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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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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两地都已认真执行,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 ,两地都已认真执行 ,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 ,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3.
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标志着两地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问题上终于取得了突破。  相似文献   

4.
黄燕璇 《行政与法》2009,(5):126-128,F0003
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回归前,由于缺乏相关机制,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如果想在另一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不得不重新起诉.香港回归后,两地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加,两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对方居民或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增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经过较长时间磋商,最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本文在介绍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情况的基础上,检视<安排>中的主要内容,进而对<安排>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5.
经过多方长期努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先后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分别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这是在中国区际私法学术方面取得的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相似文献   

6.
戴琼 《政法学刊》2004,21(4):48-51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中,两地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一国两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事不在理原则。同时,应当采用《安排》的模式来明确规定涉及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法和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台案件不断增加,这就产生了我国司法协助制度中的特殊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它包括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民商事司法协肋现状 (一)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精神,通过协商…  相似文献   

8.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公布了关于《安排》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  相似文献   

9.
1999年6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代表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备忘录。《安排》是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之后,两地司法协助领域的又一个重要成果,它是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的签署,对于切实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促进内地经济发展,保证商务交易公平以及降低违约可能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排》详细规定了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  相似文献   

10.
汪祖兴 《河北法学》2005,23(9):112-117
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两地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研究价值。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在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系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不同的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乃至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决定了应该根据《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和两地的各自立法对符合条件的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程序相互承认并加以执行。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2.
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之间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再适用过去的法律依据,内地与香港已达成《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澳门至今未达成有关承认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本文通过分析自1999年6月以来执行《安排》的问题,探讨区际间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相互执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论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同一起跨境犯罪,内地与香港特区在双方根据各自刑事法律均享有刑事管辖权,且均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可进行区际刑事诉讼转移,即就该案件刑事管辖权的实际行使达成共识,由一方来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予以追究,他方承认实际管辖方所做出的刑事判决。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开展刑事诉讼转移的刑事司法合作活动,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有限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和"一事不二审原则"。内地与香港特区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可以从包括原则、条件、程序和刑事诉讼转移的拒绝4个方面入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4.
師虹  林彥華 《中国法律》2020,(1):62-63,144-146
2019年10月1日,《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保全安排》)正式生效:在此之前.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如果希望針對內地的當事人獲得臨時救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仲裁規則賦予仲裁庭及/或緊急仲裁員的作出臨時措施的權力;從此以後.當事人則可以在中國大陸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  相似文献   

15.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9,7(4):86-92
禁诉令是中国香港法院用于解决它与内地法院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方法。在First Laser Ltd.案和LWSv.TNN案中,香港法院都讨论了是否签发禁诉令来禁止当事人继续进行在内地的诉讼。这两个案例较全面地揭示了香港法院审查针对内地诉讼的禁诉令中请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以及签发禁诉令需满足的条件。禁诉令在保护我国内地的民商事管辖权和重要公共政策方面亦具有积极意义,内地可采纳该制度,对禁诉令的概念、签发条件和运用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制裁措施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6.
破产域外效力的最终实现必须依赖于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近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承认了广信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本案是我国法院开始的破产程序第一次正式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 ,对于管辖权、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7.
胡健 《中国法律》2009,(4):43-46,98-103
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在更加紧密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跨境破产。香港回归前,内地就曾发生过多起涉港的破产案件,比如南洋纺织品商行宣告破产案、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公司诉香港欧美中国屋宇有限公司案、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等。香港回归後发生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中,不少债权人就来自于香港;而在香港引起广泛关注的上市公司海域集团破产案中,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没有相应的跨境破产合作机制,香港高等法院任命的破产清算人得不到内地法院的认可,无权处理公司在内地的资产。  相似文献   

18.
《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简称CECA),是海峡两岸正在协商的一项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虽然海峡两岸都希望能尽快签署该协议,但因各方对待该协议的态度和目的不完全相同,使得协议的法律性质、签署方式和内容成为极其敏感的问题。为避免协议被国际化,我国大陆应该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同时,在协议内容上坚持两岸在经济利益上互利共赢的原则,借鉴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在2003年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有关经验,使CECA切实为两岸的融合与经贸繁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9.
CEPA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宗泊  尹勃 《河北法学》2004,22(9):150-153
香港与内地签署两岸CEPA ,对两地经济影响甚大。CEPA签署后 ,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内地和香港 ,要正确处理WTO与CEPA的关系。同样 ,CEPA也是对一国两制的创新和发展 ,其对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关系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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