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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引发刑事犯罪的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利放贷行为,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以及赌博等刑事犯罪。治理高利贷引发的犯罪,既要承认高利贷本身的非罪性质,也要重视高利贷容易引发刑事犯罪的特性;要完善法律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从严;加大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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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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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2):94-102
随着我国近几年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行为频繁出现。国家很早就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遏制,但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的现实情况与刑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预期设想之间却存在巨大落差。由于民间金融没有纳入法制化体系,阻碍了大量民间资本与市场资金需求的有效衔接。庞大的体外循环资金诱发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滋生,且当前粗糙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存在逻辑缺失,对集资方式的直接性与间接性混为一谈,同时缺乏区分集资行为"目的性"的标准,严重削弱了法律的规制能力。民间集资行为必然非法的错误认知,对非法集资罪名的扩张适用趋势明显且相关刑罚普遍过重,从而导致了法律规制难以行之有效实施。在既有法律规制本身存在的偏失和非法集资行为多样化发展的双重挑战下,亟需结合非法集资行为证券化发展趋势,准确界定投资行为的合法性,有针对性地改革基础性金融法律,优化既有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体系,以实现对现实中层出不穷非法集资行为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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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建立非法集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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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是由于民间藏有大量闲散资金而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和银行紧缩政策所致,国家在法律形式上对民间高利贷不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民间高利贷处于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之外,国家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滞后经济发展要求,使得民间高利贷呈现出由个体行为向公司行为的趋势发展。本文从对域外民间高利贷规制考察中发现,虽然域外法系对民间高利贷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并没有将民间高利贷作为一种"地下性"行为认定。因此对于我国学者提出的民间高利贷是非法经营罪、民间高利贷需要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来规则等观点,还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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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12,(2):38-41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融资难、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缺失,近年来我区部分地区高利贷市场日渐“繁荣”,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资金数额越来越大,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影响到社会和金融稳定,需要各级政府采取积极而又稳妥的政策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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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迫在眉睫。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试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从资金的用途、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三个方面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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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4):42-48
尽管我国刑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罪名对非法集资类犯罪进行了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社会公众""犯罪数额"等要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惑.考察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剖析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依据、确定"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统一"社会公众"的认定范围、明晰民间融资的行为边界、强化司法认定的证据支撑等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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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融资呈现出复杂和活跃的局面。与此同时,由民间融资引发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呈现频发态势。笔者拟从法律角度探讨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及其演变为犯罪的防治措施,以寻求民间融资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界定——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民间融资是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出资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资方,受资方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民间直接借贷,主要是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中介借贷,即通过民间借贷组织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实现融资目的;企业内部集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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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16)
当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回扣"、"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等名目非法收授"酬金",违反财经纪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为了小集团的、个人的非法利益,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有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有的招摇撞骗,推销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等等。这些行为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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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筱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1)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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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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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刻不容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治理商业贿赂。最近,28个部委将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特别是一些企业之所以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面临市场巨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在企业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因而使其步入商业贿赂的怪圈中而不能自拔。商业贿赂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十分巨大,治理商业贿赂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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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26)
人事部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通知说,近年来,极少数公务员参与修炼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其中有的还参与以"弘法"为名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聚集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律,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坚决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公安部也就此发出通告。人事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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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近,一些地方和企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发行会员证(包括席位证、优惠卡等)进行非法集资,并从事炒买炒卖活动,个别地区还设立了会员证交易所,模仿国内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为会员证提供上市交易服务。会员证不是资本市场上的有价证券,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炒买炒卖以至上市交易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发行会员证的本来目的,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会员证管理办法之前,一律暂停各种形式会员证的发行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