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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部门依法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但是,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别是跨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更是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填写婚姻状况证明的抬头上,应介绍到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但有的直接介绍到县人民政府,还有的介绍到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二是有的发证单位不加盖单位印章,而用填证人的私章代替,还有的无任何印章;三是填错了的地方,如抬头、性别、姓名、出生年月日,改过的地方不加盖印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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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衔接,这样的结果易造成空档,让不法之徒钻空子,也易造成非法婚姻的滋生。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要携带户口证明,而户口证明即是公安部门填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验证时就要以此来核实有关项目,合格后即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当事人领到结、离婚证后,即成为合法夫妻或解除夫妻关系。而所持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仍是“未婚”或空白,而要变更户口簿上“婚状”内容,等派出所统一核对时或在办理婚迁时才能填写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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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四同志:对你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九九四年一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登记作了以下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规定说明,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只需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不需户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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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证件。在民担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中,居民身份证也成为公民结婚登记的主要证件之一。然而,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常为居民身份还“失真”而感到困惑。《婚姻法》中规定”“结婚年龄男刁得早于22周岁,女币得早于20周岁。”世一些青年,4达到早婚的目的,以身份证丢失为由,采取重新申请出时身份证的办法,弄虚作假,将出生年月提前,有的各至连户口簿上的年龄也一起改动。持写有有效期“三个月”或“六个月”等临时身份证作证件,使婚姻登记杜关判别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婚龄增加难度。1995年梅州市涉外婚姻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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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在婚姻登记工作中遇到了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栏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2003年民政部制定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婚姻状况”,先由当事人填写未婚,离婚、丧偶的声明.工作人员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声明,确定婚姻状况,其他条件符合规定.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只能作为参考.导致了部分投机当事人欺骗、隐瞒对方,从而产生了家庭的不和谐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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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状况出证的规定是: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都必须持有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关于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采取这种出证形式,其利在于:1、方便结婚当事人。当事人不用东奔西跑,在本单位或本村(居)委会即可取到婚姻状况证明。2、可靠程度高。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单位或基层组织都有存档,单位对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出具证明的可靠程度也比较高。3、容易操作。印制发了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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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王某家缺人手,为了让我妹早日上门,王家托人给不到法定婚龄的我妹虚增了一岁与王某进行了结婚登记。现王欲与我妹分手,以我妹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请问,虚增年龄进行登记的婚姻应一律宣告无效吗?读者彩香彩香读者: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并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法定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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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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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学法培训使13个乡镇的24名婚姻登记员均能依法办事。婚姻登记率、合格率、成婚率逐年提高,婚姻档案整理规范,婚姻登记监督公开,收费合理明码标价,深受广大群众的好评。为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县政府对人口多,工作量大的乡镇,增配了民政助理员。凡新增的民政助理员都要通过民政局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方能上岗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他们做到二凭二查八不登。具体是“凭户口册、身份证,审查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凭婚姻状况证明书,审查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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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私婚已不是单纯的婚姻青理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公害问题,治理早婚私婚也不为民政部门业务范畴,全社会都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加大婚姻法规宣传力度基础上,以笔者之见还应加大以下力度:一要加大结婚登记制度改革力度。要打破公安出具婚龄证明、民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模式,积极探索实行公守、民政、计个部门联合办公新机制。三家统一时间、完一地点、公开办公。公安部门当局出具年龄证明,民政部门负责办里结婚手续,计生部门与结婚者签童计划生育协议。这样,既方便了详众,又以三家相互制约监督,避充假证明和骗取结婚证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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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在婚姻档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婚姻档案整理中,我们发现档案照片各种各样,大部分照片质量达不到婚姻档案存放期限,于是决定,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再使用婚姻当事人自己携带的照片,而统一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已拍照。办理婚姻登记需用的照片有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合影照片和双方单人照片。合影照片用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档案及夫妻关系证明档案;双方单人照片用于《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离婚档案、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档案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统一拍摄照片可起到如下作用:一、可避免虚假档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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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来了这样一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张乙,男,1986年2月出生;张丙,女,1978年10月出生,二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同村同户,户口簿上显示二人为姐弟关系,且有共同的父亲张甲,母亲刘某。受理的婚姻登记员非常惊愕,告诉他们《婚姻法》中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陪同前来的张甲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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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在民政部门涉外后姻登记工作中,发现一些经纪人人中作梗,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了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声g。这些经纪人利用涉外婚姻当事太经济条件较好,但又不熟悉国与婚姻登记程序的特点,谎称自己熟悉登记程序、有熟人、办事简便容易等频频引导当事人前来办理步外结婚登记、涉外结婚公证等事务。这些经纪人有时一人,有时多人。我们在单独找当事人了解婚姻感情基础时,当事人吞吞吐吐讲到,这些经纪人不但要当事人提供来办登记时沿途吃饭住宿费用,索取的各种好处费也十分惊人。有些当事人还受到经纪人的刁难,使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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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若从法律的严格界定来说,这些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据有关部门的反映,目前在婚姻登记中或登记结婚后发现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1.婚姻当事人不到法定结婚年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4.重婚;5.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例如,某省有一对姐妹,妹妹结婚时,因未到晚婚年龄,用姐姐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结婚证上写的是姐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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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违法婚姻有关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违法婚姻期间因侵权导致的损害;二是因实施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情形而发生的损害;三是因违法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导致的损害。第一、二方面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婚姻自主权等方面的损害,可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来获得救济;第三方面的损害是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本身引起的,可以设立违法婚姻损害救济制度进行救济。违法婚姻损害的民事救济主体应根据不同的损害原因及过错情况具体确定,被救济主体是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救济主体可以是违法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