7.
在大陆法上,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相似文献   

8.
民法领域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对抗他方请求或否认他方所提主张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体系中应增加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9.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冲突与取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不同法系建立了各自独特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传统的基本理论,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规定。由于两大法系对罗马法的不同继承,产生于不同法律历史传统的类似制度在同一部法律里面很难彻底融合与同化。结果这两种制度在《合同法》中不仅不能够融会贯通,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优势互补,相反却造成适用中的冲突和不公等诸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二者矛盾并妥当安排好对债权人履行期待落空的救济途径,本文在分析借鉴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看法。  相似文献   

10.
预期违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起到了救济期前违约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大陆法系的预期违约规则。但不安抗辩权制度只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个方面,远非预期违约制度那样全面、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呈现出向英关法系预期违约制度逐渐靠拢的趋向。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2.
论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英、美、德、法等国的成文法或判例法大体上可分为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之债、兼跨"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其他依法律之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之债四种.就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学说大体上可分为债务不履行说、侵权行为说、违反"契约性的婚约"构成债务不履行而违反"事实性的婚约"构成不法行为说、财产损害赔偿基于契约不履行而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行为说、特种责任说五类.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当属侵权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第993条未区分“商业目的”与“非商业目的”,因此不存在人格标识“二元制”保护模式的基础。该“许可”创设之权利并非“商品化权”,而是用益性债权。使用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对人格标识具有“支配力”,并形成观念占有外形而受侵权法保护。第993条的主体,应扩张至“具有名称的团体”;“姓名、名称、肖像”应排除教名、重复姓名、与曾用名称重复但现已登记的名称及法人形象;“等”人格标识包括以音色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声音”和“个人信息”;第993条适用范围应进行限缩解释,以弥合“自己的”限制条件与社会现实之裂痕。我国语境下的“商品化权”,本质系《民法典》第993条、《著作权法》第24条及《商标法》第43条不同“许可”类型所创设的“权利束”,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兜底保护。  相似文献   

14.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其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形式的功能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这就决定了各责任形式之问的适用规则是不同的,对这个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  相似文献   

15.
加害给付责任中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之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害给付理论被喻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它是伴随现代社会合同责任体系扩张而出现的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边际问题。加害给付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契约化。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倔强地坚持加害给付责任的责任竞合的绝对化处理模式,而加害给付的侵害往往具有双重性,采用责任聚合理论更符合公平正义。而且对于加害给付究竟采用责任竞合还是责任聚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加害给付所侵害的不同利益所发生之损害赔偿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6.
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愈来愈多,"违反可预见性规则扩大化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背后凸显出传统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难以兼容性,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四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框架下的可预见性规则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7.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8.
由包价旅游合同纠纷案可看出,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受损现象愈来愈多,但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大多都主张以侵权之诉提起,并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者来说有许多不利之处,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容易很多。况且,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当旅游者只是精神享受利益受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则无法提起侵权之诉,只能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法和国际性立法的基础上,将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借用合同概念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分别作出规定,并分别针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各自适用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德国民法典》用债的概念对附随义务进行法定化,实现了各阶段附随义务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的统一.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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