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跇俊 《法制与社会》2010,(33):298-298
所谓"紧急避险",系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且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本文试从"紧急避险"内涵的把握,外延的功用以及现实的运行等几个方面去解析侵权行为法中的"紧急避险"问题,以期对该问题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2.
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作为国际刑法辩护理由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从比较法的角度,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英美法系中相互并列,而在大陆法系中,紧急避险通常包含被迫行为,《罗马规约》将两者规定在统一条文之中,从而使得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适用范围显著限缩。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中的例外适用、在谋杀罪中的适用以及"被告人自陷风险"情状的判断中发展起了独特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3.
姬婧 《公民与法治》2011,(15):45-46
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是指,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不得已采取的侵害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4.
法律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有时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必须造成一定损害结果,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免责?本文通过阐述紧急避险的性质来说明紧急避险合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刑法对紧急避险的限度规定得很模糊,尤其是对生命权和生命权能否进行紧急避险没有做出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国和日本刑法中的重要理论,该理论重视了人性的弱点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性,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紧急避险制度,能够使得我国紧急避险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规定,  相似文献   

7.
彭文华 《法学》2013,(3):96-105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8.
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没有引起成立犯罪程度的法益侵害.这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出发点.从此立场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从犯罪的本质是值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未尝不可,只是在其适用上,必须严格限定;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原则上不予允许,行为人具有忍受义务;只有所遭受的侵害超出了应当忍受的限度时,才能允许.  相似文献   

9.
刑法明确了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因而第三人无法对紧急避险人实施正当防卫,但第三人如何应对己身的合法利益损害需要探讨。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制造的危险,相对人应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还是其他举措来避免危险依赖于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属性的认定。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在特定情形下来源于避险人自招,面对自招的危险,避险人能否实施紧急避险需要区别过失与故意两种不同罪过。  相似文献   

10.
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能否构成紧急避险,国外有否定说、肯定说和条件说等各种学说。对此问题的讨论,在我国是由李案引起的,关于李某能否构成紧急避险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对此,笔者赞同外国学说中的肯定说和中国有部分学者针对李案提出的"不得已"说,另外,笔者试着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对李案作一下分析。  相似文献   

11.
在教义学上,对于指向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的评价,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假想防卫说、假想避险说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第三人没有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因而防卫行为的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原则上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责任应准用打击错误的原理予以解决。例外的是,当被保护的法益和被牺牲的第三人法益处于“二者择其一”之冲突状态,防卫人不得已而防卫,因此侵害了第三人的法益的,只要没有违背“法益均衡性”要求,应成立紧急避险。在要保全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牺牲的第三人法益的要保护性具有同等价值如对于生命的紧急避险之场合,成立阻却责任之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12.
通过分析"不法性"概念是否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采纳,本文得出紧急避险在我国并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引起险情的人、受益人和避险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向受害人进行补偿。被保护的权利和被损害的权利之间的经济价值比较、避险结果可以作为评判紧急避险合理限度的依据,但不能绝对的作为评判紧急避险合理限度的标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性也应当作为评判紧急避险合理限度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时,不得已而采用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它在形式上虽然是一种侵害行为,但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消防这个特殊行业,消防队员是否可以紧急避险呢?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中明确规定“不能”,《消防法》中却明确赋予了火场总指挥员紧急避险的权利,同一个问题,法律为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在笔者看来,消防队员是否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视情况而定,不能片面地肯定或否定。下面两个真实案例,就是消防队员紧急避险的两…  相似文献   

14.
医生为救治急需移植器官的危重患者,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作移植?双胞胎幼儿一方能否成为另一方器官移植的供体?尸体器官中紧急避险的适用问题,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供移植用,能否适用紧急避险?对这些问题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均未作太多的研究。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隗佳 《法学家》2020,(1):130-145,195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7.
紧急避险这一法律观念的产生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折射出立法者对刑法理性与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人性弱点的宽容。然而这种关于合法权益之间冲突和选择的制度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成熟。本文着重由一个案例引发对紧急避险的时间要件、如何理解险情的紧急性以及生命对生命的避险等问题的思考并做出浅析。  相似文献   

18.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如何,是世界刑法学理论界争论的一大焦点。本文指出构成要件应包括:第一,危险状态的存在;第二,实施了为避免危险不得已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造成的损害结果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  相似文献   

19.
对紧急避险主体限制的学理框架应由两方面构成:一是针对具有特定责任的人的相关研究;二是针对先行行为而自招危险的人的相关研究。对负有特定义务之人是否具有进行紧急避险的资格的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其是否正在履行该特定工作,并结合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对于自招危险者是否有资格进行紧急避险的认定时,应根据双重审查的标准进行分析认定,并且,对其招致危险的行为,作出独立于避险行为的归责判断。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8,(2):132-146
无论是功利主义思想还是社会连带主义,均无法合理地说明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功利主义漠视个人的主体价值,社会连带思想无法清楚切割道德义务与法义务,二者均无法整合在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宗旨的刑法秩序中。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应当定位在阻却违法性阶层,而应视具体情境审查是否具有成立宽恕(减免)罪责的可能,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将攻击性紧急避险定位于罪责阶层的实益在于:受法益侵害的无辜第三人没有必须消极忍受被攻击的义务,而是可以对紧急避险者进行正当防卫;唆使或帮助他人实施紧急避险属于参与他人的不法行为,恶意唆使与帮助者具有可罚性;避险者必须对于由避险行为引起的被避险者的法益危险及时进行救助,否则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