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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具有职务的影响性、依赖性、利益可转换性。区分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普通受贿中利用职务之便要从职务行为的纵、横制约两方面予以审视。  相似文献   

2.
高海才 《法制与社会》2012,(30):25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马玲 《法制与社会》2010,(35):381-381,383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这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刑法有关规定及受贿犯罪本质出发,对斡旋受贿中何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现有的制约关系说、横向制约关系说、非制约关系说以及特殊关系说等几种观点的不足,提出了受贿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职权交换关系是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基本内涵,并对职权交换关系的性质、内容及表现形式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斡旋受贿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斡旋受贿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研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切入点主要是考察是否应有制约关系。"地位"有两种情形:一是依职权形成的地位,二是非职务因素形成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本文案例启示:身份或编制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任职务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该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斡旋者与被利用者之间没  相似文献   

7.
邹志宏 《研究生法学》2001,(1):56-58,120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8.
怎样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范围如何界定?法条本身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文就此做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9.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引起的贿赂犯罪的打击,我国刑法在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斡旋受贿行为“以受贿论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斡旋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对斡旋行为人身份、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要件的判断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了斡旋受贿行为认定上的困难。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媒体编辑从事商业斡旋活动并收受财物如何定性”问题展开了研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受贿罪认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并列关系;“不正当利益”包含非法利益和背职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对于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犯受贿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13.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这一规定,对构成受贿罪的外延作了有限制的扩大。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  相似文献   

16.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为的受贿,也是以行为人职权、地位的影响,即权力的行使产生的对人和事的制约作用为基础的。因此,要认定行为人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本人从中收取请托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在其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作用,主要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中的一种,但是,在具体界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之间界限标准的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素有“制约关系论”与“制约关系否定论”之争。这一争论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及对受贿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透视。  相似文献   

18.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祛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在规定了第385条“利用职务之便”的直接受贿罪之外,还规定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情况(第388条,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人刑法的这一修订就使“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较之以前明确了许多,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法律用语语义边缘本身的模糊性,对其内…  相似文献   

19.
论间接受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间接受贿是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一个新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关于贿赂罪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化,有利于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然而对这一新规定在罪名和构成要件上如何理解和把握,值得研究。本文试就有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作点粗浅的探讨。 一、罪名问题 79年刑法和有关的单行刑法都只规定了普通受贿,没有规定间接受贿,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包括利用本人职权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解释固然满足了司法实践中惩治间接受贿犯罪的需要,但刑法学界提出非议的也不少。刑法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  相似文献   

20.
法讯     
《法律与生活》2009,(21):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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