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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转让,各国规定不同。我国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有关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立法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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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额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在中日民法中皆有规定。随着银行交易的愈加频繁,对已有债权进行一次性担保的抵押权已不能满足实务上的需要,故在最高限额内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产生的债权进行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权开始被广泛地利用。将复数的债权一起进行担保,能够提高效率且减少成本,能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日本民法对其规定以前就已经在实务上有所利用,并发展到判例与法理中。从1971年日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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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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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4)
<正>晋公通字[2014]160号各市公安局:现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25日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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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5条“除外条款”延续了原《民法总则》第35条“除外条款”的规定,与原《民法通则》第18条“除外条款”的规定相比表述更为科学和严谨。但同时又由于该款的规定相对抽象和较为原则性,导致在实践中对其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厘清。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之行为效力,司法实务和学界均存在有效、效力待定、无效三种观点。父母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有效,自无疑问。而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就代理权限而言属有权代理;就行为效力而言,不是效力待定而是无效。实践中,法院可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有权代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的裁判路径,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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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晓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3):49-50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判例确立的一种相当活跃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实践中也存在诸如按揭、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大量的让与担保关系,但法律对此一直未有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以专章之形式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首开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法化之先河.本文试从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冲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总结德、日等国在处理相似问题之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我国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制度之冲突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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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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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英美法称之为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设定抵押,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于特定情事发生后,设押财产结晶为固定抵押以偿还债权的抵押。近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建立了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担保法尚未提及。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第七章抵押权第四节中增加规定企业担保说明企业担保目前已在理论上得到承认,必将进入司法实践。但“草案”对企业担保权人的权利规定不尽完善。笔者认为弥补的方法是在法律中严格企业担保的设定,赋予企业担保权人相应的权利,明确规定各债权人的受偿次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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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9)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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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晓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判例确立的一种相当活跃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实践中也存在诸如按揭、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大量的让与担保关系,但法律对此一直未有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以专章之形式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首开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法化之先河。本文试从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冲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总结德、日等国在处理相似问题之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我国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制度之冲突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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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关联性担保作为公司行为,有着区别于传统民事担保的商事特征.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基于公司行为本身之特性,从商事特别法的角度出发对该类公司担保行为予以特别规范.然而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基于相对固化的民法思维去理解和适用该条款,由此引发的巨大争议实际已落入单一适用民法的窠臼,并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相悖.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应当首先从商法出发,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判断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认定担保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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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期限的法律依据 ,实际工作部门的操作及影响对于抵押期限 ,现行《担保法》第52条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 ,抵押权消灭”。在实际工作部门中 ,一些地方的房地产、国土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无视《担保法》第52条的明文规定 ,对于“抵押期限”有不同的操作和做法。如 :有的登记机关内部规定 :“抵押期限”即债务履行期限 ,表现在贷款业务上 ,贷款期限有多长 ,抵押期限就是多长 ,二者同时到期 ,一天也不多 ,同时登记部门要求借贷双方将其载明于登记机关提供的标准抵押合同格式中 ;有的规定在建工程的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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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0年 9月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7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4 9条作了修改 ,就内容而言 ,该条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法律适用的等级效力来看 ,该条文却有悖于当前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