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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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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王存预先追偿权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法律赋予保证人预先以其保证之债权作为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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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思考●董昭武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是我国《担保法》确定的保证担保制度的一项新内容。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在时间上,必须是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债权人...  相似文献   

3.
预先追偿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王存预先追偿权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法律赋予保证人预先以其保证之债权作为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  相似文献   

4.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相似文献   

5.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本质是破产债务人的未到期的债务。其行使的时间起点应是保证人接到债权申报的通知之时,或者是得知破产公告之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应允许保证人以主债权的数额申报,而不仅仅是以其保证的份额申报。保证人可以从破产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数额,可视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公式计算。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事由,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予以适当扩充,以补充我国《担保法》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6.
预先追偿权是保证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本文以破产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为基础,对预先追偿权产生和实现的前提,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保证人的抗辩权,数额的确定及作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和出质人的预先追偿权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对《破产法》(试行)、《担保法》及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基于保证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就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保证人通常得主张因委托合同或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主债权在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发生法定移转。保证人得自主决定行使内部关系上的追偿权还是主张法定取得的主债权,二者之间构成请求权竞合。内部关系源自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理应优先适用。因此,当保证人行使法定取得的主债权时,债务人得以内部关系上的抗辩加以对抗。若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主债权仅部分实现,则会发生剩余债权与追偿权的竞存,应当适用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债务人所提供物上担保的执行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剩余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禁止保证人以追偿权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得以全部债权参与申报。若经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超额受偿,保证人得在其追偿权限度内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相似文献   

8.
保证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系列的特点。我国现有立法应明确保证人的代位权,给保证人预留充分的债权申报时间,有必要增加保证人催告权的规定,适当限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优化保证人在自身破产时的保证义务解除条件,明确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的申报权,强调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9.
四、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保证债权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往往涉及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保证债权,但由于保证方式不同、破产企业在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加之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完善,使审判实务中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保证债权的处理比较混乱。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在破产企业是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如果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主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解除,债权人及被保证人均无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自不待言。问题是,在主债务人未履行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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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中,仅在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作了规定,且十分简单和原则,在实践中不便操作和掌握;关于追偿权的有关原理,理论界少有论述和探讨。以下笔者就追偿权的理论和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一、保证人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追偿权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以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为债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就是指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即被…  相似文献   

11.
企业破产是为了全面了结破产债权债务,通过重新调整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发挥其功用,其间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在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且不完善的情况下,十分值得研究。本文试就债务人破产中担保人追偿权预先行使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教于大方。一、担保人追偿权的取得和通常行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保证)或特定财产(抵押、质押)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而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不同方式的担保关系,被分别称为保证人和抵押人、质押人,统称担保人。前者为人的担保,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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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燕 《中国律师》2003,(10):35-3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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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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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中的优先权胡克敏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一般的债权人必须中止个别的权利行使,统一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并根据法定的清偿顺序受偿,但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规定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同时又规定了四种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给付(受偿)或清偿的财产权利,即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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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此复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17.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9.
在破产案件中,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保证债权是申报和确认是指在保证人破产时主债权人之被保证的债权的申报和确认,而广义的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则还应该包括在主债务人破产时有保证的债权的申报和确认,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实务中都容易引起争议。本文分别论述了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和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债权的处理。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限的起算和期间与担保法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4条规定,已不再适用。但该第11条中还规定:“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担保法没有这种期限的规定,是否属于与担保法没有抵触?现在是否继续有效?浙江读者吴玉亮吴玉亮同志:关于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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