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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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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交易性.从交易性的本质出发,只要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权钱交易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受贿人本人拥有的对行贿人利益予以制约并可以交易的一种社会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是交易性内容的应有之义,在构成要件中应该删去:贿赂的内容,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2.
由于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名,故在对该罪的理解和认定上尚存在一定的分岐。如怎样理解本罪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界定本罪的主体等等。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本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具体认定时应严格把握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贿赂等客观方面的理解和认定上。  相似文献   

6.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为准确认定受贿罪 ,必须对受贿罪认定中存在的分歧问题予以澄清。本文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扣、手续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参照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建议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受贿罪罪名体系 ,形成对受贿罪打击的严密法网 ,解决实践中与刑法理论中对受贿罪诸多问题的分歧 ,为惩治腐败 ,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有关商业受贿犯罪的规定中,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客观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文章在分析多数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问题,其与"职权的便利"、"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管理事物的便利"及"工作上的便利"各不相同,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合法职务的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受贿罪构成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进一步明确了其内涵 ,旨在为当前打击治理贿赂犯罪提供理论上的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一些构成要件,理论和实务界常常有不同的理解。实际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利用职务便利”应是狭义的,仅指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对单位业务的一定决策和处置权的便利;“本单位的业务”,应界定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对“盈利业务”的判断,应是指行为人单位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该业务盈利的可能性;而行为人是占有现实的财物还是获得牟利的机会,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根本界限。  相似文献   

12.
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我国诈骗罪的对象。三角诈骗的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诉讼欺诈不宜作为诈骗罪处理。关于找钱诈骗 ,有时只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欺骗他人放弃财物然后自己捡拾财物的 ,构成诈骗罪。欺骗他人交付不法原因给付物 ,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相似文献   

13.
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研究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并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两点建议。文章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过形式只有直接故意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应以经营额而不是销售额或营利额作为“情节严重”是否严重的标准;本罪中的驰名商标既包括已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商标;应将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和影射商标行为增加为本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5.
滥用职权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形式之一 ,导致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法条的竞合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部分法和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按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条。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的认定,在其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对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有四种类型,主体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务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受贿罪的几个特殊主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基本形式是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实践中应注意斡旋受贿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与处断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是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这一理论面临实践的困境。根据犯罪构成标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应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此才能摆脱通说的困境,而且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说的修正理论“从一重重处断”学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亦不可取。  相似文献   

19.
界定单位犯罪行为的标准,除了考虑由法定代表人或决策机构人员集体决定,体现单位意志或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等特征外,还应考虑由于单位自身的缺陷等因素,其他普通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形.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不仅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且过失可分为非获利性过失和获利性过失,特定的过失和非特定的过失两类.对此,应在刑法总则中有所规定.另外,应在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增设单位过失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20.
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但是对于"贩卖"二字的理解则各有各的不同。综合归纳,人们的观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是从是否要有牟利为目的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指是否既要买进又要卖出的才叫贩卖。贩卖毒品一词的"贩卖"在目的性方面必须是有牟利目的,在行为方式方面可以是"买"、"卖"或者"买进后卖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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