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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也被认为是应当采取的立场和方法。然而,以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软硬法规则的运用为例,可以发现实际运行的混合治理模式存在法治紧张问题:“名义软法”混合“实质硬法”现象大量存在,且制定主体泛滥,制定程序非公开,规范效力不明确。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是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进行统一规范。对软法性质和硬法性质的行政规则,在文件名称、发布主体、基本程序、规范效力等方面应提出不同要求,并使其接受相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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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15)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法对备案的性质和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分歧。结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史,以及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两难境地,新法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该定位为对"更严型标准"的备案,且应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审查要点在于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标准更严性。当下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是传统上"政府包干"到"适当放松加审查把关"的制度演变的残余,该制度在未来应考虑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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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有知和无知之间的信念选择——从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歧视切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受教育歧视,被普遍认为是公众缺乏科学认知所致.然而,错误认识意义上的"无知",并不是歧视存在的主要原因,"因受限的有知而产生的风险恐惧或疑虑"才是根本症结所在.普通人和教育机构(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以及有权招生的科研机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立场,在知识论和经济论维度上都可以得到解读,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在此意义上,受教育领域的反乙肝歧视,不能简单地或主要地依赖于知识普及,而是要在有知和无知之闻确立一种信念,即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予以充分尊重的信念.因此,受教育领域反乙肝歧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在风险与权益的评估、衡量之后,贯彻这一信念,并以尽可能周全的安排,消除公众的恐惧或疑虑,为携带者提供相对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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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统一地、明文地写入新法之中。然而,此类国家赔偿的依据以多种形式存在。通过法律解释,行政怠职致害的各种情形,皆可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比之下,司法怠职致害赔偿的依据较为零碎,需实务谨慎开拓其范围。更为重要的问题转而落在怠于履行职责之认定和致害赔偿责任之确定上。前者需认识到作为义务来源的多样化,避免陷入机械法条主义;后者应视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原因结合致害、与第三人侵权共同致害的不同情形,确定国家赔偿的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而不宜奉行单一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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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现代国家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问题,有一种形式法治主义的主张,即通过民主代议机关的合法化模式。这种模式在方法论上有单一原因论、理想的形式规范主义和绝对的建构理性主义之倾向,它在解决当下中国行政组织无序的诸多问题方面力有未逮。而在实践中,另外一种可以称为开放反思的合法化模式的进路,以其多向原因论、经验的实质规范主义和复合理性主义之方法论倾向,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它并非彻底否定民主代议模式,而是传统主张之外的一条比较贴近中国现实的合法化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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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因受害人故意伪证所致的损害国家免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国司法实务业已发展出对其进行解释的框架和理论。该条款的适用,可理解为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受害人提供自证其罪的伪证;(2)受害人"故意"伪证;(3)伪证足以使司法机关认定其符合被羁押或被判刑的条件;(4)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主要限于人身损害。在各要件之下,伪证的意义、故意的具体认定、伪证与损害的充分因果关系以及国家豁免的范围等问题,皆须立足于实务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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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成文法律规则的有限选择──浅议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沈岿一、引言: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谈起倡导"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古典法治主义者绝难以想象和认同当今社会这样的现实:国民的生存和幸福权利不再依赖行政避让和消极,而是托前于行政官员的主动、仁慈的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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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软法概念的正当性进行辩护的理论层出不穷,如功能理论和接近理论等。然而,对于核心问题——软法规范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规范性基础为何,现有理论无法给予充分的解释。软法在规范意义上为什么应该得到服从的问题可以从寻找软法与硬法共享的规范性基础出发去寻找答案。法律沟通论可以作为硬法与软法的共有基础,并为软法概念及其研究提供更具解释性和规范性的视角和进路。软法规范主要借助商谈沟通,成为集中性与分散性、统一性与个体性、稳定性与变动性、严格性与灵活性、控制性与调适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错综混合的后现代治理秩序的重要动力。而沟通多样性和局限性及其对软法的意义,还有待作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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