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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显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或类似听证的程序,只是在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行政拘留并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则认为行政拘留也应适用听证程序,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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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程序的实际操作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一、正确运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一)可以使行政机关在做行政处罚时,注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收集证据、严格依法行政;(二)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促进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员提高执法水平;(三)有利于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四)有利于卫生部门在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更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法理要求,也更适合于卫生工作的实际执法需要。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节听证程序第三十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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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建立了听证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我国卫生行政执法就要施行这一陌生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认真学习、研究,加深理解。1 听证的概念与意义1.1 听证的概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指明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的听证程序的法律要件:一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将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之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二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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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行政处罚程序法的冲突和适用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以各部门自订的行政规章为程序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要求,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但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详尽地规定可操作性的规范,这就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上的难以适从。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的要求,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修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法?是不再适用规章关于程序性的规定统一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抑或在规章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抵触时仍然适用规章的规定,采用前者,必然存在行政处罚程序法二级立法的问题。如是否单立听证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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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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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行政处罚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听证制度,这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正、公开实施行政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然而,听证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机关来说,其实施几乎没有任何现存的经验可供借鉴。如何操作行政处罚的听证已成为目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以行政程序法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对行政处罚听证的操作规则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关于确定听证案件范围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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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而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这是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规定。听任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合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我国对于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际应用都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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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要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将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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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种行政处罚特定程序.实施这一程序,将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为律师接受委托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听证程序作为新中国行政处罚的全新程序,也给律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试就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法律实务,作一点粗浅的探讨。一、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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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列入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这是我国保证行政权利公正的一大进步。但是,听证程序在保证行政权利公正行使的同时,也有加大行政机关财政支出、占用大量人力、影响行政效率等负面作用。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采取了既积极引用,又适当限制的态度。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适用范围理解发生偏差,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适用听证程序和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的审查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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