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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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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三角诈骗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4,26(2):93-1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保险诈骗行为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对保险秩序造成危害,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由于保险索赔存在核赔环节,因此保险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一定能够实现,可能由于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而无法获得保险金,从而导致了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其争议的根源是人们对保险诈骗罪性质的不同认识,即保险诈骗罪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犯罪成本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消耗的物质、金钱、时间、精神乃至生命的总和。对于带有“诈骗成本”的诈骗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较小价值物品骗取较大甚至巨大价值财物的,在认定诈骗罪数额时所扣减的成本不应是全部犯罪成本,而仅扣减直接成本即可。在实际运用中,应从刑事政策、法益侵害性、被害人效用等方面,以原则性和个案性的双维角度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4.
尹耿昂 《法制与社会》2010,(34):360-360
诈骗罪是我们时常遇到而又颇令人头疼的一种犯罪,无论在批捕环节还是公诉环节,如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手段、以及如何认定犯罪数额等都是难题。本文从诈骗犯罪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作用方式、财产的范围等方面出发,分析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相应的司法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5.
诈骗罪的数额可以分为四类:诈骗行为期待数额、受骗者处分财产数额、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被害者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在以上几种数额中,兼具定罪量刑意义的只有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确定为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作为其定罪数额.  相似文献   

6.
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一种重要组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音勺必然产物,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集资诈骗案件呈现一定爆发态势,集资诈骗犯罪频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造成巨大社会危害。本丈选取了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有着相当影响的杜益敏、昊荚集资诈骗案件作为实证分析对象,通过对控方证据体系的比较研究、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简明评判,剖析集资诈骗证据架询所具有特性,进而提出集资诈骗罪证据体系之模式构建。本文希望通过对于集资诈骗罪证据体系架构的探析,总结研究这一方面的方式方法,希望对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张雯 《法制与社会》2010,(12):279-279
本文通过对利益型诈骗案件的分析,论证利益型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从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的区别和财产性利益是否可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着手,分析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并从我国法条、修正案的规定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加以证明,论证该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8.
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犯罪的罪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均涉及保险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等定性问题 ,对深化该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均有意义。  相似文献   

9.
特殊物品交易中,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表现为对诈骗标的物的明知是假与谎称是真两个要素的同时具备。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标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欺骗程度的罪质要求。基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逻辑构造,被害人行为对诈骗犯罪的构成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在具备自我保护条件仍予以放弃时,国家刑罚权对行为人有无发动之必要应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10.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浅析集资诈骗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智康  职国盛 《犯罪研究》2001,(3):33-35,50
售资诈骗犯罪是金融犯罪的一个种类,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郭兵 《人民司法》2012,(5):61-65
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   

13.
宫瑞 《法制与社会》2010,(31):71-72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诈骗犯罪。在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对审查起诉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众所周知,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却又与普通诈骗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合同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所以,在对诈骗类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应首先明确各类诈骗罪的认定及定性,从而保证审查起诉的质量。  相似文献   

14.
修订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从刑法的执行及此类案件发生的情况看,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两点须从立法上完善。一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应将单位规定为该罪主体。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如果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可解决这一困难,并有效惩治贷款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15.
机器诈骗犯罪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于“机器能否被骗”的命题争论机器诈骗犯罪是否成立存在理论前提上的困境。在法律关系属人化解读的视角下分析机器诈骗犯罪具备成立的可能性,行为人通过提供或输入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实施对机器的作用可以实现对机器背后掌控者的欺骗,由此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仍可归入传统诈骗犯罪的类型。机器诈骗犯罪的成立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区分机器诈骗行为和利用机器进行盗窃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刑法理论下,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所谓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组,是对一系列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犯罪的总称,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各种通讯工具和媒介,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18.
电信诈骗犯罪明显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管辖应以被害入损失财产地管辖为主;在电信诈骗共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方面,应区分平行式和渐进式两类行为模式;在电信诈骗证据审查方面要对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审查各有侧重,对实行犯要重点审查客观方面,对帮助犯要重点审查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9.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20.
本文着眼于中德两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设置,分别从行为模式以及主观要素两方面分析了两国刑法规范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国金融诈骗罪行为模式的不同,澄清了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相关误解,提出我国不必对金融诈骗罪选择危险犯或行为犯的行为模式;在主观要素方面,我国金融诈骗罪采取直接故意,而德国刑法采取有条件故意,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存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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