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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67-70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权的统一适用,而且给我国司法公平公正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这一现象具有我国成文法法律体系结构、裁判主体的主观方面和"同质化"程度以及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等方面的形成原因。为了抑制该现象的发生,我国既要做到进一步细化立法技术、加大案件审判过程的公开力度,又要加强裁判主体的"同质化"和"去行政化"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和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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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此过程中所涉案件大部分是涉外案件,争议要得到最终解决,往往会面临一国法院判决如何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我国对相关程序仅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做了原则性规定,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判决是否得到承认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方面首先可以积极拓宽沿线国司法协助条约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覆盖范围;对无法判定的案件采取呈报最高院的方式,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数据库;逐渐采取"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同时借鉴迪拜金融中心将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后、通过《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做法等,从多个方面实施完善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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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因素,决定了"同案同判"在终极意义上是无法实现的。但是,"同案同判"作为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又具有相当的意义。因此,需要通过正式制度的设计与运作、提升司法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的努力,尽可能地缓解同案不同判现象,不断迈向"同案同判"的目标指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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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者相似情况同样对待是人类朴素平等观念的体现。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呈愈演愈烈的趋势,许霆案和何鹏案就是典型例证。相似的案件情节,法官的判决却差之千里。这凸显出法官裁量缺乏一个合理的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探索一种新的案例制度,赋予其法律效力,才能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走出目前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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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启动权与审判监督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其根本区别在于依附的权利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行使私权利,针对的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后者针的对象是不当的司法行为,体现了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由此决定了两种权利的不同实现方式。前者当事人享有决定权,后者检察院和法院应主动实施,二者的实现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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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热情关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加强公民法治观念、促进司法改革,但是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和我国的司法现状,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却非完全尽如人意,积极作用显而易见,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最近一些报纸集中报道东北某地发生的幼女“小兰”受到不法摧残的案件报道,使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什么是“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笔者总结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就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使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超乎寻常的热烈,并因此对案件形成相对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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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压法"在我国确实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支撑。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审判执行难主要是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没有更严厉的法律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行政诉讼中,审判执行难无疑会雪上加霜。目前,法院地方化色彩较为浓厚,在行政审判和执行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涉及自身利益,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要求法院汇报案件处理情况,通过办公会等平台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干涉和质疑。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难以依法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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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其他国家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基础上,我国法院通过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构建,开始践行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的探索。这一新机制有利于统一环保案件的司法尺度,从而有效地加强环境保护,但其审判的受案范围、管辖权和人员组成等方面仍然受到现行相关法律的制约。因此,在新机制探索的过程中必须不断探寻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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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不可分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但是,现在有的法院对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为了稳妥起见,往往先请示上级法院,待上级法院正式批复或有一个倾向性意见以后,再按上级法院的意图审判。这种"先定后审"或"上定下判"的做法是错误的。1.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的,它是一个独立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可生效。不论哪一级法院,只要是作为第一审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就必须严格遵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是又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不能提前介入一审,更不能包办一审程序的审判活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和"上定下判"实际上是二审法院超越法律规定权限提前介入了一审,在二审审判活动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干涉和影响了一审的实体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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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141-143
从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的情况看,"上诉审"存在许多问题:以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的比率过高,以立功、自首"改判的比率较高,"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在上诉案件的办理中,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上诉审改判案件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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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楠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39-42
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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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5):37-42
于欢案件判决的结果在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社会大众、法学专家等的广泛关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媒体报道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案件的事实为何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的考究。以《辱母杀人案》中的事实为依据,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于欢效应现象下实质上揭露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良性与恶性的关系。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的问题与于欢效应下中国式关注的现象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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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总会有输有赢,赢的自不用说,输的往往是心服口不服。因此,许多案件虽然法院做出了公正判决,但却很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并不会因为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而烟消云散,就此了结。为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确保案结事了,宁河县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和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消弭纷争,在他们审理和执行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有一段为民司法的动人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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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1):42-45
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亦不一致,以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统一司法,应以《物权法》、《国家赔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参照,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确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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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的法学困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蓓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24(6)
"媒体审判"的概念源于美国.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原因是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提出"媒体审判"的概念,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效力,其实质乃是新闻媒体的一种职能越位现象.从法学视角审视"媒体审判"现象,则不得不承认,它是与我国的司法原则相悖离的.这种悖离也使得"媒体审判"陷入了实践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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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6)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债案件的数量高速增长,但由于不同法官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认定不一,而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同案相反判"的情况。为解决这一审理困境,明确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因此应将目前以房抵债协议性质争议进行梳理,并针对不同观点进行分析。以房抵债协议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起到担保作用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将其性质解释为代物清偿预约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