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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一是指两者职业互动,即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和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二是诉讼行为互动,即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秉承法治精神,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各自的诉讼职能,规范地实施各自的诉讼行为,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与廉洁,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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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全社会的共识,而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业者,因而律师必须要接受严格的道德约束,这是职业使命和职业利益的需要,律师有义务承担这种责任,并应百倍珍惜和全力维护这种职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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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落实到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中,即在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对待正义以及公众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通过遵从职业伦理的具体规定,法官对于两造当事人、律师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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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二是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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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对律师帮助权做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因此,我国需要对律师帮助权进行完善,以实现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目的,以维护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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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1"的专业化职业人群,律师行业的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文明化、法治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2。然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问题和制度设计的缺陷,律师的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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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高学历人才不断涌现,行业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整个律师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道德滑坡、唯利是图、不讲诚信等现象也客观存在,某些方面甚至表现得较为严重。律师行业是一个精通法律、维护公平、追求正义的职业群体,如果这样一个由精英分子组成的职业群体道德滑坡、透支诚信,其所影响的不仅是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整个国家法制体系的信赖程度。2004年1月,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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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人们有时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似乎律师自身就可以代表正义;有时又将律师视为邪恶的代表,似乎律师天生就是亵渎正义的恶魔。其实,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道理很简单:正义的概念是抽象的,人人都可以自以为代表正义和维护正义,而对于正义的价值观却会因人而异,各不相同。更何况,在不同的时空中评价正义的社会标准也会发生变化。如此,便出现了评价正义的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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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已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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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与市俗的统一——我看律师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的本质属性之所以难以明确,可能因为集中在律师身上的看似不协调的矛盾所导致:一方面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这一属性常使人们将律师与公正、正义、公平等神圣而崇高的理念相联系。另一方面,司法制度要求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而且应当只对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当这种单向性与律师业的商业性连在一起时,就容易使人们对律师产生多种不同的看法。实际上,这三方面的属性不仅不矛盾,恰恰是统一的,它们共同构成律师的完整特性。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之所以是律师而不是别的社会角色,完全源于“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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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是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伦理研究的特殊语境,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具有侵犯法益的多层次性、侵害法益手段的残暴性、侵害法益认定的关联性等特点。律师制度是建立在保障人权基础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一环,"打黑除恶"过程中律师危机的显现,凸现出法律正义与公众正义、角色道德与一般道德、被告人人格尊严与被害人人格尊严的冲突。其解决之道在于权利的让位,提高律师的职业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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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自产生之初就与正当程序有着紧密联系,正是程序正义赋予了律师职业以内在的价值追求.但现今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却处境尴尬:他们参与刑事辩护率低迷;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难以保障;有时深受社会公众与媒体舆论的怀疑、攻讦,甚至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一系列问题表明,刑事辩护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正日益失去其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意义和作用.因此,要突破律师现今面临的种种困境,必须在现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落实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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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这个概念所蕴含的理念应该是具有一般性的,即排除人治的专断、维护个人自由权利、政府依法行事而且其本身受到法律规范以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承担。由此,法治的实体价值就是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包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法治的形式价值则是指向法律本身,是从法律的内部规定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法律的可操作性原则、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等。法治的两种价值在取向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去把握法治的内涵,但是两者在法治这个统一体中又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法治应是实体与形式的统一,是人类法律、社会实践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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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律师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实国情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律师要完成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就必须授予其必要的执业权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就应当对我国相对滞后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体系作相应的改革,而现行的《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律在诸多方面的规定却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因而对它们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就显得尤为迫切。一、强化律师参与诉讼的调查取证权。目前,律师取证难在工作实践中是不争的事实,律师权证难除了传统观念及自身能力不足等因素以外,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更是严重影响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根据我国《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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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会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强化律师辩护的功能、监督侦查权力、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完善,致使律师会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立法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建议。一、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义保障律师会见权,有利于强化律师的辩护权,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律师的帮助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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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设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间的流动创造了必要的平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规定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关于提倡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讲话,为法官与律师间的职业流动指明了方向。为此,笔者拟就律师与法官职业异同、职业流动方向、存在的障碍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提出己见,以求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