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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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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试论劫持航空器罪王如海一、劫持航空器罪的立法意义劫持航空器罪是随着现代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犯罪。最早出现在1932年的秘鲁。我国自1977年6月16日执行乌鲁木齐——哈密航班任务的一架里一2客机空中遇劫至今10余年间,共发生劫机事件10余起,...  相似文献   

4.
近些年来,我国海峡两岸时有劫机事件发生,严重危及两岸航空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单在1993年大陆就发生Ic起劫机到台事件。而台湾方面在遣返劫机犯问题上被动而顾忌的态度,导致两岸劫机犯罪管辖权的冲突,削弱了对劫机犯罪的打击力度,也阻碍了两岸空中直航的进程。到目前为止,海峡两岸间还未有一个解决劫机犯罪管辖权冲突的直接有效的办法。为此,笔者拟就海峡两岸劫机犯罪的特点,管辖权的冲突和成因及其解决方案几个问题略抒管见,以资对两岸通力协作、制裁劫机犯罪有所稗益。一、海峡两岸间劫机犯罪的特点劫机犯罪,又称空中…  相似文献   

5.
危害国际航空罪是一类严重的国际犯罪,它是有关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总称,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三种具体罪名。此文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法源、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惩治原则、危害国际航空罪与我国新刑法四个角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新刑法对惩治国际犯罪的完善和不足作了简要评价  相似文献   

6.
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7.
始于本世纪三、四十年代,盛行于六、七十年代的劫机犯罪给世界各国的民航事业带来了严重威胁,这种威胁在八十年代的今天依然存在。为了消除这种威胁、保障民航安全并严惩劫机犯罪,国际国内的反劫机立法也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由于劫机犯罪大多具有跨国性或涉外因素,对此除了国内法以外,还必须有国际法来调整。国际社会在反劫机的法律措施方面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各国国内的反劫机立法已经或正在得到完善。然而,必须看到,由于各国立法传统、法律制度以及劫机犯罪具体情况等方面的不同,迄令为止,国际上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一个可适用于一切劫持飞机行为,并为各国所公认的犯罪概念与定义。在此方面以及由此导致的在劫机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刑事责任方面,国内法与有关国际公约之间以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规定有着很大差异。根据调整劫机犯罪的法律的不同,应将劫机犯罪区分为国际法上的劫机犯罪与国内法上的劫机犯罪。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海峡两岸的刑法规范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比较分析研究,会有助于两岸刑事法制的互相取长补短和共同进步,也是正确解决现阶段两岸交往中出现的刑法问题,进而促进两岸交往健康发展的现实而迫切的需要。一、相同相近之罪种 (1)关于国事罪。在国事罪中,台湾刑法分则与大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犯罪主要有:台湾刑法第100条规定了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的普通内乱罪,大陆刑法第92条规定了阴谋颠覆政府罪或阴谋分裂国家罪;台湾刑法第104条规定了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的通谋丧失领域罪,大陆刑法第91条规定了勾结外国,阴谋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背叛祖国罪。此外,有关间谍、资敌等方面的犯罪在两岸刑法中也均有规定。  相似文献   

9.
空中劫持罪在国际刑法上又可称为“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飞机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犯罪。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敏感性、法律性。为此,国际社会在上个世纪连续缔结了三个国际公约,确立了航空劫持管辖体制。对惩治和防范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一体制未能有效地解决航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往往使空中劫持罪难以得到准确定性和及时审判。  相似文献   

10.
劫持航空器行为(hijacking)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国际与国内法均有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与国内法着眼点不同,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影响国际刑事合作的开展,妨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因此,对国际与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防范劫持航空器犯罪。一、国际与国内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会引起管辖权归属、引渡、  相似文献   

11.
海峡两岸劫持航空器罪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在海峡两岸的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然而,由于两岸拥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特别是两岸分离50余年的现实造成台湾当局在处理涉及两岸的劫持航空器犯罪上往往主要从政治角度而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两岸现在对劫持航空器罪犯的遣返也只是通过民间团体,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进行。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所以,开展对两岸有关法律的比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3.
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和刑事管辖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多数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它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从60年代后期起,国际上的劫机事件逐年增加,特别到了80年代劫机事件更是频繁发生。近几年来,在我国劫机事件也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在处理劫机案件时遇到许多疑难问题,这就向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将以国际法和刑法理论为基础,以我国承认的三个关于制止航空器方面犯罪的国际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国内法为依据,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管辖权等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4.
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两岸立法分别采用刑法典和特别刑法的形式对走私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在走私犯罪成立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两岸走私犯罪立法基本上是以犯罪对象作为标准,体现了类型化立法的特点。但大陆刑法类型化立法不彻底,导致司法解释频繁。建议大陆刑法走私犯罪立法采用例示法,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并通过发达之刑法解释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了一种新罪,即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认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是规定新罪的理由有四点:它是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具有规定新罪的独立立法意图;它规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它专门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它的规定,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相适应的。  相似文献   

16.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17.
刘昊阳 《政法学刊》2009,26(6):41-45
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对航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通常分为“逃亡型”和“政治斗争手段型”。我国早期的劫持民用航空犯罪基本属于“逃亡型”,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政治斗争手段”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应当从立法规制、措施调整以及完善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建构我国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18.
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劫机是指以力量造成侵害的方式 ,它包括有形力与无形力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 ,对象及于人 ,也包括物。“胁迫”劫机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或其他任何危险恐吓之内容进行逼迫挟持 ,以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的劫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任何能排除他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民用与国家航空器两种。为了有效惩治本罪 ,应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同时采取“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相似文献   

19.
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的事件骤然增加,严重地危害了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安全和发展,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为了遏止和惩处这种犯罪行为,各国先后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的国际外交会议上制订了《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又在一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在海牙的国际外交会议上制订了《制止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公约》,即海牙公约。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规定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并应“予严厉惩罚”之。对于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罪(以下  相似文献   

20.
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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