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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有赖于知识的获得与积累;要获得知识与积累,就必须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作活动并保护人们由此而获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立法之基石。著作权法的实质,是为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著作权人、传播者的合法权益,调整他们互相之间以及他们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并且同侵犯著作权行为做斗争的法律规范。作者:是指创作了作品的人。著作权人:是指通过继承、遗赠或生前赠与,合同约定转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合法取得著作权的人,传播人(又称邻接权人):是指传播作品的人。我国著作权法把传播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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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英文版)》2006,(31)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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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9):13-16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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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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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人摆脱了以往需要借助媒介才能传播信息的模式、网络授权合同的广泛使用可以令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直接约定作品的使用方式.网络授权合同的线上性、格式性及技术性,令著作权人拥有绝对的控制优势去规避著作权限制.这种结构优势导致了网络授权有架空著作权法之势,为了维持著作权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有必要反思这种冲突的成因及已有协调机制的不足.妥善处理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无疑会是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需共同面对的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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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将"个人使用"视为法定免责情形的合理使用行为。伴随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使用是否依然合理"乃至"著作权法是否还需要个人使用"等问题成为著作权法极具争议的课题。个人使用推动信息在社会文化交往与互动中产生"涟漪"效应,在著作权生态关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价值,同时在个人表达自由和私域自治等两个层面还具有重要的"个人"价值。在对个人使用进行价值考察时,不能脱离著作权生态关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是著作权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就著作权人实现作品价值而言,应放在与他人及整个社会关系的联系和比较中加以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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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也由之而来。由于网络数字化的特点,网络传输过程中产生种种复制行为,使网络作品极易被拷贝、传播、修改。传统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互联网上,互联网上的既得权益者则希望互联网上的权益能够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