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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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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行为人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场赌博,并通过赚取洗码费的手段从中抽头渔利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号一审:(2010)宜刑初字第202号二审:(2010)锡刑终字第70号【案情】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馨犯赌博罪向江苏省宜  相似文献   

2.
金言  陆奇 《政府法制》2005,(3):8-11
赌博是一种拿财物作注比输赢的不良行业,是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恶习。我国刑法第303条明文规定了"赌博罪",禁止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这是对全体国民的行为规范。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生活准则也明确规定禁止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禁令。但是,全国不少地方的赌博歪风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刮愈猛,已成为败坏党风、民风和危害社会的毒瘤,目前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决心,动大手术割除这个毒  相似文献   

3.
葛景富 《行政与法》2007,(7):100-103
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以偶然性的胜负争财物或财产利益得失的行为。对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进行界定,可以使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的界限以及认清赌博中的犯罪与违法的特殊形态和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4.
赌博罪与非罪的若干新视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历朝历代均注重对赌博的惩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普通的参赌为治安违法,只有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才可能被定罪。普通公民(包括公职人员)个人出境赌博,一般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的组织者构成赌博罪,普通赌徒则必须达到以赌博为业才构成赌博罪。  相似文献   

5.
1、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办理赌博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  相似文献   

6.
遏制赌博的对策论析谢天际赌博,是指使用赌具非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赌博的规定不尽相同:前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后者指以财物为赌注采用某种用具和方式,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比输赢的行为。解...  相似文献   

7.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刑法》第303条只规定了赌博罪,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原来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网络赌博的特点与危害性网络赌博的特点网络赌博,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支付手段,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等,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网络赌博活动,既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也具有当今西方社会博彩业兴旺繁荣的时代背景。目前,世界各国对赌博业  相似文献   

9.
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活动,类型较多,有三大特点:隐蔽性强,成本低、风险低,超越时空性。网络赌博具有较之传统赌博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利用网络组织实施赌博活动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单位网络赌博成立犯罪。网络赌博对我国赌博罪的立法启示:提高法定最高刑期、明确罚金刑、增设“没收财产刑”。此外,可设立滥用计算机罪,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加强综合治理等。  相似文献   

10.
林海伟 《法制与社会》2014,(14):184-185,187
本文具体讨论网络赌博中银子商行为特征,结合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探讨,得出对银子商应定性为赌博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1,(11):287-288
随着互联网的运用,新的技术手段的应用,赌博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呈现了新的特点,赌博手段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等特征,我国现行的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适应实践中赌博活动的复杂情况,增强赌博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各种解决渠道,本文试着借助域外赌博刑法特别是香港刑法的成功经验,从修改赌博立法的角度,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相似文献   

12.
网络赌博犯罪以高科技作为支撑,对现有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赌博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网络赌博行为定罪处罚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就此加以详述,以期对有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赌博罪,是一种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近年来,社会上赌博活动相当盛行,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参与赌博的人员由过去的少数“赌头”、“赌棍”发展到相当一部分待业人员、个体户、青工、学生,甚至还有极个别的党员干部。赌博的方式也由繁到简,立在弄室口猜钞票号码也可赌博,赌博活动场所由秘密向半公开、甚至公开发展。还成为凶杀、抢劫、盗窃、贪污等犯罪的诱因,赌博已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赌博罪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供探讨。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然而“聚众赌博”在司法实践中不好认定,难以查证。“以赌博为业”更是绝无仅有。致使一些赌棍长期逍遥法外。建议将“赌博次数  相似文献   

16.
赌博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无论古今中外都随处可见并且屡禁不止,由赌博引发的社会问题包括违法犯罪层出不穷。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了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5年5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并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赌博犯罪的新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18条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影响到对赌博犯罪的打击与惩治。以下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一、解释下列概念(共20分,每题4分)(一)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等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业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行为。(三)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五)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二、先将下列各罪按同类客体分类,指出属于哪一类罪?然后说明其同类客体是什么?(11分)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赌博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赌博可以说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历朝历代都禁赌,但成效不彰。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赌博现象,从2005年1月起我国集中开展了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但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赌博犯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普通赌博罪。赌博是数额犯,赌博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9.
[案例一]2009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同齐某、周某、李某等人在荥阳市兴华路工商所南隔壁家属楼周某的住处.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www.uncity.com或www.82suncity.com、www.83suncity.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四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十余万元。[案例二]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屈某获得一家赌博网站的密码。在新密市桌宾馆507房间的电脑上安装了“迪威商务软件”后,他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3月29日,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屈某伙同张某(取保候审)在新密市某宾馆507房间,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缅甸某赌场取得联系后设立赌局.通过网络视频吸引数十人前来参与设在缅甸的“百家乐”赌博活动。[案例三]2011年11月11日-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付晓某、许某在荥阳市京城办海韵大酒店520房间,利用该酒店网络客房提供的电脑.召集马某、冯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通过登陆网址为“www.88msc.com”的互联网网站,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8万余元。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网络赌博犯罪是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手段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犯罪.其区别就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但其本质与传统赌博犯罪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犯罪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下注或者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赌博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建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姜涛 《河北法学》2006,24(5):143-147
网络赌博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凭借其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丰厚等优势,而在全球迅速蔓延.相对于传统赌博罪来说,网络赌博犯罪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犯罪来势更猛、危害后果更重.网络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不易认定,再加之现行刑法对此规范不明确,其已成为一种危害严重但又打击不力的犯罪.对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积极寻求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以合理组织对此类犯罪的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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