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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2.
王室豁免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中的一个古老原则。香港回归前,英国政府在香港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华天龙"号案中,香港法院第一次检视了回归后这一原则在香港特区的适用问题,在判决中裁定中国政府代替了英国政府继续在香港享有司法豁免权。这一判决引发了法律界的激烈争论。从王室豁免在普通法中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与主权豁免原则的对比,分析王室豁免在香港特区的适用以及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内地与香港实施CEPA协议,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我们应站在更高更远的角度,并具有创新精神地看待和解决两地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内地与香港之间小范围的安排难以适应两地经贸关系的大发展,而一个大安排(大协议)更能反映目前两地经贸发展的现状,更能切实、全面地解决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  相似文献   

4.
黄燕璇 《行政与法》2009,(5):126-128,F0003
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回归前,由于缺乏相关机制,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如果想在另一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不得不重新起诉.香港回归后,两地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加,两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对方居民或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增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经过较长时间磋商,最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本文在介绍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情况的基础上,检视<安排>中的主要内容,进而对<安排>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5.
苏绍聪 《河北法学》2005,23(2):94-99
在香港回归以前,由于国内判决只享有"外国判决"的地位,因此在香港只能按照普通程序执行。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所订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能适用于内地判决。基于此,讨论了在大陆和香港两套法律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怎样承认及执行双方的民事判决,以及由此所遇到的困难和产生的问题。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份文件,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处理国内区际司法协助的做法以及香港回归以前所适用的国际条款作比较,推导和分析了回归后国内与香港特区之间在司法协助问题上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6.
李国明 《中外法学》1999,(5):127-129
<正> 1999年6月18日至19日,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与香港树仁学院中国法律研究学会联合在北京大学举办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两周年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肖蔚云教授和香港树仁学院中国法律研究学会会长蔡明达先生主持。来自内地和香港的三十多位专家和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研讨会围绕四个议题展开,包括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回归后在司法领域发生的一些问题、香港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香港特区居民的权利与自由等。  相似文献   

7.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刍议--对外事务实践的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编者提按:香港回归后,她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将如何与中央政府或国家同时参与世界性的贸易活动,她在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上的相对独立,势必会引发一系列区域和国际上的法律问题.中国入世之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加迫切和紧要.此处所发曾华群教授文章在探讨香港自治权发展的基础上,概述香港过渡期以来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有关规定在单独缔约权、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权利、适用国际协定的特别安排等方面的初步实践,并分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授权性质、法律根据和国际保障等基本特征.资料充分,线索清晰.对于我们了解香港特区在国际贸易领域既有的法律地位和状况提供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上的诠释,这对于学界和有关部门今后思考如何维护和调整国家与特区之间、国家和特区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关系显然是有帮助的.  相似文献   

8.
我们时常谈及“法治”,但这个法其实源于何处,其发展过程究竟是怎样的,相信不是每个人都清楚。根据《基本法》第 18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有《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透过《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在这四类法律中,只有“香港原有法律”一类是从殖民地时代过渡到特区,其他三类都是在 1997年 7月 1日或以后才成为香港法律的来源。   “香港原有法律”,根据《基本法》第 8条,是指普通法、衡平法、条例、例属立法和习惯法。它们当中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立法…  相似文献   

9.
香港在回归祖国后,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不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并不当然拥有国际法上的缔约权,其缔约权是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香港特区政府的缔约权有限制,这种限制由《基本法》以授权的方式解禁,既可以是一般性授权,也可以是特定授权。香港特区的条约与法律的位阶顺序是: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外交、国防类的条约——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转化的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和香港原有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等级次的法律与条约,应是条约优先。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大陆地方立法与未来香港特区立法的差异吴雪元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确保我国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特区)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不变”,国家赋予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广泛的立法自主权,使大陆地方立法与香港特区立法形成重大差...  相似文献   

11.
王志民 《政法学刊》2008,25(4):14-16
贪污腐败是人类社会之毒瘤,廉政法制建设备受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重视,我国香港地区在这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其成功经验,无疑对我国正在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和经济特区的和谐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长期以来坚持自愿调解机制,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均有了一些新的发展。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调解机制的发展,改革后的香港正式立法虽然仍没有采纳强制性调解机制,但是通过处罚诉讼费用这种变通的方式同样达到了强制性调解的效果。建筑业是调解在香港运用得最为充分的领域。强制性调解,尤其是建筑业中强制性调解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为香港商事争议的解决起了引领作用,也进一步加速了香港ADR机制发展的进程。  相似文献   

13.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4.
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5.
王超 《政法学刊》2005,22(4):9-11
CEPA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其第七条规定内地与香港之间互不实施反倾销措施。香港自由港的地位使在CEPA零关税下来自第三方的产品可能涌入内地进行低价倾销,即CEPA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发生倾销的贸易风险。CEPA及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原产地规则对此进行了防范,但依然存在漏洞,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当前,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并存,而粤港澳经济一体化走出一条与世界其它地区不同的独特发展道路。随着粤港澳经济合作的深入,三地的经济一体化需要法律上的合作,粤港澳经济一体化呼唤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7.
曾有学者评价香港特区是一个"回避法定知情权的开放政府"。1这一独特的制度究竟是如何运作的,颇令人好奇。2013年,免费电视牌照事件持续发酵,一波三折。透过该事件,可以看到立法机关脱离了行政机关,变成行政机关的监察者、制衡者与竞争者;独立的司法机关的政治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如何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处理好行政效率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如何更能回应民众诉求,如何进一步提升施政能力和水平,都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8.
杜春 《中国法律》2011,(2):8-8,65
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是委讬公證人對發展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羲的事實和文書,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合法性、真實性予以證明後發往內地使用的一種法律制度,是委讬公證人辨理委讬公證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凖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實踐證明,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有效地解泱了一個國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下公證文書的使...  相似文献   

19.
王立憲 《中国法律》2011,(2):15-15,73
30年前,爲了彌補内地舆香港有關公證證明制度之間的差異,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得以建立。30年後的今天,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的功能和價值。一方面,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的建立爲香港居民回内地處理有關民商事法律事務提供了一條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途徑,切實保障了内地舆香港人员經贸往來的依法、有序進行,切實提高了兩地間民商事交往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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