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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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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单一客体;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方面是故意谋取行贿方的利益。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是以侵吞等方法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方面是故意占有公司财物。吴某等三人接受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和搬运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但是他们接受钱财后将其私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2.
(一) 贪污罪主体的基本特征问题。贪污罪是身份犯,即要求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但是,究竟什么人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认识不一,在办案中也常常因此而引起争论。有这样几种观点:有的认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只有他们的活动才是公务活动。没有公务人员的身份,虽然也从事一定的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活动,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有的认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因此,不论是否从事公务,只要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都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是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重要区别。还有的认为,贪污只能发生在公务活动当中,但不限于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是劳务人员,同时从事公共财物的管理活动,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国营商店的售货员。  相似文献   

3.
准确认定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及“骗取”,对于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盗窃、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狭义的侵吞,将“窃取”、“骗取”增设为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旨在突出和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特殊保护;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将自己基于职务而管理、控制、支配、占有下的财物占为已有,所谓的监守自盗,不过是一种典型的侵吞;所谓“窃取”,系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共同占有、支配或者辅助、监视占有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作为单位成员的身份或地位,欺骗管理、控制、支配、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使其作出将本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进而取得财物;将个人债务转移给本单位承担,可谓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  相似文献   

4.
一、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内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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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某侵吞多发零件的行为,应文认为不能定盗窃罪,我同意。那么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文是肯定的,我不能同意。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或侵吞其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被侵害的对象并不要求一定是本单位的财产,但必须是行为人暂时合法管理的财产。唐某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侵吞的并非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是别人错给他的财物,所以不能定贪污罪。不是盗窃罪、贪污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属何性质呢?这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又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6.
<正>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腐蚀国家肌体,败坏国家机关政治声誉的一种严重犯罪。当前,这种犯罪活动十分突出,我们必须同这类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现就如何正确认定受贿罪和行贿罪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关于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受贿行为与其职务活动相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理论上来讲,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一律以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根据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关键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之所以最后能占有财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职务之便,还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义上的诈骗手段?即犯罪手段问题:二是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还是本单位的财物?即犯罪对象或犯罪客体问题。将通过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者,属职务侵占,而非合同诈骗。  相似文献   

9.
贪污罪犯罪对象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第 2 71条第 2款规定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对象是否必须是公共财物 ?本文根据新刑法的立法变化对此作了不同于传统观念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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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怍人员,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关系,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前提就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刘亨年案认定为贪污罪,既不符合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客体条件。下面结合案情对这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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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来说,职务、职权应当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只能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人虽然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侵吞财物的行为,但侵吞财物的行为与职务便利无必然联系的,也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手段上没有实质区别,亦即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即“侵占”应作广义的理解,与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含义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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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客体,无可非议。但是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可以成为该罪的直接客体呢?由于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放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因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既包含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又包含非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贪污犯罪侵犯的是本单位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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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规律初探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犯罪在犯罪主体上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特定性,在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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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贡某一案的具体情况,经合议庭人员的调查、核实,本合议庭认为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贡某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任意挥霍和私分。因此,贡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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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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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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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职务型犯罪。刑法所惩治的是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三类特殊主体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事公务人员。由此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租赁经营者是否也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而符合  相似文献   

18.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罪的一般或基本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历来是刑罚惩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一些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从而确定其罪名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需要细致分析。以下有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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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按贪污罪定罪处罚。由于这里“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合而成的混合型经济体财产,还可能纯粹私有财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近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这种混合型经济体将越来越普遍。于是就不断会碰到如下问题,即检察机关在对贪污案件立案、起诉时,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非公有财产是否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笔者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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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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