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专家责仟保险的一种,是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法律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其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经历了约一个世纪的发展,日趋成熟和完善.成为其律师业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2002年,  相似文献   

2.
赵宁 《天津律师》2004,(2):24-26
《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美国还包括前任是一名律师)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相似文献   

3.
建立公证律师责任赔偿体制,对于强化公证律师业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证律师的整体诚信程度和公信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需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强制推行公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则是建立公证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大城市开展了律师责任保险,从保险公司反馈的信息来看,参加投保的律师所或律师非常之少,以大连来说,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此项业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除了没有在立法上强制推行责任保险,以及尚未充分认识到律师责任保险对于中国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之外,现有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某些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人保条款”),在一定程度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并兼顾了我国的现状,但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首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张涌涛律师事务所,近期写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律师责任保险签字仪式在京车行。这标志着首例律师责任保险在东诞生,实乃首都司法界和保险界的一件大事。这是律师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是一项避免国律师执业中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新陨种──律师责任保险,这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执业律师在接了这种责任保吸后,如发生自己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得力而给其委托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等事件,真委托人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投保情况直接给其委…  相似文献   

6.
陈运华 《河北法学》2001,19(6):83-85
律师执业是有风险的.建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被保险人的确定、赔偿的条件、赔偿金额的限度、保险费率的设计、保险人的确定等方面。我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应有步骤地进行.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律师业务的迅速发展与行业队伍的急剧扩大,也带来了律师的责任风险。以保险方式转嫁律师职业责任风险,就形成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探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办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当事人因受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过错而致经济损失时,有权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这在经济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完善、律师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是屡见不鲜的。这种赔偿数字有时十分巨大,甚至危及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尽管各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执业质量,但律师执业失…  相似文献   

8.
山人 《江西律师》2001,(2):34-34
2000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迎接WTO到来的挑战,化解律师职业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律师职业服务,经过长期市场调查和研究,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多轮谈判和协商,达成了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意向。  相似文献   

9.
本刊讯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平安大厦举行了200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签字仪式。仪式上,北京律协会长张庆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代表各方分别签署了该“保险协议”。北京律协副会长彭雪峰也出席了签字仪式。据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率先推出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律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北京市律师协会经过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多轮谈判,于2001年3月首次签署了“律师执业责…  相似文献   

10.
《中国律师》2002,(8):7-7
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2年5月27日在国家图书馆音乐厅召开全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布置了关于贯彻执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工作,代表律师协会与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承诺书》;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骆鹏向北京市各律师事务所表示将提供热情、周到的保险服务,并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颁发了律师执业保险证书和铜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杨艺文对开展律师执业保险活动表示肯定和支持,要求全市律师乘执业保险的东风,努力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11.
2001年 3月 15日,又一个许多人盼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平安大厦举行了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的签字仪式。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副司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吴明德、北京市司法副局长孙超美、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行业处处长胡占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张在萱、本社总编刘桂明等单位和领导应邀出席了签字仪式。   2000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迎接 WTO到来的挑战,化解律师职业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律师职业服务…  相似文献   

12.
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首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律师制度中,都把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法制比较健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尤为如此。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律师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其次,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要求律师对自己因过错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能够促使律师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三,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03,(6):90-91
为了保障本市律师执业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使律师事务所能够自觉地维护律师执业保险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印发本  相似文献   

14.
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但对律师是否私自接受诉讼业务的判断,不应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视为自认,也不能将另案生效裁判中未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的预决事宴,而应结合相关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律师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它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更多时候是侵权责任。律师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律师主体、侵权行为、律师主观过错、委托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以及损害与律师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责任多数实行过错与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责任倒置。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律师责任转移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6.
韦忠语 《河北法学》2001,19(6):79-82
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会直接影响到《律师法》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律师执业赔偿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因而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两周年之际,海南律师界再吴冷门海南省律师协会代表全省一百家律师事务所的500名执业律师,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正式签订《海南省律师责任保险协议书》。该《保险协议书》自1998年5月19日零时至1999年5月18日H十四时,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律师业务过程中,因承办律师的过错或者过失,造成委托入经济损失;并经海南省司法厅认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海南省律师责任保险协议书》的签字生效,标志着海南省全省执…  相似文献   

18.
王淑敏 《法学杂志》2001,22(4):45-46
律师责任保险对于提高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是有区别的。律师责任保险在国外已开展得十分普及 ,如果中国的保险公司不能尽快开展此类业务 ,相当一部分中国律师以及外国来华工作的律师可能到国外的保险机构去投保 ,这对我国的保险业来说 ,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为此 ,中国人民保险条款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19.
律师职务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和律师制度的重要问题。在律师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律师的过错主要是过失,具体包括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忠实义务违反型及不实信息提供型。无论在诉讼范围内还是在非诉讼范围内,只要律师因过错致当事人以损害的,都要负赔偿责任;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名誉权、隐私权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损害额的确定。应当尽快建立律师赔偿基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20.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