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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刑法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尽管罪刑法定原则早被很多国家的国内刑法规定为基本原则,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曾以事后确立的反人道罪对主要战犯进行审理,①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成为一个在国际刑法领域内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本文拟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刑法的关系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探讨国际刑法中引入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进一步对"罪刑法定"中的"法"即国际刑法的渊源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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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惩治规范国际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刑事规范.国际刑法遵循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走过了一条坎坷之路.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路在何方?本文试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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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强奸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以后的刑法一个显著的进步是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比在刑法中的规定要复杂和艰难得多。长期的司法实践对于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使得我们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仍然不能理性地审视刑法的规定,而是想当然地仍然按照以往的模式适用刑法,结果是有意无意地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试图通过对强奸罪①的立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性梳理,揭示刑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期望对立法的完善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真正贯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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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罪刑法定从口号的提出到原则的形成无不体现“不定罪、不处罚”的侧重面,所谓“两点论”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也与设立该原则的初衷相悖。罪刑法定的侧重面集中表明这一原则所要体现的基本精神应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我们不能因为刑法尚不完善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正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内容理应立足于刑法的立法原意,着眼于有条件地适用“举重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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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科学》1998,(1)
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确立,在我国刑法史上是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在新刑法典中,没有被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基本的要求,它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新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缺陷,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冲突,而规范标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界定犯罪概念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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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开启了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由偏向保护社会利益转向保护社会利益和人权的双重保障·然而,真正让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确立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主要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之道,对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贯彻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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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中国来说,是一种舶来品.但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上,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重大历史事件.罪刑法定的思想在鸦片战争以前的19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思想流入中国,直到将"罪刑法定"一词作为对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概称,大约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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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兼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兼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游伟孙万怀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近现代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由于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大多致力于对原则的渊源、历史演变和发展的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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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本文首先介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然后对中国古代刑法中是否存在罪行法定原则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最后介绍了从西方引进的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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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原则,如何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人权保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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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钧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41-155
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一致的认可,但关于如何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学术界和实践部门。本文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刚性出发,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逾越性进行分析,阐述了机械适用法律与坚持基本原则刚性的区别。文章认为,虽然罪刑法定的思想源自于西方,但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文章指出,刑法的适用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不经过解释的法律无法适用,完全排除司法机关或者法官的利益需要是不可能的,原则的刚性仅限于对背离立法目的行使刑罚权力的规制。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并不在于具体条文中文字的表层含义,也不在于将条文孤立起来逐字逐句的适用,而在于刑法的任务所指向目标,和通过规范的整体性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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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的法条设置与现实差距——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分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分析(一)罪刑法定的立法均衡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形成于法条的文字。作为一项基本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应当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而被贯穿于刑法典及其他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基于此,罪刑法定原则由单纯的法条文字转化为现实法治的前提,在于刑法典关于罪责刑的立法设置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公正,并同时体现民主、科学、文明、进步的立法趋势。但是,中国1997年刑法典在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却并未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是存在诸多立法失衡之处,尤其表现为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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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12-16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