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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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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与受贿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诸要件上均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一般说来,两者在理论上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与受贿则容易被混淆,不仅导致定性不准,而且影响量刑,有必要加以探讨。笔者认为,严格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分辨占有物的来源,是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键。贪污罪是犯罪分子利用其主管或经营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因此,其犯罪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换言之,公共财物遭受直接损失的只能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而受贿罪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2.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涉及的范围较广泛,情况也比较复杂,仅从罪名上看,就可能涉及到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盗窃罪、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等。在此,我们并不准备就范围如此广泛的每个具体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仅想就当前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较多发常见的、容易混淆的受贿罪、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中的主要问题,作些分析和说明,以供司法实践中认定,处理这两类案件时参考。 (一)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受贿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区分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正确认定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依据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  相似文献   

3.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张志华贪污罪与受贿罪虽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又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而属于渎职...  相似文献   

4.
孟庆华 《中国检察官》2005,(4):20-21,23
在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中,构成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应当确定多少才妥当,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是否应与贪污罪等同,以及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是否应有立法规定等问题,都是有必要加以明确,也是值得探讨的立法问题。一、受贿罪的数额标准确定问题1979年刑法未对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开始规定受贿罪的数额,其标准为2000元。对此,有学者认为,将受贿罪的数额起点定为2000元,规定太宽,并建议降低受贿罪科刑数额标准。[1]但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接受此种“降低论”,将受贿罪的数额标…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竟然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贪污与受贿虽然同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故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且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尽合理。通过对美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有关受贿罪量刑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原则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对我国受贿罪量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
案例简报     
日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交通局的一窝公路“蛀虫”作出一审判决:县交通局原副局长谢良玉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原副局长杨德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公路站原站长陈忠志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公路站工程技术员李光武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元;公路站工程师余明确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公路站…  相似文献   

7.
2011年9月17日,闫永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他的情妇毛旭东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弟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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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宁 《法律与生活》2011,(20):38-39
2011年9月17日,闫永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他的情妇毛旭东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弟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相似文献   

9.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境外存款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隐瞒不报的时间界限应限定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行为人隐瞒境外存款拒不申报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或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时可以数罪并罚。当行为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应只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一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辨析□周作学《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是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受贿罪的一种补充式规定。也就是说,过去有受贿之实而无受贿之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95条第2款中“国家规定”的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境外存款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隐瞒不报的时间界限应限定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行为人隐瞒境外存款拒不申报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或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时可以数罪并罚。当行为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应只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一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12.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问题,在严格把住刑法底线,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的底线犯罪暨小额贪污罪、受贿罪,坚持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基础上,结合具体犯罪情节的考量,对于一定数额以下且具备特定从宽处罚条件的贪污罪、贿赂行为给予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处遇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分析、探讨与研究贪污罪的认定,包括贪污罪定罪的基本原则、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贪污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贪污罪定罪的基本原则 刑法分则对贪污罪定罪的基本原则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总结分析予以阐明确定的。关于贪污罪定罪有哪些基本原则,近年来,在刑法理论界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包括主客观相统一、协调统一、平等公正、疑罪从宽四个原则;有的认为只有主客观相统一和疑罪从宽两个原则;还有的认为包括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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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为A国有公司采购部经理,乙为私营企业B公司法人代表,A公司拟购买100万斤粮食。甲乙私下约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11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则为100万元,差额1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罪名为贪污罪和受贿罪。[速解]本文认为,甲的行为是成立贪污罪还是受贿罪,需结合涉案10万元的钱款性质作具体分析,既  相似文献   

15.
原广西贺县县委副书记黄裕辉等贪污、受贿一案,经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以贪污、受贿罪判处黄裕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从犯蒋志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从犯朱芝彬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六年。宣判后,黄裕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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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是援引贪污罪的刑罚,采用"计赃论罪"的处罚形式,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这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此外,作为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对受贿罪的处罚缺少罚金刑,资格刑的设置也不足,影响了受贿罪刑罚的实施效果。针对该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本文提出了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增设罚金刑、合理配置资格刑、严格适用并逐步取消死刑等完善受贿罪刑罚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一) 贪污罪主体的基本特征问题。贪污罪是身份犯,即要求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但是,究竟什么人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认识不一,在办案中也常常因此而引起争论。有这样几种观点:有的认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只有他们的活动才是公务活动。没有公务人员的身份,虽然也从事一定的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活动,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有的认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因此,不论是否从事公务,只要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都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是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重要区别。还有的认为,贪污只能发生在公务活动当中,但不限于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是劳务人员,同时从事公共财物的管理活动,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国营商店的售货员。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六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9.
郝静 《天津检察》2008,(2):23-24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该条表明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刑法的这种规制,虽然从立法体系上讲做到了科条简要,便于操作.但是却忽视了受贿罪的独立品质,间接抹杀了其与贪污罪的差异。笔者认为,借用他罪的刑罚方式并不是不可以,但要充分考虑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即此罪与彼罪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一致,可以不加任何区别的予以统一适用,并由此不会妨碍刑法功能的发挥,不会带来刑罚冲突或其他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20.
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赵延波贪污罪是身份犯罪,正确理解和认定本罪主体的身份,是正确认定贪污罪,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界限的关键性条件之一。而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变化着。为明确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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