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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 毫秒
1.
在执行工作中 ,经常遇到被执行人除了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这就出现了如何执行投资权益的问题。如果该被执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其持股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则冻结其股份或扣押其股票予以转让或拍卖 ,以转让或拍卖所得清偿债务即可。对此 ,由于司法实践中已有多次成功操作 ,故理论界和实践界均已不持太多疑义。但是 ,如果被执行人 (有法人资格 )出全资成立一公司 (该公司在学理上称为被执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则由于它们母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 ,实践界对如何认识该投资权益的性质以及如何执行该投…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同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以下简称合营股权),是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构成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当合营一方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其收益采取冻结、提取、强制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相似文献   

3.
股权的查找、冻结、扣押查找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有以下途径: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被执行人申报并提供出资证明书;查阅被执行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自然人)或到财务部门查阅其账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应同时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  相似文献   

4.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方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享有部分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持股或投资的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向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持有后者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股权的转让并限定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冻结或强制提取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投资收益。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  相似文献   

5.
《四川审判》2002,(5):59-59
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6.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执法活动中,既要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在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宽严适度,对其合法的权益给予合理的保护。一、对当事人权益全面保护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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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40-40
2006年12月31日,最高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为彻底解决部分案件久执不决问题,这—规定对查证、核实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评估、拍卖机构的遘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体现司法公开,最高法院同时还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9.
谈谈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篇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有关拍卖应遵循的原则及如何进行拍卖等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就上述问题从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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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审查执行担保书钱云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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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计调查,是指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借用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力量,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的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对反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真实状况的一种特殊执行调查方法。设立审计调查制度的意义首先,这项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平保护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传统的执行调查方式,强调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执行调查的作用,或者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的作用,容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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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它各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时,通常就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变价,将变价获得的金钱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便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探讨以拍卖方式实现变价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或其它权益进行处分的依据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时,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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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资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往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是关于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卖或抽逃注册资金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在案件执行实务中并非少见。为了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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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5,(6):43-43
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清,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共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但应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制迁出。该规定同时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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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7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正式实施了。它对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执行规定》第 61— 69条,对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作出了规定。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笔者就如何适用以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条件、具体程序和执行措施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追偿到期债权,是对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它是指案件执行中派生出来的案件,应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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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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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对加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执行程序中的担保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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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斌  王婧 《人民司法》2012,(17):103-108
问题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务困境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为及时、迅速地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遵循的是形式化原则,即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事实判断权属,难免会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从而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相似文献   

20.
执行能力是指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文主要探讨有财产给付内容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问题)。确认执行能力应把握哪些标准?如何查证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这对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至关重要,但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未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也鲜有探讨此问题的。本文试从解决执行难出发,就此问题提一些观点。正确查证和确认执行能力的意义首先,从执行工作的程序和过程来看,正确查证和确认被执行人的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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