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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7 毫秒
1.
一、公民的监督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区别第一,二者的监督对象不同。公民行使的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即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第二,二者的监督方式不同。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合法渠道有信  相似文献   

2.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撤诉的审查应当限于形式审查,并且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对撤诉的合意权。  相似文献   

4.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妨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问题是制度上的“法无明确规定”。因此,法律上对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5.
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概念表述不一、法律规范缺位以及司法机关各行其道等制度屏障,单纯利用传统法学的概念式研究方法难以突破研究困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规范类型导致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的空洞化: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规范了法院的立案受理行为,审判监督程序吸收了对生效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弱化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职能。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性质以及其与审判权和诉权的关系上看,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其监督的案件的性质、争议事项的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主要由检察机关依职能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辅助。检察机关在实施时,可区别案件情形,采取支持、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抗诉,移交纪检、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四种方式,通过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构建多层次的立案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6.
李华 《青年论坛》2007,(6):113-116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文以再审程序的正当性为逻辑起点,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理论评析,并提出重构方案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论两岸民事司法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建源 《台湾研究集刊》2004,18(1):12-21,35
平行诉讼是当前涉台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有所不同 ,两岸平行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居民以民事诉讼为由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当事人接近司法权利的行使受到人为限制。对当前人民法院关于两岸平行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看出 ,不同法院对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所持的态度和采取的做法不一致的原因在于 ,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程序法问题的指引不明确。为消除平行诉讼产生的负面效应 ,在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事务性商谈难以恢复的情况下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待决诉讼”、“协议管辖”以及“裁量管辖”等解决两岸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四、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程序 (一)关于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监督法第二章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作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  相似文献   

9.
许秀兰  莫彩容 《前沿》2005,(12):96-97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补救程序,它除了具有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外,在程序上还有其自身特点,即其审判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因而导致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公诉与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冲突,本文是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探寻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赵婷 《长江论坛》2021,(4):88-96
目前,民事诉讼实践存在着人工智能的极度高效和极度低效的"双相障碍".前者表现在网络安全整体环境下径行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导致的网络安全隐患,更表现在推进人工智能建设的过程中,法院由于过分倚重社会技术力量;后者体现在高效之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不发达带来的维护成本,导致人工智能建设过快带来的对当事人、法官的培训成本等资源耗费,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形成了高效之外的低效.上述"双相障碍"的成因,是由于在司法权威性和司法高效性的根本问题上反思不够.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坚持当事人本位和繁简分流机制的改造,带动司法层面依照职权主义模式进行的送达人专业团队建设,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技术支持有所选择、有所监督,同时储备专业人才后备军.  相似文献   

11.
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居中裁判的诉讼三角结构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承担控诉职能的当事人。现行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监督立案及实施侦查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符,应予维持;批准、决定逮捕,受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符,应当调整为由中立的法院行使;而对庭审的监督权和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应当作为控诉职能的衍生,而不宜再将其作为一种单向、强制性的监督权来行使。  相似文献   

12.
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弊端表现在:法官包揽调查,当事人基本上不负举证责任;开庭审判走过场,基本上是先定后审;庭审采取纠问式,当事人被动应答,较少主动行为,合议庭合而不议,审而不判,作用不显;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在改革中,应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强调公开审判,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页的职责,实现“审”与“判”的统一;加强法院自身的改革。  相似文献   

13.
所谓民事一审固定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自己所掌握的证据,逾期不能或没有提供就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在一审时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新证据不予审查。也就是说,一审庭审终结后,当事人便不能再提交新的证据,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份数便由此固定下来。  相似文献   

14.
邵明 《学习与实践》2007,(7):96-102
我国检察院在现行民事法领域中具有违背法理的功能定位,并在维护公益方面存在着功能缺失。通过考察国外检察机关维护公益之功能界定,本文认为在民事法领域,检察院应当通过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来维护公益,作为公益维护者其在民事诉讼中是形式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15.
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和检察院即"两院"的工作报告,是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对"两院"工作发表意见,是人大对"两院"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支持"两院"履行好使命、担当好责任。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和检察院即"两院"的工作报告,是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对"两院"工作发表意见,是人大对"两院"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支持"两院"履行好使命、担当好责任。另一方面,"两院"的工作,内容丰富、门类齐全、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既有相同之处,又  相似文献   

16.
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金宏武 《湖湘论坛》2004,17(3):70-71
所谓民事公诉,学界一般认为,是指针对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侵害国家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群体或个人重要权利的行为,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不敢、不能或怠于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或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公诉在我国司法领域属于一种新生事物。绝大多数民事公诉案件是检察机关为挽回国家资产的流失而提起的。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利益主体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通过各种…  相似文献   

18.
麻城市中驿镇年仅15岁的少女李萍,两次遭到自己的老师甘某的奸污,甘某的妻子与受害人的父母以钱私了。麻城市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使犯罪嫌疑人受到立案侦查;甘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宣判其无罪;麻城市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此案提起抗诉。2002年11月28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相似文献   

19.
执行和解既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执行中因其具有便于履行、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节约执行成本等良好功能而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执行立法所青睐.我国法律中的执行和解缺乏制度的特点,存在着种种弊端,尤其是和解协议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使执行和解应有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执行立法,使执行和解在我国执行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从审判权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创新性提出民事再审申请的改革事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在试点地区开展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从机制、标准、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完善了再审申请“补充救济”程序,真正搭建起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确保再审申请制度与配套机制相适宜。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入手,分析民事再审申请立案程序运行现状,重新审视再审申请权的性质价值和功能作用,有助于从制度和实践层面科学合理地构建民事再审申请立案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维护司法既判力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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