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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事件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防大规模网络侵权和寻求损害赔偿的关键点,就落在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两种责任主体上.要证明损害是某个网络服务商或者搜索引擎单独或者共同被某个网络用户或者始作俑者利用而进行的传播,正如证明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首先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则更谈不上责任分担,这是各种大规模侵权中面临的共同理论难题.从比较法上看,美国侵权法在DES系列案件中,创造性地发展了替代性因果关系,确立了市场份额责任,为解决此类案件的责任分担指出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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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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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利保护、限制及责任免除探究——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送审稿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与特性,要求服务商承担日趋严格的责任标准。这是互联网络与各国不断平衡版权人与服务商利益及关系的一种趋势。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曾对网络服务商作出更为宽宥的姿态,特别是其中第14条的规定,呈现令服务商出现“诱导”侵权事实而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局面。所幸条例出台前国务院作了重大的修改。本文对此作出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论证了服务商的辅助侵权责任,提出完善网络侵权严格责任标准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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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在通常情况下应被定性为ISP,即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当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了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视频文件时,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当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其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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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今天,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用以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某些程度上讲,避风港原则已成为认定网络侵权的唯一准则,至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则完全被网络服务商选择性地忽视.事实上,红旗原则应当优先于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只不过是网络侵权的一种例外规定,只适合网络服务商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免责.而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非专业人士也能轻易辨别时,则网络服务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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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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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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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键词广告将搜索引擎服务商卷入了商标侵权纠纷,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关键词的审查责任被认为是其侵权的基础.基于理论界受“技术中立”原则的左右,目前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该具有审查责任还处在讨论阶段.深入分析“技术中立”原则的起源和演变后,可以得出“技术中立”原则不适用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但是后者却必须承担审查责任.借鉴“避风港”制度和“红旗标准”,把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审查责任细分为相对审查责任和绝对审查责任,从而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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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盗版泛滥。为了克服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缺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被迫限制适用红旗标准或策略性地适用引诱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结果过度扭曲了网络间接侵权规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当果断地放弃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恢复侵权法一般规则的适用,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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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差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违约诉讼,因为侵权与违约竟合,多按侵权诉讼分配证明责任;因医疗器械或医用商品引起的诉讼,按产品质量责任分配证明责任;因社会化的服务引起的诉讼,按合同责任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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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侵权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种主导学说。探讨环境民事侵权的证明责任问题 ,须先讨论环境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由于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的采用 ,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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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出现混同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涵义、滥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相关法理,应明确此类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由原告对侵权主张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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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网络服务商(ISP)的间接侵权责任——从《大学生》诉263首都在线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分析了21世纪我国首例互联网侵权案“《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中被告网络服务商应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并在对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当前我国网络服务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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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合理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在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对网络服务商侵权的主观状态进行界定。本文认为,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对网络服务商主观标准以及其具体合理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完善网络版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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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在我国入世前夕修改了著作权法,本文主要论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未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论证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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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商(ISP)是网上信息传输的中介,但由于网络版权侵权的广泛性和侵权者的隐蔽性,ISP被拉入了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漩涡中。本文分析了美国从MP3.com案到Napster案再到Grokster案中对ISP责任认定的发展:即从直接侵权责任到间接侵权责任再到积极诱导标准的发展。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条科技发展与版权法律保护的博弈之路。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ISP责任认定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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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纠纷不断涌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诉讼结果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反复,通过对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考察,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不利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未来证明责任倒置仍应活跃于司法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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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纠纷不断涌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诉讼结果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反复,通过对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考察,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不利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未来证明责任倒置仍应活跃于司法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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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在我国入世前夕修改了著作权法,本文主要论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 保护问题,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未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论证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