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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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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启阳 《法制与社会》2011,(31):100-101
现今网络虚拟世界中虚拟货币盛行,人们在享受网络虚拟货币带来便利的同时,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虚拟货币相关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财产使用范围缺少限制和安全缺乏保障等。然而,我国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虚拟货币财产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更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无法可依的境地。本文拟就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和保护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诞生了许多新型的产物,比如网络虚拟货币,它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网络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由于网络货币自身的特征,也会给一些企业带来很多问题,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以及风险,因此,本文针对网络虚拟货币中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促进网络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汪胜 《法制与社会》2014,(7):101-102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必然会产出新型的产物,网络虚拟货币则是其中的一项。它在互联网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虽然它给网络用户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便利,但它的流通范围因其自身的特性,有些网络企业不可能控制。所以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则从网络虚拟货币中的所存在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给予相应的措施,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全球范围以及我国普通网络服务商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存在于发行人、消费者与网络提供商之间。本文拟就法律关系内容加以讨论,主要是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5.
虚拟货币风险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兴起的虚拟货币促进了我国的网络服务和游戏娱乐产业的发展,由于市场的不成熟,虚拟货币存在很多风险,亟待政府监管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虚拟货币的产生,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财产形式,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然而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的影响因素,造成在虚拟货币方面的法律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关系到虚拟货币继承纠纷问题得不到良好解决.本文针对虚拟货币继承问题进行研究,明确虚拟货币的含义,并分析虚拟货币继承的必要性,提出虚拟货币继承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7.
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近年来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日渐增多。比特币去中心化、类货币的特征使其成为当前极具影响力的网络虚拟财产,并有演化为国际虚拟货币的态势,已成为网络空间的新宠,甚至频频被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利用为载体,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为此,我国不得不对其作出禁止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比特币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在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比特币案的审理中,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均被认可。但在当前国家对比特币禁止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下,涉比特币的案件如何执行,法院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本文从真实案例导入,描述了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一比特币执行面临的司法困境,对比特币执行进行了法律适用辨析,厘清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的执行申请和变相要求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执行申请的区别,确立了比特币执行尊重、善意、审慎原则,探索了比特币执行类型化处置的程序规则,期冀能为涉比特币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8.
比特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与虚拟货币不同,比特币的流通对现行货币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伴随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增多,目前并未被法律所认可的比特币,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本文将通过分析比特币的属性,研究如何定性其法律地位及处理其纠纷的法律机制,更好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稳定.  相似文献   

9.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相似文献   

10.
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兑现实物义务的通货。按照数字货币是否由有权机关发行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为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通常简称为数字货币,其虽然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货币的交易媒介要求,但在法律属性上不构成法定货币。按照数字货币接受方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通用币和承用币。按照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受市场因素影响而剧烈变化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升值币和稳定币。以稳定币锚定的价值来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资产代币和现金代币。以数字货币的使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证券代币、支付代币和实用代币。数字货币具有分布式特性、电子特性、共识性、通货性、消耗性和可支配性等法律特征。数字货币在功能上具有消耗性,其财产价值来源于使用者群体的共识,不构成法律上的数据财产。数字货币不是有体物,不构成物权法上的物。数字货币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1.
王婷 《法制与社会》2011,(16):113-114
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虚拟货币这种区别于传统货币的网络支付工具,也推动了虚拟货币交易的蓬勃发展,更促使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现阶段传统税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税种的出现,我们必须在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的内涵之后,在认真分析征税实际困难的基础上,加速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机制。  相似文献   

12.
梁玉芳 《法制与社会》2010,(31):104-104
随着网络增值服务的增长,网络虚拟货币作为新的一种网络交易媒介,日益普及,成为网民便捷的支付工具。但网络虚拟货币给网民提供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挑战,赌博洗钱等不法行为愈演愈烈,影响网络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秩序,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本文提出加强监管网络虚拟货币的建议,以规范和引导网络虚拟货币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13.
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一纸批复,将虚拟货币交易推到大众面前,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对虚拟货币性质、交易合法性、及纳税监管的讨论。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征税范围,纳税方式以及监管的可操作性等都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及规制虚拟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杨松 《政法论丛》2023,(1):51-64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标志,经历了比特币、数字稳定币、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阶段。CBDC的研发遵循传统货币基础和功能结构,但是采纳了批发型和零售型不同做法,反映了金融发达体与新兴金融经济体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制度逻辑。CBDC带来的国际货币多元化冲击货币主权制度,推动国际支付体系扁平化,形塑国际货币竞争新格局,助力国际货币“三足鼎立”。CBDC仍然面临着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法律保障、国际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法协同、CBDC跨境使用风险法律防范等问题。推进数字人民币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统筹建设,加强CBDC基础设施与货币互换网络布局,以技术创新带动监管模式升级。在国际法层面,也要构建以数字人民币为基础和核心的跨境支付体系,加强数字货币技术和规则构建的国际协同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全球数字货币篮,并纳入国际货币体系。  相似文献   

15.
傅瑜 《人民法治》2021,(6):24-26
本世纪以来,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出现成为必然但没有法律因素介人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本身并不具有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它们只是一种支付手段或虚拟价值符号.其现实功能仅限于媒介货币支付和价值计量。数字人民币则完全不同。央行研发机构一开始就完全依据现代货币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定位.  相似文献   

16.
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相似文献   

17.
网络直播竞猜具有输赢依靠运气、参与需支付对价、结果具有奖励性等特征,存在潜在的赌博风险。竞猜所用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能够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第三方虚拟货币兑换商等渠道实现双向兑换,且主播可据此获取利益时,网络直播竞猜即异化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赌博。在此前提下,对于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间内,面向观看直播的海量用户,借助平台程序发起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网络直播竞猜的主播,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樊云慧 《法学杂志》2016,(10):116-123
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性质认识不一,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也不同.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有个别国家禁止比特币,但多数国家正逐步将比特币纳入本国的监管体系之中.尽管比特币不符合法定货币的定义,然而我国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商品也是不符合其本质属性的.在以比特币开展支付应用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小额支付手段或者转账工具;在以比特币开展投资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金融产品.在此基础上,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平台划分为应用型和投资型平台,并分类予以监管.以数字货币平台为核心目标进行监管才是构建整个数字货币行业法律监管的正确入手点.  相似文献   

19.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支付工具兴起,经济、金融等行政法律体系对比特币虚拟商品、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及形式上比特币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切割,导致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务、财产、融资等领域的经济刑法规范面临结构性失灵与适用性紊乱风险。比特币法律与经济分析从发行与交易机制"去中心化"与治理结构、资源分配、利益实现中心化等实质特征出发,深度解构比特币经济机理,能够揭示比特币货币与金融投资、投机功能,确立比特币的货币、金融商品法律属性实质解释原理,从而引入经济刑法规范调整、司法规则与执法机制优化、货币体系反思等解决经济刑法困局、控制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观察,虚拟代币可分为货币代币、使用代币、投资代币三种基础类型,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货币代币既非物权,又非债权,是一种无实体、非货币的新型财产;使用代币的发行人承诺使用代币的购买人以特定的代币数量购买相应的产品、服务,从而建立起发行人与代币购买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代币指向未来的支付、共同管理权或共同表决权,应当受证券法以及相关商事法律的规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本身并不改变虚拟代币的法律性质,虚拟代币交易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只是一种新兴的合同形式,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起到代替传统民法上公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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