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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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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征收与补偿:香港的经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香港土地征收制度分为三大部分,即为了政府工程而做出的土地征收,为了私人重新发展业权分散的多业主物业而强制征收土地,和对新界原居民所拥有的土地的征收。土地征收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平衡、对强制征收土地权力的法律限制、以及对土地被征收者的补偿等。香港的土地征收制度中一些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机制是值得正在发展中的中国大陆的土地征收制度借鉴的。  相似文献   

2.
张明 《河北法学》2012,(10):61-67
国家征收权在当下的中国已经背离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设置目的,异化为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工具。异化的根源在于发展理念出现了偏差,过分追求城市化与现代化的速度和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不合理,政府成为了利益当事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缺陷使"公地的悲剧"在土地征收环节遭到放大。必须对国家征收权进行限制,限制的有效途径是:公共利益的目的性限制、正当程序限制和公正补偿限制。  相似文献   

3.
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43,自引:0,他引:43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取得私有土地并给予相应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 ,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 ,因而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 作为一项现代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因而相对说来 ,西方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在法治建设方面沿袭德日较多 ,所以在土地征收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较大陆发达许多。因此 ,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对于推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深刻的意义。一、征收的前提  征…  相似文献   

4.
徐素萍 《法制与社会》2010,(30):151-152
土地征收制度是各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公法上限制的一种基本土地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权滥用的情况,并且由此导致对土地征收权是否合法的争论。对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能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更好地实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5.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其地位实为“下级所有权”、“准所有权”或“大使用权”,其性质实为“公共性权利”;同时基于分配正义的考虑,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不需要界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市场化的方式或标准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利用社会调节———公共决策的机制———限制政府,并由政府整体让利于农民集体———建立区域性的土地征收补偿基金———才是最佳选择。如此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利益共同体———加以保护,就可以实现整体效率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相似文献   

6.
任绪义 《法制与社会》2010,(31):150-151
理论界对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作为实际操作土地征收工作的政府来说,最需要的是更为直接有效的工作方法。广西自治区政府依托制度支持结合自身特点,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先行先试",开创了一套系统高效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措施。  相似文献   

7.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中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河北法学》2005,23(3):31-34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在总体上表现出有限性、滞后性、消极性的特点。土地征收 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制度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强职权主义模式和相对人主义模式两种。我国应选择相对人主义的立 法模式,强化土地征收中的承包人意思表示。对承包人意思表示制度的具体构建,应从明确承包人是土地征收中 的独立意思表示主体,以及界定承包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4):115-124
整体政府改革下出现的新型行政权主体与行政职权再配置活动难以符合职权法定原则所提出的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和权力行使范围法定两大子原则的要求,职权法定原则与整体政府改革直接发生冲突。冲突的成因是宪法意义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法意义的行政主体适用情境错置所造成的职权法定原则变异。四层次行政主体说将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政府层面,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权理论,将权力行使范围法定原则转化为行政授权合法说,职权法定原则得以更新,整体政府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土地征收中采用的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混合标准,该标准将农地转用过程中产生的级差收益收归政府及开发商,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因此,有必要改革现有补偿标准,将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一般标准,并采用售价比较方式来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在这一标准下,被征收人可获取土地增值通过市场机制转化而成的货币表现,政府则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增值利益,从而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城市房屋拆迁按照被拆迁土地用途不同,分为"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利益"拆迁,两者法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人,在该两种拆迁中的职权也因此不同。相关拆迁条例对政府职权只作了统一的概括性规定、而未加以区别对待。为确切界定政府定位和职权,有必要明确区分不同拆迁性质、对其各自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解决立法在此问题上的缺陷。这将有助于政府更好履行职责、有效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7,(2):94-109
我国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实效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功能定位有偏差。其核心功能本应是"辅助规划实施、实现公共利益、重置土地发展权以及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但现行立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作为其要件,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空间。为充分发挥政府优先购买权特有的制度功能,应当在制度上转型和重构:建立特定规划发展区域的政府优先购买权;将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客体由土地扩展至不动产;放宽政府优先购买不动产的价格限定;优化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机制;强化对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自由裁量约束和外部监督。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优先购买权与不动产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等制度的功能互补,进一步健全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财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变革,传统财产征收理论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我国的财产征收制度经历了由计划性征收到市场性征收,由财产征用到征收、征用并存的发展演变,目前不仅存在着基本概念不清、征收目的偏离公共利益、政府滥用行政征收权等普遍性问题,尤其是对于财产权过度限制之现状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规范,致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常常遭受过度限制或者长期侵占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因此,学界应该以不动产准征收制度的建立为契机,直面我国财产征收的现实问题,将重构中国财产征收法律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作为当前财产法研究的中心任务。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房屋征收模式虽然理顺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政府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付之阙如,将使条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功能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特有的财产形态,在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事关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不容回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被房屋完全吸纳,给予全面充分补偿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理念,从而有利于化解现实中因补偿不足所引发的拆迁困境。  相似文献   

