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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121-125
司法考试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是职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院校,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影响本科教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有"应试教育"的趋势,课堂教学慢慢演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这背离了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宗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宗旨是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应当在后本科阶段进行。因此,在本科阶段的教育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司法考试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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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均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司法考试的实行改善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状况,却又给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带来冲击。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亟需革新,以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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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关系.随着司考政策的改革,司法考试大有取代法学本科教育之势.因此,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局面,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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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及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在一些矛盾,司法考试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转变培养观念,改革专业设置及教学方法,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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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给大学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和法学教育注重理论修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法学教育做到二者相辅相成,成为法学教育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完善大学法学教育等方法,实现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结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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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热门专业与就业困难、理论教学与实践需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及课程设置中通识化与专业化等诸多矛盾。破解这些矛盾,应确立法学教育本身的职业性特点,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确立法学教育的精英化走向,同时提高理论教学水平,开辟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互结合的新途径,改善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并借助司法考试,提高法学教育的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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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学本科教育只有针对学生的具体特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和教学方法都产生了巨大冲击.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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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准;虽为热门专业但就业困难;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无法满足实务部门的需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不协调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确立法学教育本身的职业性特点,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确立法学教育的实用性走向,提高理论教学水平,改善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借助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形成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三方面改革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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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自实行以来对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对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已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实际,联系省情校情,利用实证分析,为在教学中如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以及如何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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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如何合理定位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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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的更重要的价值。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 ,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 ,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 ,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 ,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应建立起良性循环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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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126-130
我国现行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并不明确,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存在着目标设定、发展模式的宏观混同以及教学方式、内容微观重叠等诸多积弊。厘清二者的关系既是提升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质量之必须,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提。建议首先明确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合理引入司法实务训练,并以完善我国既有司法考试制度为基轴,进一步厘定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前言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实施以来,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本文指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期待司法考试的推行将积极引导传统法学教育发生深刻变革,革旧出新,适应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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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①的属性,法学教育界已经有多年的讨论,讨论中,有的把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人把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通才教育).实行法官、律师、检察官统一司法考试之后,因为涉及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以及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设定等,这个问题又引发新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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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现有弊端从总体上暴露了我国法律职业的执业资格规制的缺失。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职业制度衔接问题上,应坚持制度改革的科学性和渐进性的原则,坚持制度衔接的双向性和连带性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的国情性与法理性的原则。应通过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职业制度保持衔接。 相似文献
18.
大学法学教育应理性应对司法考试带来的冲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面对这种冲击,法学教育不应盲目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同时法学教育也要勇敢面对司法考试所折射出来的不足,逐步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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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给本科法学教学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动力.在具体实践中应当课堂教学中贯穿司法考试讲义,并适当进行司法考试真题训练,开展实践性课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处理好法学教材讲授与司法考试内容讲授的比重,将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引入教学,并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培训,将本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较理想地结合在一起,实现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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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正处于互动期。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创立后的10年时间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司法考试必须适应法学教育。因为司法考试制度是个新鲜事物,相比之下,法学教育在我国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司法考试制度在前期必须适应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以高校14门法学主干课程为命题内容,也说明了这一点。第二阶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互动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