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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一纸批复,将虚拟货币交易推到大众面前,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对虚拟货币性质、交易合法性、及纳税监管的讨论。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征税范围,纳税方式以及监管的可操作性等都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及规制虚拟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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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增值服务的增长,网络虚拟货币作为新的一种网络交易媒介,日益普及,成为网民便捷的支付工具。但网络虚拟货币给网民提供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挑战,赌博洗钱等不法行为愈演愈烈,影响网络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秩序,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本文提出加强监管网络虚拟货币的建议,以规范和引导网络虚拟货币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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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全球范围以及我国普通网络服务商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存在于发行人、消费者与网络提供商之间。本文拟就法律关系内容加以讨论,主要是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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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近年来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日渐增多。比特币去中心化、类货币的特征使其成为当前极具影响力的网络虚拟财产,并有演化为国际虚拟货币的态势,已成为网络空间的新宠,甚至频频被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利用为载体,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为此,我国不得不对其作出禁止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比特币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在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比特币案的审理中,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均被认可。但在当前国家对比特币禁止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下,涉比特币的案件如何执行,法院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本文从真实案例导入,描述了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一比特币执行面临的司法困境,对比特币执行进行了法律适用辨析,厘清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的执行申请和变相要求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执行申请的区别,确立了比特币执行尊重、善意、审慎原则,探索了比特币执行类型化处置的程序规则,期冀能为涉比特币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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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网络虚拟世界中虚拟货币盛行,人们在享受网络虚拟货币带来便利的同时,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虚拟货币相关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财产使用范围缺少限制和安全缺乏保障等。然而,我国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虚拟货币财产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更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无法可依的境地。本文拟就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和保护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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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交易已成为互联网产业重要的获利途径,其市场规模越来越大。虚拟财产种类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分散性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对其交易的征税问题。本文依照可税性理论分别从经济上的可税性、法律上的可税性以及征税上的可税性三个方面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分析,并作出征税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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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诞生了许多新型的产物,比如网络虚拟货币,它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网络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由于网络货币自身的特征,也会给一些企业带来很多问题,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以及风险,因此,本文针对网络虚拟货币中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促进网络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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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及虚拟网络服务的发展使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日益增多,而随着网络虚拟货币的大量使用,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在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前,有必要先认识清楚其法律属性和当前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属性,从风险入手,可以为未来的制度规范架构和行为规制提供较大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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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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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治研究》2013,(7):38-44
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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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诞生已逾十年,其并未对现有法定货币体系造成冲击,因此,主要国家货币当局并未对个人持有并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禁止。同时,由于虚拟货币是否适合普通投资者并没有定论,主要国家证券监管当局也并未正面注册或审批任何一种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虚拟货币或与其挂钩的金融产品。但是,投机、欺诈和严重的洗钱问题促使各国当局不得不以实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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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以来,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出现成为必然但没有法律因素介人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本身并不具有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它们只是一种支付手段或虚拟价值符号.其现实功能仅限于媒介货币支付和价值计量。数字人民币则完全不同。央行研发机构一开始就完全依据现代货币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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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观察,虚拟代币可分为货币代币、使用代币、投资代币三种基础类型,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货币代币既非物权,又非债权,是一种无实体、非货币的新型财产;使用代币的发行人承诺使用代币的购买人以特定的代币数量购买相应的产品、服务,从而建立起发行人与代币购买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代币指向未来的支付、共同管理权或共同表决权,应当受证券法以及相关商事法律的规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本身并不改变虚拟代币的法律性质,虚拟代币交易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只是一种新兴的合同形式,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起到代替传统民法上公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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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运行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它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价值,不属于财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扰乱金融秩序,严重违反金融法。保护虚拟财产,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反而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这样的案件,并且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造就职业玩家,催生网络劳工,造成人才的巨大浪费,还会使国家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引发通货膨胀。因而,法律应将虚拟财产严格限定在虚拟世界,严禁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并应增加虚实交易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