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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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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圣平 《法学杂志》2004,25(3):33-35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2.
高圣平 《法律科学》2008,26(2):143-147
同一债权设有混合共同担保,即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3.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4.
浙江平阳县周道胤问: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差5000元钱,甲写下欠据。由于己不认识甲,就顺便请丙在欠据上签字,以示证明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丙出于面子即在欠据上签了名。此后,乙向甲多次要款无着,便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请问,丙有担保责任吗?答: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这种情况下,丙能否被认定为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入和债权入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担保法)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丁琛  张淑静 《知识产权》2005,15(4):46-49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为近代多国民法典所继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有类似的法律制度.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分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有别于传统的物权、债权,本文着重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范围、构成情形、担保责任以及国际贸易中的相关问题,以期说明知识产权之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论企业破产中有担保的债权许洪臣郭诗英企业破产中有许多债权,其中附有担保的债权又使企业破产中的债权更加复杂起来。债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形式。一、有保证的破产债权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  相似文献   

7.
一、独立担保的含义及特征所谓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其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债权关系,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既不能主张基于主债权关系而产生的任何抗辩,也不能主张  相似文献   

8.
保证又称人的担保或人保,担保物权又称物的担保或物保。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过于简单,适用时常发生歧见。学者对此亦见解不一,本文对此略作探讨,以利于法律之正确适用。须申明在先的是,保证分普通保证与连带保证,本文所说保证除特殊说明外,不包括连带保证。一、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型态(一)以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9.
桂菊平 《法学研究》1997,(6):144-152
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桂菊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  相似文献   

10.
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孙鹏 《现代法学》2007,29(6):83-91
担保物权虽无适用于自身的诉讼时效,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时,无论由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不论是不移转占有或者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都将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为了保护物上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上的后顺序担保物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前,担保物权可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相似文献   

11.
保证是一种与物的担保相对应的债权担保制度,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的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如何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如何界定,这是一个长期困扰经济审判人员的难题.本文拟就对无效保证合同及其保证人之责任进行探讨。一、保证合同无效的确认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二…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出台后,其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就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有重大的变动,因而引发了实务和理论上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可否向主债务人追偿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
《法庭内外》2006,(4):63-63
法官:张欣向王利借款两万元,约定年息为15%,由我提供保证担保,现在王利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其他人。当初我与王利之间的保证合同并未就债权转移进行任何约定。请问:王利转移了债权,没有通知我并征得我的同意,我们之间的保证合同还继续有效吗?  相似文献   

14.
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啸 《法学家》2005,(6):65-72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追偿权与代位权.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6.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17.
经济合同的担保,是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所采取的一定法律形式和手段。经济合同的担保也是我国债权担保的主要内容。我们国内和涉外的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实施条例,除规定违约金之外,还明确规定了定金、保证、抵押等担保形式。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债权的担保有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形式。这些法律规定,对促进经济合同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起了一定的保  相似文献   

18.
赵岩 《法制与经济》2008,(22):88-89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19.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邹海林一、承认所有人抵押权的必要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的、用以担保债权清偿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1〕抵押权为他物...  相似文献   

20.
1.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保证人依法定或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期间。它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也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入本对保证人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木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有两种: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即债权入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二是法定的保证期间,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适用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的6个月即属于法定的保证期间。在199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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