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本文之目的在于从《民法总则》第143条入手来评价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我国法上作为控制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外,"意思能力"是否应该从"行为能力"中分出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要件从而使法律行为无效?例如,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被证明有判断能力,不仅为侵权法上的"责任能力"留出接口,还可以为善意第三人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留出适用空间;"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控制要件,与整体的法律行为规范相矛盾。从其他规范来看,《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在内涵与外延、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民法总则》第43条中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但其与我国民法体系中使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的关系混乱,例如第143条使用"公序良俗",第185条又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第117条又有"公共利益"。立法上应该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替代"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征收制度中,只能用"公共利益"标准,但在限制行为自由方面,如法律行为无效,采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标准更合适。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0,(6):44-53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的民法法源体系,在形式上缺失"法理"担当补充性法源。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承担起"法理"所具备的补充性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类型视角下,《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源,即第10条法源条款所指的民法典分编、民事特别法以及习惯法等法律规则,和第1条以及第4、5、6、9条所指向的目的条款以及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包含法律目的)分别代表法典之内、法典之外的法源类型,民法典由内及外实现法源的开放性及多元化。法律规则对应的方法论阶段是法律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法律原则对应的方法论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例外情况下可以修正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不少学者甚至法官都认为,"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可以上溯至罗马法的传统原则。实际上,罗马法虽然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但对后者绝非不救济。《学说汇纂》第22卷第6章记录了保罗(Pau-lus)、拉贝奥(Labeo)、涅拉茨(Neratius)、彭波尼(Pomponius)、帕比尼安(Papin-ianus)等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错误的见解,其中以保罗最为苛刻。然而,恰恰是保罗的意见为后世的注释学派所采纳,又经自然法学派的加工才形成了"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的法谚。罗马法中,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的区分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尤其不适用于物的权属的错误和非债清偿的案件类型。  相似文献   

5.
李永军 《山东审判》2003,19(3):9-19
一、重大误解与错误的概念辨析误解与错误是否为同一含义?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民法严格区分错误与误解两个概念。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的错误。但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立法来看,却均用“错误”而不用“误解”(如《德国民法典》第119条、《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日本民法典》第95条、《瑞士债务法》第23条等);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用误解而不用错误。这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0,(3):39-50
在典型错误怀孕、错误出生案件中,父母所受损害为纯粹精神损害和纯粹经济损失。妊娠分娩本身并不构成身体权受侵害,而在人格权体系里也没有所谓生育自主权的存在余地。就生育事务的意志自主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只有加害行为违背社会公德,父母方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纯粹经济损失最主要的内容而言就是孩子的抚养费用,应考察父母接受相关医疗服务的目的以判断能否得到赔偿。德国法院遵从的规范保护目的说与美国部分判例倡导的动机分析思路相同,乃为恰当法律路径,唯前者于目的解释上失之于宽,后者更合乎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7.
叶锋 《法制与社会》2012,(14):70-71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起极大的关注。本文拟从实务中一个案例出发,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学,结合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对该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解释构造。最后,对该实务中案例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8.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9.
原因理论乃是德国民法体系内涵之"红线",其在无因行为制度、契约制度中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原因理论仅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当得利体系中以法条形式出现。原因是给付概念的核心,通过原因使得给付与履行概念得以统一,并且在三角给付中确定给付关系同样须借助原因。我国不采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因此,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作用有所削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给付型不当得利在我国丧失独立性。相反,通过原因理论在对《民法通则》第92条进行解释时,可以构建起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中极富抽象意义的制度,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从它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往往因错误而生。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周占春先生所著《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一文的分析来对"错误"进行初步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合同的治愈规则,但其立法模式则不尽合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的法律行为治愈理论的考察,认为德国法模式很好的平衡了形式目的、意思自治和个案正义三种价值,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先进经验,建立以无效为原则、以治愈为例外的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并不断丰富判例类型,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规则进行有效限制,以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金彭年 《中国法学》2012,(2):170-179
"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能彻底解决不当得利识别困扰,而且还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独立但"谦逊"的地位,故为当前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冲突立法之主流。我国新近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并未真正采纳"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而以"原因关系冲突规则主义"代之,这在冲突法层面和实体法层面都是值得检讨与反思的。对该法第47条中的"意思自治"和"发生地"作适当的解释,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憾。  相似文献   

13.
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汉斯·布洛克斯的经典教材《德国民法总论》近期被翻译成中文出版,但国内关于布洛克斯的学术背景的介绍比较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先就布洛克斯的生平和著作进行简略介绍。然后对《德国民法总论》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评述,指出该教材具有体系清晰、表达准确、语言简练、兼顾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的诸多优点。最后,为透彻理解布洛克斯运用的法学方法论,须深入研究当代德国法学思潮,在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的学术传统中评估布洛克斯。布洛克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延续了由黑克开创的利益法学的法律解释论和法律虚造论,并在多处民法总则制度上运用利益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获得良好的理论效果。  相似文献   

14.
刘本荣 《特区法坛》2006,(3):7-10,14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致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其概念和理论。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尽管无立法明确规定。但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均肯定和认可,并通过判例和学说实际建构起这一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和法理已有介绍和分析。司法界已有一定数量的案例。立法方面,一般认为最高法院法(经)复(1988)45号“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认可了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同时请求权。《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受害人、消费者因产品缺陷、  相似文献   

15.
于飞 《法学研究》2012,(4):43-60
"背俗故意致损",是在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必然会遭遇的一个问题。德国民法典立法者设立第826条时,并不具有利用该条将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相连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条的功能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功能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判,并且在学说上出现了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第826条核心功能的观点。故意要件的本质是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维持行为人的预见性。法解释对该要件有所软化,但不宜将故意降低为重大过失。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于判例之中。应当借鉴动态系统理论,以本土判例为素材,建构我国的"背俗故意致损"判例类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并不表达一个真正的类别,而是包含了千差万别的事物,该领域不存在一般保护规则。"背俗故意致损"只是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中的"最小值"。应当建立特别规范、保护性法律和"背俗故意致损"三层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对过去已被接受的判例和通说的总结,并没有根本性的创新.而且德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缔约外的第三人存在分歧.与德国新债法的规定相比,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设计上更为具体,并且未扩张至第三人,但也需要经由司法和学理解释得到阐明和发展,德国的经验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17.
法律渊源是法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不仅仅对于法理学,法律渊源也是其他各法学学科的基础性概念。不了解法律渊源的概念,就无法形成对于具体法律形式的判断和运用。本文以《民法总则》颁布后国内几位法学家提出的“《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新的法源地位”的观点为切入点,认为在中国法学界存在着对于法律渊源抑或“法源”概念的误用现象。这种观点将判例法国家的法源理论套用到了当代中国身上,混淆了法律渊源和规范渊源的区别。准确地讲,应该是“《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规范渊源的地位,而非法源地位”。法律渊源就是“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解释在国际社会是有其基本共识的;而这种“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还针对以法律渊源为基本单元构成的法律体系概念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规范体系”的概念,并对习惯、国家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等在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进行了分析。本文提出的规范体系概念及其建构的规范层次,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19.
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20.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典采用了德国民法的编制体例和概念体系,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理论成果。它标示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和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接轨,也因为内容过于超前,远远脱离中国社会实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中华民国民法》移植德国民法的得失成败,对我国当今民法典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