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新增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就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适格当事人、诉的利益、审理程序、判决效力以及与周边类似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等诸多问题,采解释论的立场进行阐述,并就相关制度之配套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王亚新 《法学研究》2014,36(6):132-146
利用2012年民诉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相关裁判文书,区分起诉审查和实体审理两个程序阶段,可以对分别以裁定和判决就原告适格作出判断的若干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考察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类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多种情形,可看到此类案件实际上很可能间接地起到遏制虚假诉讼或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作用,且具有规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程序运用或增进为第三人提供的程序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潜力。不过,在原告适格等诉讼要件的审查和一些相关的程序设计上,司法实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用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并需要继续获得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3.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中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恶意诉讼给第三人带来的不利损失,但是条文过于简单,适用性不强,司法实践价值就大大减弱。本文主要对第三人的相关概念出发,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第三人撤销制度,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想,旨在为下一步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确立之时,未融合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导致立法后该诉的运行环境错综复杂。理论上来看,与第三人制度的脱节,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重复,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举步维艰。2013年至2016年的诸多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证实外部运行环境的问题妨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的发挥。有必要以制度融合为导向,完善第三人制度,尤其应设置诉讼告知制度,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衔接;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避免重复救济,最终优化外部运行环境。  相似文献   

5.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6.
程奕 《中国审判》2014,(10):82-84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遏制诈害之诉、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得过于概括,且缺乏配套措施,加之实务中对此的理解不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滥用的现象。  相似文献   

7.
张兴美 《法学杂志》2016,(6):133-140
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均较早,可以提供有益的比照和参考.  相似文献   

8.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种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它弥补了我国再审制度中的不足,即案外第三人在因生效判决错误而遭受不利时,很难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本文试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和特征入手,分析其法理依据,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提出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设立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一来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来又遏制了恶意诉讼的进行。但民事诉讼法中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仅仅限于这一个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方法,给现实法务的执行带来许多不便之处。因此,本文试着提出一些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为防止虚假诉讼,树立司法权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2014年9月全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进行了统计和调研,梳理出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情况(一)现状2013年至2014年9月,海南法院共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25件。从请求撤销的对象来看,对判决提起诉讼的23  相似文献   

11.
面对着虚假诉讼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猖獗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仓促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程序规则的粗糙与多头救济的混乱局面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面临着极大困难。确定裁判效力的绝对化趋势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路径的壅塞使得作为事后非常救济途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而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目标。从实体法层面寻求受诉讼诈害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将其作为第56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并赋予其参加诉讼之机会当属解释论者所能努力之方向,也是从程序法层面厘清各种事后救济的关系、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并逐步拓展其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
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虽然与我国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立法目的不同,但由于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从立法结构看,都属于非通常诉讼程序。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不能依通常诉讼程序,而只能依再审程序审理,这是最为经济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符合司法效率原则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秦萌 《法制与社会》2013,(35):91-92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抑制恶意诉讼。但该项制度仅一条规定过于简疏,影响其实际适用。本文从我国与他国之间对该项制度的比较入手。提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规定的不足,对于其后的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建议。建立完整的第三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4.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和运用。本文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分别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申请与审查程序、审判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展开阐述,较为全面地论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对于“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实益到底何在”这一问题,学界观点纷纭不一。按照传统的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理论,不受前诉判决效力所及的第三人可依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另诉,并且部分受到前诉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可以再审,因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实益较为稀薄。反之,如果基于一次解决纠纷的需求扩大受前诉判决效力拘束的第三人的范围,则第三人撤销诉讼可以为这些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此外,允许不受前诉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提起本诉也有实际的便利。我国欠缺关于判决效力及其主观范围的明确规定,因此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实益的讨论并不同于域外。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即使我国将来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仍然具备特有的实益。  相似文献   

16.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特征为事后的救济程序,其功能是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均存在联系和区别。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特定的适用情况,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存在重合的空间。鉴于效力程度和启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我国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协调完善应当在事前预防上以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为主,在事后救济方面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主、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特定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特殊。  相似文献   

17.
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正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在确定起诉人是否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时,除了依据第3款规定的起诉要件进行审查,还要看其是否属于第1款、第2款规定的第三人。按照不少学者的理解,在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都很有限,不能圆满涵盖立法者期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立法者意图与规范文本之间取舍、衡平,就成为难题。研读新法颁行后的裁判文书可以发  相似文献   

19.
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实现事后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案外人的事后救济就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提起再审制度并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未来需要合理定位、扩大主体适用范围、与第三人再审制度择一适用及增设诈害防止参加等事前救济形式,以妥当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案外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 、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案外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