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的行为。依传统的民法理论,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既不能依合同责任请求对方赔偿,又不能按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此种合同成立前这一  相似文献   

2.
刘英姿 《中国律师》2003,(12):49-50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然要进行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背诚…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概念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缔约过失概念的再思考,发现缔约过失制度已经发生了三大变革:从缔约“过失”发展到缔约“过错”,从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错发展到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具有的过错,从合同不成立一种形态发展到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三种形态;并重点探讨了合同已成立尚未生效、合同部分无效、效力未定合同情况下缔约过失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4.
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崔建远 《法学》2005,(9):69-77
在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接受。协议解除在事实上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与违约解除不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可以竞合。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关于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5.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其含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下 ,一方缔约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程中 ,因自身的过错使合同无法成立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也存在于合同成立后所出现的撤销、终止、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这些情形的出现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 ,则也成立缔约过失。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此种情形应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 61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而不能将此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它并没有确立合同未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所应当…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法理论体系,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失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  相似文献   

7.
析缔约过错责任□张清河宋长义何志在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相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此时过错一方当事人不是承担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本文就缔约过错责任的有关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论先契约义务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整个契约过程所涉及的义务有两种形态,即契约义务和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契约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它包括了缔约上的过失,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契约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缔约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其根源则是诚信原则,即对缔约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缔约当事人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前负有的特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9.
胡波 《法制与社会》2012,(4):128-129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请求履行或赔偿?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厘清了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关系,界定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并阐述了诉的利益标准在考量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可诉性时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0.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相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此时,过失或故意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其立法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注意,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11.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2.
先合同义务二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河北法学》2000,(3):134-137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3.
以诚实信用这项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先契约责任,即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因缔约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过错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①在该理论的影响下,法律所保护的契约关系之范围已从仅由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的契约来决定变为由整个契约活动过程来决定,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义务,但也强化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这一理论也使得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面临瓦解,契约关系有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已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难以截然区分,…  相似文献   

14.
由于缺乏冲突法层面的制度安排,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我国只能通过实体法路径产生效力.根据我国现有的实体法框架,可行的实体法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将自始违反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合同视为有悖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情形或当事人缔约时发生了重大误解,进而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其二,将缔约后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实施视为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艰难,通过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解除或变更合同.  相似文献   

15.
先契约义务的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认为,所谓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对该义务的适用范围则界定在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并认为该义务的保护对象为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随着合同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对交易安全维  相似文献   

16.
吴忠伟 《经济与法》2003,(10):36-37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上,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限。否则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增多。交易形式更趋于复杂化.导致合同法的发展中产生了一项新的制度——附随义务。法国民法典将合同的违约行为分为: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附属义务或附随义务五种情况.其将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作为合同违约的情况之一,可见该项制度的重要。  相似文献   

17.
先合同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协力、保护、告知、保密等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仅在第42、43条文中规定了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出了更为周全而细致的要求,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附随义务分为缔约过程中、履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我国对附随义务的规定过于简略,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上,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限,否则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增多,交易形式更趋于复杂化,导致合同法的发展中产生了一项新的制度——附随义务。法国民法典将合同的违约行为分为: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附属义务或附随义务三种情况,其将违反合  相似文献   

20.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要约人从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承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 ,破坏了缔约法律关系 ,造成了受要约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 ,主观状态须为故意 ;不法性须为违反法律具体规定或民法的基本原则 ;损害除“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外还可能包括受要约人的人身、财产权损失。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