14.
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化进程是以国家征收为基础展开的,国家权力具有自利性,没有限制的国家征收权必然异化。为处理经济发展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对宪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客观解释,并使这种解释在担保国家理论的指导下展开。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的确属于行政行为,但房屋、土地征收行为与其他简单地体现为命令与服从关系的行政行为是存在差别的。由于房屋征收的对象为私主体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故而房屋征收行为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便应受到私权保护的制约,从而体现出一定的平等协商性质。这就需要从理论上把征收补偿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看待,在立法上建构合理补偿与违法赔偿制度,并以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把国家征收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相似文献   

15.
黄志斌  印通 《时代法学》2013,11(2):79-84
对土地征收的界定应当着眼于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是否受到实质损害,目前关于征收和征用的划分标准存在重大问题。公共利益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功能。作为法律原则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其作出准确界定;而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立法可以在土地征收这一背景下结合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因素对其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土地征收视野下的公共利益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公共使用的范畴,政府基于社会整体的、全盘的发展计划实施的土地征收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部门在土地征收公告中应当说明征收的法律依据,并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应当对其作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政府和被征地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沟通不足,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土地纠纷和矛盾。本文旨在反思我国土地征收听证制度,提出重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正法律考问一: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媒体报道:当地村民对土地被征收不知情,未见过征地批文,相关机构也未在被征地范围公开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而平度官方却称政府征收土地程序合法。早在2006年,平度市人民政府就要求,土地征收后村委会要做好村民的工作,将对上述土地进行勘测定界、现场调查。土地征收政府发过通知、公告,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律师观点: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法律赋予被征收人  相似文献   

18.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件不断增多,而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外延,要看这一人员"协助行政管理"职权的产生是否具有法定性。理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则要结合实际情况,从政府土地补偿行为的内容、目的要求等区别情形、综合把握。  相似文献   

19.
朱学磊 《时代法学》2015,13(1):8-14
所谓"管制性征收",是指政府在对经济社会诸领域进行管制时,由于过分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而造成对公民财产事实上的征收。管制性征收是一种"反向征收",它因公民对政府管制行为合法性和合宪性的挑战而出现。请求权基础对于公民面对管制性征收获得救济具有决定意义。美国公民可以基于宪法中的"征收条款"或者"补偿条款"提出对政府管制行为的挑战,德国公民只能依据《基本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政府管制行为无效。在中国,根据《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民关于管制性征收的请求权基础是相当模糊的。  相似文献   

20.
王慧 《法制与社会》2010,(10):165-166
城市房屋征收成为我国现阶段普遍的现象之一。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主体之一,由于角色定位不准,使得本应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的政府,也在其中充当了些许负面的角色。政府责任在房屋征收中的失范原因在于其政府责任意识的缺乏、权力滥用以及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应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房屋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有关政府责任法律规范;创新房屋征收中政府责任管理机制等等多种措施来完善我国房屋征收中的政府责任,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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