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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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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林 《科技与法律》2009,82(6):40-44
专利权质押贷款存在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评估不准确、专利权实现、丧失专利权、被宣告破产等诸多风险。去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试图通过立法化解风险,但对借款人、专利权人所面临风险普遍关注不够,使得借款人和专利权人在现有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下面临的风险增大。有必要通过“接管”借款企业、建立化解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的风险补偿金制度以及重新确定政府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职责等措施,真正化解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2.
山东省专利权质押现阶段发展较慢,但潜力巨大。在促进山东省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进程中,需要政府、银行、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的协作努力,有效防范专利权质押风险,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知识资本向实物资本的转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基础,而随着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它们通过专利权质押来获得贷款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在实践活动中,专利权质押的适用却并不顺畅,这其中既有专利制度本身的原因,如专利技术的公共性、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也有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如专利评估机制、专利交易市场、信用担保机制的缺失。有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价值,活跃知识产权融资市场,我们应当象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难题。  相似文献   

4.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难题及其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基础,而随着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它们通过专利权质押来获得贷款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在实践活动中,专利权质押的适用却并不顺畅,这其中既有专利制度本身的原因,如专利技术的公共性、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也有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如专利评估机制、专利交易市场、信用担保机制的缺失。有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价值,活跃知识产权融资市场,我们应当拿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难题。  相似文献   

5.
专利权担保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是其担保功能的法理基础.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质押,专利权担保的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目前理论认为,专利权担保为介于抵押与质押的中间形态或接近抵押,其效力以担保合同生效为要件.由于专利权担保融资属于间接、非证券无形资产融资,因此受到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则约束,即专利规则、担保规则和贷款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利权人与贷款人之间可以根据设定担保的实际需要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6.
袁晓东 《科技与法律》2007,(5):84-91,60
专利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出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操作模式。利用专利质押和专利许可等交易方式将专利权转化为债权,以专利衍生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实现证券化是一种现实的选择。我国已基本具备专利质押贷款证券化和专利许可应收帐款证券化所必需要的专利债权化、特殊目的机构、资产转移、信用增级和资产支撑证券等制度。  相似文献   

7.
正应用背景动产质押融资是银行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合法物资,并按一定的质押率质押给银行,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贷款的物资保证性。动产质押业务是国际上主流的物权质押融资方式,而目前国内动产质押仅占比12.5%左右,其发展前景和势头非常可观,预计未来5年动产融资将达到数十万亿规模。动产质押融资贷款曾在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打破担保圈风险等问题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货物跌价、  相似文献   

8.
正2013年7月30日,北京银行与普天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合作协议,普天研究院将以专利权作为抵押,一次性从北京银行获得2亿元的贷款融资,一举刷新了迄今为止北京市单笔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最高放贷额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具有较高资金需求的高新企业,一直是颇具诱惑力的一种融资工具,也是顺应了国家金融政策导向的一种融资方式。尽管模式很美  相似文献   

9.
专利权质押的设立涉及质押标的范围、设立要件、设立与登记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在质押标的的范围上,专利申请权具有可质押性,应被纳入担保标的范围。同一专利权上也应当允许设立多个质权。在质权的设立要件上,应坚持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其他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专利权的授予以登记为前提,所以不存在专利权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质权的设立与登记的关系上,应采纳登记对抗主义,放弃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0.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银行在受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往往看重专利权人现买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同时强调专利的价值评估.其实,专利的价值评估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而过分看重专利权人现实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又会使那些真正缺乏资金的专利权人得不到贷款.为了降低风险,银行应着重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其他技术对专利价值的影响,并尽可能将专利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1.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信贷品种。商标权质押贷款具有商标权的合法性、可质押性、风险性、辅助担保性等特点。结合美国、日本、瑞典等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商标权质押贷款制度可以从明确质押贷款条件、规范价值评估程序、提高授信额度、制定质押合同、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无形资产交易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从合同生效的三个要件着手,从不同方面分析了签订有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从质权人的角度出发,指出了避免专利权质押合同效力瑕疵应当注意的问题,以确保专利权质押合同有效顺利地履行.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专利权质押发展一直“叫好不叫座”。2010年我国专利权质押从数量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源于政府部门对专利权质押工作的大力扶持。专利权质押要走上长期持续发展之路,还需要在创新融资模式、完善专利权交易市场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14.
专利     
正我国专利权质押金额突破200亿元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成效显著,专利权质押金额首次达254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长80%;从2008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专利权质押金额累计达到638亿元,年均增长112%。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集约融合,有效强化了地区及企业创新发展优势,对加快创新  相似文献   

15.
一段时间以来,在以常熟服装城为代表的大型专业市场中,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俗称为商铺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各银行对此业务的定性和称谓有差别),有效满足了专业市场内大量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因为该类担保在行业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均缺乏相应规范,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组成课题组进行调研,探讨以司法手段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防范银行风险,从规范层面进一步促进此类新型担保方式的健康长远发展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中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状况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中小科技型企业的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尽管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更多的商业银行却仍然不愿意轻易涉足其中.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推广难的主要原因,并力图通过对于美国、日本等国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状况的分析,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困惑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面对专利权质押难的现状,人们的困惑是:既有法律提供保障,又有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何以推不动专利权质押的快速发展.究其原因有:专利权价值评估难,专利权价值实现难,专利权质押业务管理、操作难,法律政策的不完善也加剧了专利权质押的难度.解决专利权质押难的出路是:尽可能地消除质权人的疑虑,有利于专利权担保功能的充分实现;应赋予出质人对出质专利权享有转让、许可实施的权利;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政府积极作为,完善专利权质押设定机制.  相似文献   

18.
赵青 《法人》2020,(3):68-69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受到影响。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多个部门近期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在不断加码。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须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相似文献   

19.
账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此担保方式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即为账户质权。实践中,账户质押的运作方式大体是债务人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在该银行设立的账户向开户银行质押,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并将在乙银行设立的某账户质押给乙银行。承诺在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时,乙银行可以直接在质押的账户中扣划存款以获  相似文献   

20.
《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刊载了李鹤贤、庞世耀同志《谈以民事判决书质押的法律效力》一文(下称李文)。文中介绍,甲企业与乙企业因购销合同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向甲偿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乙企业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此后,甲企业因经营资金短缺,以该二审判决书为质押向某工商银行申请贷款。该行审查后与甲企业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向甲企业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未能如期还本付息。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质押合同,判决由乙直接向该行偿付贷款本息。关于本案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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