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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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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甄会敏 《法制与社会》2012,(25):118-119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行为人的各种经济权力。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经济法是否能够切实保障经济法权力并有效实施,主要问题还是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目前我国在法律体系和法律诉讼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研究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的实现。本文在主要论述了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和理论,总结出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几点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是当前经济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就要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我国目前现有诉讼体系中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障碍,就必须完善经济诉讼机制,扩充法院的功能。本文针对我国经济法诉讼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诉讼程序为对象,提出了诉讼制度方面的对策,旨在完善程序法上的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邱唐 《法制与社会》2011,(28):100-101
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而目前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却很难得到保证。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存在的妨碍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各种因素,并就如何切实保证经济法可诉性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4.
无视经济法责任来讨论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由于传统部门法已经渐趋成熟,以及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理论的变异,从而导致经济法缺乏普遍的自己专有的法律规范,往往多是借用了传统法律规范,由此决定了经济法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而是“四大责任”的综合。因此,经济法无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无必然联系。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公益诉讼问题.以及经济法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问题。经济法的诉讼程序在于亟待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及其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并在现有三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强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法的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分析了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原因。并针对目前学者们对可诉性实现模式的探索,提出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考虑诉讼制度的变革,而且也需要非诉讼程序的完善;不仅需要考虑程序法的完善,还需要考虑实体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司法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和任何法律纠纷判断的最权威象征,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虚设。经济权利与经济司法之间原本天然地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但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较诸其他实体法的可诉性缺陷尤为突出。经济之诉与诉权理论不发达,造成立法上经济法的不可诉现象广泛存在和经济审判功能的严重缺位。其实,经济冲突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可诉性已成必然。弥补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显然是传统三大诉讼制度无法胜任的,唯有在诉讼理念上有所超越,方能显示出经济法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的强大生命力。一、…  相似文献   

7.
从法的可诉性和经济法的实施过程出发,论证经济法的可诉性;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并没有相应的经济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针对我国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还大量存在,本文从实体,程序方面提出几点建议来构建特殊的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完善的经济诉讼制度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前提。然而,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和经济法规范中,却存在一定的缺陷,从经济法形式理性的角度来看,完善经济法可诉性迫在眉睫。本文探求完善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较为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建立经济诉讼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9.
独立的司法与可诉的法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司法改革涉及与其相关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其中法律虽然与司法具有必然的内在关系,但立法却是司法的外部因素。要进行司法改革必须进行法律改革,尤其立法赋予法律以可诉性更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规则根据。可诉性缺陷是我国目前法律的一个不争之事实,这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因此,司法改革不止是其机构、人员、权力、管理方式的变革,更是规则(法律)的变革,立法时对法律的可诉性定位,是司法必要性和司法独立的规则前提  相似文献   

10.
法的可诉性是法律的应然属性,是赋权性概念。经济法可诉性指经济法纠纷可以诉求司法机关解决的必要性与终局性。本文就经济法的可诉性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论宪法的可诉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应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当代法治国家控制国家权力、树立宪法至上观念、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为了保障和实现宪法的可诉性,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同时培植公民对宪法的信仰,使宪法真正得以实现,树立其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相似文献   

12.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意义不可谓不重大,但是随着颁布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引起了争议,其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或者说对垄断行为的诉讼问题就是争议较大的一个。反垄断法是经济法部门中极为重要的一部,但对于可诉性依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可诉性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在分析经济法可诉性概念及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建议,以期对经济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法律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经济法具有更为明显的不确定性。经济法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的成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二元思维、经济法时空性、突出的政策性及其自身的非完备性等。从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整合功能分析,经济法的不确定性具有巨大社会价值和特殊的优势功能,保障了市场经济中集体理性的实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经济法不确定性的功能主要包括内在功能与外在功用。同时,我们也能发现经济法不确定性自身也存在诸多的功能局限,需要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角度深入探讨。经济法的不确定性为我们认识和探讨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提供了很多例证和启发。  相似文献   

14.
法的可诉性是法保持客观公正地位的灵魂所在,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然“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就是对公权力神圣化,将公权力至于“神坛”,缺乏相对监管机制,从而导致宏观调控所属的经济法部门也很难表现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既定的法律关系中确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一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一部法律就可能落空,权利救济也很难落到实处.这种将政府行为游离在法律之外的行为,极易导致“集权人治”的后果,也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论.虽然我国当下司法现状对实现宏观调控可诉性缺乏足够的能力,但是这并不影响宏观调控可诉性的本质.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经济法是化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性法律对策。本文从"三农"问题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出发,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分析了"三农"问题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及经济法与"三农"问题的消解存在的内在联系,提出了经济法应加强市场主体立法,加强宏观调控立法,逐步建构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总被引:50,自引:0,他引:50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 ,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 ;同时 ,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 ,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 ,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7.
<正> 当前,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焦点是:经济法是否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因而反映在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上就有两种不同的主张。比如,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志,就主张把包括经济合同在内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列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志,就主张制定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各种经济法规。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会给立法工作带来混乱,同时也不利于经济审判  相似文献   

18.
司法解释体制中的矛盾梳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佳 《法学杂志》2005,(3):126-128
司法解释是我国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概念。这种特有性是相对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以及西方国家法律解释状况而言的。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法律解释被单列为一种权力,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分配。人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文本身,而且还广泛存在于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过程,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问题交叉存在于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它们涉及到不同的国家职能,如立法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和各种行政职能等。”①因此,与这些国家职能相配套,在我国就出现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  相似文献   

19.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介入市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各自的功能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作用,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和经济法目的实现的保障。经济法的功能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包括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可诉性效力指环境权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具体化效力指借由立法间接影响审判。国外环境权诉讼中,结合宪法环境权规范和立法的具体条款作出裁判的案例同时体现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仅以宪法环境权规范为依据的案例,只运用可诉性效力,是为环境权的自我执行。环境权的自我执行违背了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仅在宪法司法化的国家处于环境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的阶段有必要性。宪法环境权规范没有规定法定效果,属于原则范畴,其适用方式是和其他原则进行衡量,经由具体化为立法中的规则发挥作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优先适用立法(具体化效力),在立法存在歧义或者冲突时,法院可以借助对宪法环境权的解释厘清立法的模糊之处(可诉性效力)。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环境权诉讼的必要性;宪法尚未司法化更是彻底否定了环境权诉讼的可行性。不过,环境权入宪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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