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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这是国家赔偿责任与其它赔偿责任相区别的根本特点.由于国家的意志只能通过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贯彻实施,因此国家本身并不直接实施具体行为.所以,履行国家职权的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是代表国家的,可以视为国家行为,由此导致的侵权损害,国家应直接负赔偿责任.本文仅就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行为主体进行分析说明,最后就国家赔偿法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做出总结.希望能够对现实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在确认不法行为人、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方面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国家赔偿的性质规定不同。在我国,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民事赔偿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可以从行政赔偿的发展史看出,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侵权主体、赔偿主体、赔偿目的、赔偿程序看,行政赔偿是完全不同于民事赔偿的。随着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赔偿责任体系已日益完善,但是关于行政赔偿责任性质却存在争议,即:行政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的一部分还是行政赔偿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对此,本文试做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3.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区别的根本特性。在国家赔偿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往往不一致,而且国家与机关公务人员的联系程度有所区别,加之各国立法及判例制度的差异,学者们对各国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大相径庭。有的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直接责任,有的则认为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的间接责任,也有人折衷两种意见,认为国家一般情况下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只有在公务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况下才承担代位责任。此外还有合并责任说,中间责任说等论点。各种见解虽然有较大分歧,但主要争论的焦点,不外乎两种:自己责任说和代位责任说。  相似文献   

4.
在国家赔偿与追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追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其规范化程度不足,实践成效未达至理想状态。问题的根源在于对行政追偿性质定位不明,制度功能层面存在认识误区。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与追偿共同构成双阶层责任分配体系,在制度功能意义上应当实现分阶段运行的国家、公务员和受害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因而需在整体视域下对两个阶段、三方主体予以系统性观察。目前在国家赔偿的“自己责任说”与“代位责任说”视角下的两种追偿主张均存在某种不足之处,而风险归责视角下的“组织责任说”能克服责任归属平面化、单一化的弊端,依“组织责任说”建构的国家赔偿与追偿的双阶层责任分配体系,通过统合自己责任、代位责任与混合责任,增强了该体系的适应性。从风险分配的视角重新审视过错界定,体现了行政追偿从外部责任向内部责任的转向,但行政追偿权仍然是法律明文授予的单方决定权,并非单纯的内部惩戒权。该项制度的功能在于以矫正正义为宗旨,对前一阶段国家赔偿责任的再分配。  相似文献   

5.
资金保证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资金保证在海事赔偿责任方面一般有保险和基金两种方式。但目前这两种方式只是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对公法性质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及对海洋公域造成损害责任似乎并不适用。本文拟借鉴国际民事责任基金机制,探讨构筑一种广泛适用于责任主体为国家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  相似文献   

6.
在国家赔偿领域,所谓“风险”是指国家管理活动可能给公民造成不可预期的特别损害的任何潜在情形。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风险,必须是因国家管理活动直接造成因而应当由国家承受起预防、避免、消除等成本的风险。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因国家管理活动引起的公平风险责任。从人性的不完美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无限性等主客观条件来看.侵权损害是国家管理活动所必然蕴涵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风险成本。因此,国家赔偿责任首先是一种公法上的管理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7.
陈俊  张凡 《行政法制》2004,(2):28-30,36
在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对赔偿责任的认定,是直接关系到相对人权利受保护程度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责任,责任有多大,关键是判断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现  相似文献   

8.
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因国家管理活动引起的公平风险责任。从人性的不完美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无限性等主客观条件来看,侵权损害是国家管理活动所必然蕴涵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风险成本,因此,国家赔偿责任首先是一种公法上的管理风险责任。另一方面,这种风险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使受害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状态,其范围取决于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遭受的权益侵害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应当予以公平补救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又属于公法上的一种公平给付责任。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范围、标准等基本制度问题,都可以从此角度进行一番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争议一直不断,这反映出在国家赔偿责任性质上还有些问题需要继续探讨。笔者从分析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了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依据:公平负担原则与受害人对损害造成的无辜。  相似文献   

10.
<正> 一、日本明治宪法时代(1898年~1947年)国家赔偿责任的状况对由于违法的行政作用而产生的国家和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明治宪法未作规定。当时的行政裁判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政裁判所不受理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当时的国家赔偿责任案件,只有在适用民法的有关不法行为责任的规定情况下,例如在关于雇主的责任(民法第717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才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普通裁判所进行管辖。行政作用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权力作用和非权力作用,这种划分成为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论国家赔偿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加害人个人责任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飞 《法学杂志》2008,29(2):78-81
《民法通则》第121条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如果其系依据公法上的授权行使职权,则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即工作人员执行私法上的职务,致人损害的问题,本质上属于用人者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加害人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3.
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钭晓东 《现代法学》2004,26(1):126-130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跨界损害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为有效防止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 ,须对传统的国家责任进行重新界定 ,在“相对主权原则”基础上 ,通过导入严格责任、补充国家赔偿责任、确立国家责任承担主体、承担附随义务等途径 ,以弥补传统理论的局限 ,适应环境保护及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4.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成要件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侵权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特  相似文献   

15.
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赔偿责任,究系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乃学术界向有争议的问题。寻求此问题的答案,当关注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之间的真正分歧,当关注合理的国家赔偿制度所欲实现的四个目标,当关注特定境域中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构的国家赔偿具体制度,当关注不同学说对不同境域国家赔偿制度的解释力和逻辑自洽力。因此,代位责任说、自己责任说以及它们的理论变体,在本质上是解释论而非规范论。在具体境域中,首先需结合本境域特定条件打造合理有效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后才是选择与该制度相契合的学说。国家赔偿责任是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相似文献   

16.
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离不开国家与社会的辩证离合关系。同时,也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这些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从传统走向现代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朱耀峰  吴微 《法制与经济》2010,(8):77-77,80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相似文献   

18.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本文探讨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在许多国家,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之分,因此解决公务员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出现了几种途径:一是要求公务员个人负赔偿之责;二是要求国家与公务员连带责任;三是国家负赔偿责任,公务员对受害人负责。  相似文献   

20.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对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依据一般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如1999年“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民事主体,个中弊端早有学者论证过。因此学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而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势必要求立法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相应修改。目前理论上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三种。对这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论界更深一步地探讨国家赔偿的其他方面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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