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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中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出于化解这种矛盾而提出的量刑反制定罪论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有效的进路。这一理论主张不仅背离了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扭曲了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应然关系,而且还忽略了刑法解释对定罪与量刑之间矛盾的调适作用。其实,在量刑反制定罪论的背后,吸收了其合理思想内核的能动性刑法解释,因能够以扩大或限制解释的方式,有效调和罪刑关系之间的矛盾,所以又成为了替代量刑反制定罪论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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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子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2):253-266
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的割裂被称之为"李斯特鸿沟",发展刑事政策在刑法实践中的运用是应然之道,其中要注意刑事政策运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平衡。本土语境下,刑事政策对刑法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刑法解释等方面,实践中出现了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与民意的冲突。如何对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运用进行规范和制约,在实现目标的同时,维护罪刑法定,维护法治与人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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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实体意义上的有利被告,作为罪刑法定与刑法的明确性原则的一条派生与补足原则,指的是当刑法适用上遇有暂时"解释不清"的疑难时,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它可以从国家作为立法者应对刑法规定不明承担的责任、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正当目的以及传统刑事政策等诸多维度得到证成。从有利被告的立场出发,在刑法解释领域,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不利被告的解释,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有利被告的解释;在定罪环节,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与"罪疑惟轻"的规则:在量刑环节,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重刑选择,而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轻刑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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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16-21
探究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之间关系的历史发展与自身逻辑,需要将刑事政策作为规范刑法外的顶层设计,并将规范刑法视为刑事政策外的微观治理看待。随着当代社会日益成为风险社会,作为规范刑法最活跃部分的刑法司法解释日益成为规范刑法工具理性延伸的领域,刑事政策需要能动发挥目的理性,化解体系性困境。刑事政策进入社会治理的微观路径日益依赖占据主要比例的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具有联系刑法立法与司法适用的位阶特质、扬弃立法解释与个案解释的属性特质、完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化的结构特质,将在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之间发挥现实的实践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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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基于量刑公正的考量,疑难案件中定罪与量刑之间有失比例的矛盾无可避免。定罪与量刑不仅是以刑事责任为中介的因果历程,而且是以刑法解释为调适的有效对接,同时也是以刑罚目的为依循的一体运作。在立法既定的情况下,刑法目的解释能够合理化解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满足实现量刑公正的需要。刑法目的解释应该以刑罚目的为基准逻辑展开,并且充当法源的刑法目的解释应当被禁止,而指导法官量刑的刑法目的解释应当被守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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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道德理性而否认规范理性,或者主张规范理性而排斥道德理性,都是有失偏颇的。规范目的与整体法秩序目的是两种不同层次的目的,两者互补互济、相辅相成,能有效衡平社会伦理道德与刑法规范的关系,并使刑法适用保持活性与弹力,充分迎合司法实践需要。信守规范目的而忽视整体法秩序的刑事政策,有时不利于维护社会共同体利益。信奉整体法秩序目的而忽视规范的刑事政策,可能不利于保护共同体成员的个人权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传统刑事政策面临诸多困境,应贯彻刑事政策发展模式。刑事政策发展模式要求正当事由得到现实化延伸,合理调适定罪量刑标准,扩展刑法解释体系范畴。刑事政策发展模式下,需要严控适用范畴,合法约束模糊管理,有效限制道德理性和规制辩证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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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及其制约下的刑法文本的特殊性,是刑法解释论生成与解释规则设计的出发点。刑法解释应当坚持以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为基础、辅之以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目标定位。刑法的司法解释即刑法适用解释,应当是法官主导、控辩两造参与、结合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与刑法适用、以刑事判例为载体的个案适用性解释。最高法院应当改变发布规范性、抽象性释文的习惯做法,探索通过直接制作和间接确认刑事判例的双重路径进行适用解释。刑法适用解释应当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以论理解释为补充,按照先文义解释、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并最终诉诸于合宪解释的方法与顺序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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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量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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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着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对形式的刑法解释论的扬弃,它不仅与刑法规范的特点、结构、内容相一致,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满足了我国刑事法治目标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具有优越的合理性。我国刑法应确立与贯彻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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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解释的立场,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即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姿态,是应当"固守原意"来解释刑法,还是努力解释刑法使之不断适应现实社会.不同的部门法的立法价值、理念及法律规定的方式等不同.会对法律解释的立场有不同的要求.刑法是公法的代表,调整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罪刑关系,直接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如生命、自由等,刑法的规定较为明确.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其有限.因此其解释更为严格.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立法的规定也较为概括、抽象,与刑法存在很大的不同.刑法解释的立场应不同于民法解释,刑法解释中形式合理性更具意义,应采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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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野下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之价值超越——对“许霆案”有罪判决的批判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涵。许霆无罪是贯彻和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许霆案”有罪判决的根源在于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偏颇运行。超越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必须以维护人性尊严为前提,以树立目的权利观为核心,重新建构刑法机能的价值序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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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定罪模式与刑法机能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罪机制是刑法与社会联为一体的中介 ,是刑法机能实现的重要途径。德、日刑法定罪模式是一种构成要件论的定罪模式 ,只有顺次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重判断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保障了被告人及其他人的自由 ;同时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过程中 ,通过有意识地放弃刑法干预特定领域内的行为的方式 ,保护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是德、日刑法定罪模式促进刑法机能实现的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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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作为一个"浓缩了司法积年弊端的典型样本",折射出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而刑法解释权分配模式的弊端是这些问题出现的深层次根源.刑法解释权分为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立法解释权设计上的局限使得立法解释面临虚设的危险,不仅受到司法解释权扩张的威胁,而且其内部也有分权的趋势.司法解释权被"两高"垄断,限制了司法解释建议的来源,造成裁判权与法律解释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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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界所指称的刑法解释目标,实质上是指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的目标,而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仅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和带有普适性的刑法司法解释两类,并不承认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探讨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选择时,大多是针对刑法司法解释而言,忽视了刑法立法解释自身的特殊性。依照各自的性质、特点及法治现状,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采取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而刑法立法解释目标应当采取客观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实对法律的期盼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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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在刑法自身需求和刑事政策引导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其中,刑法自身的需求是内因,而刑事政策的引导则是外因。犯罪原因的多样化、刑罚根据的科学化和刑罚的人道化是刑法刑事政策化的理论基础。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核心在于刑法要自觉地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运行,都要纳入刑事政策的框架,在刑事政策的大视野中予以把握。但是,刑事司法在接受刑事政策指导的时候,应该将刑事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严格控制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绝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去执行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