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医药购销领域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败坏了卫生行业的风气,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医药购销领域列为今年国家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六大领域之一。商业贿赂作为商业领域的一大公害,动用刑法手段予以惩治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然而囿于理论准备不足和司法经验的缺乏,目前在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对一些多发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定性还存在一定争议和模糊认识,影响到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希望本文对有关问题的探…  相似文献   

2.
曹雪珍 《法制与社会》2010,(21):276-276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贿赂犯罪,商业受贿犯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弥补了一些法律空白,完善了贿赂犯罪的体系。  相似文献   

3.
钱勇涛 《法制与社会》2010,(24):113-113
商业贿赂是当今社会出现在商业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形成的产物。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越来越严重,医药腐败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本文结合反腐倡廉的工作实际,从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危害、表现形式等方面提出了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柳忠卫 《法学论坛》2006,21(5):12-14
商业贿赂首先是一个经济法上的概念,然后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必须区分经济法上的商业贿赂和刑法上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商业贿赂犯罪是对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贿赂犯罪的集合称呼,它包括一系列具体罪名,而不是仅仅指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5.
法制信息     
玩麻将故意输钱也属贿赂江苏省南京市警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将重点瞄准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八个领域,并准备向几种“变相”商业贿赂出击,目前已开通24小时举报电话。南京市这次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发生在银行资金信贷、不良资产处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6.
中日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家林 《政法论丛》2006,4(6):68-73
中日两国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都十分重视,但两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做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7.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诱惑。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一些医务人员将药品回扣和提成作为一种收入的来源,而这也是医药购销中贿赂高发的原因。同时许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务人员抵不住诱惑,职业道德逐渐丧失,甚至主动索取贿赂,把职权和开处方的权力变成了摇钱树。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2005,(8):50-52
近年来,伴随着药品购销领域以药品"回扣"形式进行的贿赂犯罪频频曝光,中央及地方为此陆续推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全国各地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也逐步加大了对医药领域贿赂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力度。但由于造成这一领域贿赂泛滥的社会原因复杂、治理力度不够,其势头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有必要对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成  相似文献   

9.
商业贿赂多发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不同领域,但在不同领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了解商业贿赂在不同领域的不同形态,有利于遏制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10.
《天津检察》2008,(6):80-80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相似文献   

11.
刑法机能产生的制度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少华 《法律科学》2005,23(3):41-53
刑法的整体机能是由刑法的诸多构成要素共同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每一种具体机能来说,其产生却分别由刑法不同的构成要素所决定。考察刑法机能产生的制度基础,其实践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在对刑法机能与刑法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刑法的结构而建构刑法机能的良性机制;以技术手段增加刑法的有效性,使刑法真正成为有目的的社会控制手段。  相似文献   

12.
主犯与正犯分别处于我国和德日刑法共同犯罪人的核心地位,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关系。在德日刑法史上,正犯的内涵经历了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的演变。随着重要作用说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成为学界通说,正犯的认定标准倒向了实质客观说。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我国刑法中主犯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现出"正犯主犯化"趋势。该趋势的形成与哲学思潮由自然(实证)主义向新康德主义的转变有关;在刑法领域,该思潮的转向主要通过把刑罚的合目的性引入到犯罪论的方法,以化解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冲突和消弭"李斯特鸿沟"。"正犯主犯化"趋势对我国共同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不能以德日刑法中的正犯、共犯概念代替主犯、从犯的规范用语;另一方面,不能割裂定罪与量刑的关系,引进所谓的"双层区分制"。对于外国刑法理论,应该在明确该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动向的基础上,回归到中国的具体现实,结合具体问题分析我国刑法的优劣,再做出坚持还是借鉴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解释的立场,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即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姿态,是应当"固守原意"来解释刑法,还是努力解释刑法使之不断适应现实社会.不同的部门法的立法价值、理念及法律规定的方式等不同.会对法律解释的立场有不同的要求.刑法是公法的代表,调整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罪刑关系,直接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如生命、自由等,刑法的规定较为明确.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其有限.因此其解释更为严格.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立法的规定也较为概括、抽象,与刑法存在很大的不同.刑法解释的立场应不同于民法解释,刑法解释中形式合理性更具意义,应采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  相似文献   

14.
王强军 《政法论丛》2014,(3):104-111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公众基于社会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考量会对刑法有一定的期待,这种客观现实和合理诉求决定了刑法修正时尊重社会舆论的正当性.而社会舆论的非理性、片面性等特点和刑法的残酷性、谦抑性等特点又共同决定了刑法修正时应当超越社会舆论的正当性.过度尊重和囿于社会舆论会导致情绪性立法,而过度超越社会舆论又可能造成对社会舆论的“傲慢与偏见”.为此,应当从切实坚守刑法发展的理性、坚持危害性原则、揭开社会舆论的面纱等方面实现刑法修正和社会舆论的合理互动.  相似文献   

15.
犯罪是一种法律社会现象,因此,对之既可以进行规范分析即刑法学研究,也可以进行社会学分析即刑法社会学研究。立于既有的规范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采用刑法社会学的视角,具体论析了社会发展进步与犯罪构成要件的敛缩问题。  相似文献   

16.
简爱 《法学家》2020,(1):116-129,194,195
鉴于刑民实体关系的处理对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直接影响,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考察。在交叉案件的实体判断中,法秩序的统一不在于保持违法概念、违法判断的一致,而在于维护"合法"判断一致。强行将民事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前提,极有可能想当然地以合同无效、过错等充实尚无定论的民事违法性,反而导致了刑事违法判断的"失真"。在交叉案件的审理中,裁判的统一是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统一而非客观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完全一致。贯彻了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刑民并行"模式既尊重了审判的独立性,也有助于避免因案件受理顺序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是更为合理、高效的诉讼处理机制。但是,当刑民审判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交叉案件审理例外模式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具有一定妥当性。  相似文献   

17.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我国存在着两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刑法解释体系:刑法有权解释体系和刑法适用解释体系。刑法适用解释对定罪量刑有着更加现实和重要的意义。刑事政策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基础。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9.
徐光华 《河北法学》2008,26(2):118-121
刑法解释经历了从主观解释论到客观解释论的演进过程,现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客观解释论正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在经历了罪刑擅断、人治统治的历史之后,人们对立法者充满了无限的期待,体现在刑法解释上就是要求坚持主观解释论。而当法治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法律的安定性,还要求法律实质上的公平、公正。联系社会发展以揭示法律内涵,遵守成文法不囿于文字本身的刑法解释客观论,遂成为刑法解释论上的特色。从历史的角度看,法治理念、法官素质、刑法实施的时间与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具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是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统治的国家,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法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刑法实施仅十余年,这要求我国在刑法解释上应采主观解释论。  相似文献   

20.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