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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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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属多发性案件。审查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案时,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发生了伤害结果,对于此类情况应如何定性?人们往往把这两类犯罪搞混淆,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为了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高晓峰 《法制与社会》2011,(21):141-141,152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特征上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动机、客观随意性认定等方面较难把握,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难度.两罪除侵犯客体不同外,在主客观要件上也存在一定区别,合理把握两罪的主客观特征,有利于准确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3.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不太好区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区分二者,正确定罪和量刑是一个难题,本文结合一个案例谈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5.
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6.
尹彦品  曾国真 《河北法学》2011,29(8):101-105
如何区分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方舟子遇袭案再次说明需要对两罪进行较为清晰的梳理,以探求在刑法基本原则之下的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7.
李锦阳  刘瑜 《法制与社会》2013,(12):257-258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中的两个主要疑难问题:对"随意"的理解与认定,以及情节"恶劣"的界定,有助于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同时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区分其与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8.
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寻衅滋事罪源自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现行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自身存在的复杂性以及人们认识的差异,在对一些案件的定性上也常常产生分歧。较为常见的是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行为相互混淆。近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对“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10.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判决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这是寻衅滋事罪多年来立法与司法诸多问题的集中反映。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上逐渐出现了客观归罪化的趋势,这是由寻衅滋事罪自身立法特点与司法的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寻衅滋事罪主要争议集中在主观动机的有与无,情节与后果的轻与重两大核心问题,需要通过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丰富立法的技术、使立法的观念更加民主化,构建和谐的、顺畅的立法与司法体制来解决。  相似文献   

11.
邢芳 《法制与社会》2012,(31):77-78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均为对人身以有形力实施打击,行为结果均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时有分歧。本文拟从海淀检察院两例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案例入手,试从犯罪对象、殴打行为起因等方面对二者加以区分,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张成利 《法制与社会》2013,(32):256-256,259
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罪名。且多为其同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学界经常把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的典型予以批判,质疑实务中的一些做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司法实务中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批判,提出了合理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13.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型、"追逐辱骂"型、"强拿损毁"型、"起哄闹事"型可分别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所吸纳,寻衅滋事罪的独立性值得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14.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主客观方面存在某种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实有认真辨析之必要.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交叉,都有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客观表现.二者的区别在于侵害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不同,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应当判断人身安全是否与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同时对“随意”进行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认定.  相似文献   

16.
陈兴良 《中国法学》2015,(3):265-283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罪名,近年来本罪存在着口袋化的倾向,因此,对本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93条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根据,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构造、司法认定以及网络传谣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本文从保护法益、行为类型和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范考察;结合案例,从刑法教义学出发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对网络传谣行为不能等同于起哄闹事,因此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结论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17.
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或称兜底性罪名),即: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符合上述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按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未达到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论断,笔者就寻衅滋事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12月30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孔刚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黑社会组织者被告人孔刚及骨干分子  相似文献   

19.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必须是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才能构成本罪。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浅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20.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抢夺、强迫交易等相关罪名的区别历来是司法运用的难点,现有文章思路也多停留在条文规范角度阐述相互之间的区别.其中出于“流氓动机”是司法适用分析的关键,现逐渐以事出有因、小题大做、逞强好胜等概念进行取代,但其内容并无新意.仍然以流氓概念为起点,从流氓动机内容、流氓动机的评判标准、流氓的规范地位等角度分析,寻衅滋事罪属于内容空洞规范不明的罪名.从规范外的司法适用角度分析,寻衅滋事具有演变为口袋罪的极大可能性.寻衅滋事罪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更深理由在于国家在社会治理方式上的威权主义思维.为追求法的安定性、明确性,寻衅滋事罪应当废除.在未废除的情形下,可以运用想象竞合犯理论,对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各类行为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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