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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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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培养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茜 《行政与法》2010,(4):82-84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合我国未来发展的需要,更难适应全球化趋势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因此,必须反思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教学观念,实事求是地分析法学人才培养上的障碍性因素,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改进方法。本文认为,精英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以此为方向改进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2.
廖焕国  杨瑞兰 《法制与社会》2010,(15):233-234,237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均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司法考试的实行改善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状况,却又给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带来冲击。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亟需革新,以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3.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本科的专业课程设置已经基本成型,其中的优点与不足都值得认真总结与研究。具体而言,在法律实务课等诸多方面,我国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仍任重道远;对于如何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如何理顺开课顺序,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仍有必要在理论及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展开探索。  相似文献   

4.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法学研究生教育宗旨之解读三、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模式之构建四、法学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之确立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同时,作为一种教育样式,  相似文献   

5.
沐玲 《法制与社会》2011,(8):231-232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关系.随着司考政策的改革,司法考试大有取代法学本科教育之势.因此,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局面,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6.
肖晗 《时代法学》2014,(2):109-112,118
与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愈益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却不甚重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导致法学教育界轻视法律文书学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认清法律文书学的课程价值。因此,要提高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首先必须明确其价值,其次还应借鉴国外法学教育中重视法律文书学教学的有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曹泮天 《法制与社会》2012,(21):235-236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培养偏重实践性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我国现行法学本科培养模式存在培养模式目标定位模糊和过于偏重理论传授,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严重不足的缺陷.完善我国法学本科培养模式的举措包括教学课程设置和教学形式的调整,教学实践性环节的常态化、机制化以及教学水平和师生考核评价体系的调整.  相似文献   

8.
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本文分析认为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律学科和法律职业的认识不清、教育定位模糊不准、教育模式选择混乱、办学条件较低、评价机制不科学不合理、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滞后,进而提出应采取美国式的"本科后"教育模式、提高学生入学的门槛、明确定位为职业教育、提高办学的条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准确把握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改革路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9.
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本文分析认为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律学科和法律职业的认识不清、教育定位模糊不准、教育模式选择混乱、办学条件较低、评价机制不科学不合理、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滞后,进而提出应采取美国式的"本科后"教育模式、提高学生入学的门槛、明确定位为职业教育、提高办学的条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准确把握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改革路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10.
现阶段我国研究生培养教育现状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达程度以及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前景的重要标志。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发展虽日新月异,但仍存在培养模式、培养教育目标、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评价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将针对以上几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我国研究生培养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些许对策与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1.
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鉴于法律职业与人文精神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结合当前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未来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必要采行"一二一"原则,即在学制安排上,一年时间用于人文课程学习,两年时间用于专业课程学习,一年时间用于实践学习。为此,有必要适时调整法学本科教学大纲,增加人文必修课程,科学配置法学专业课程,并为实践学习设定刚性规范。  相似文献   

12.
何力 《政法论丛》2013,(2):75-8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等一系列法理;也涉及到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特别规定"规定导致该法成为一般法,《民法通则》的一些规定成为特别法的倒置现象。而第五十一条前款的规定则是以作为普通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排除了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条文的适用。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竞合,可以有三种办法: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启动立法解释的程序;提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本法律。  相似文献   

13.
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特别是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急迫的问题与挑战,亟待解决。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学学位项目层次和种类过多;法学学位体系之间相互交叉,职责界限不清,管理混乱;缺乏法学主学位,过分重视高学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同质化严重;学位教育项目与法律职业准入相互脱节;法学教育规模急剧扩大与确保法学教育质量之间矛盾增大;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不合理,法学各专业教学特色不明显;法学人才的招录体制和分配去向存在着地区间严重不平衡;全球化法学教育的挑战与国内法律人才国际视野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上讲,房屋暴力拆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违法,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认了暴力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对于暴力拆迁行为,应当按照宪法与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要保障暴力拆迁行为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必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责任,明确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优先的权力。  相似文献   

15.
于熠 《法学论坛》2022,37(1):19-28
李唐之初,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建立,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的"民本"理念呈现出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鲜明"中国"精神价值特色。唐季以降,随着长城体系的打破,中华法系在农耕与游牧生产方式交织影响下,"民本"理念中增加了多民族和谐共存的内容。整体法律价值出现天下一体、文化正朔、民族共融的新补充。宋、辽、夏、金政权对峙期间,各政权围绕客观上异民族多元文化共存这一前提进行法律治理新模式的建构。两宋在"大一统"框架下推进法律"一道德、同风俗"的模式。辽朝在南北异质文化下探索法律互通的模式。西夏在"蕃汉兼备"多元文化下兼容各种法律模式。金朝全面接受两宋法律治理模式。这些尝试的结果奠定了中国国家法律治理的基本版图,完善了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经验,加强了统一政权的认同感。这种努力使传统中国国家法律治理模式获得了道路试错与经验积累,具有多元一统的法律文化特征,融合了中国各民族法律文化,极大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  相似文献   

16.
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功利化趋势日益明显,对法律专业学生在法理造诣和法律技术上有着等质的要求。精通法律技术并能够运用法律技术服务于社会,是社会衡量和取舍法律人才的基本标准。这决定了法律技术培养在法律专业教育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并制约着整个法律专业教育过程。法学教育应当围绕着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一中心来进行。而为了适应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机制和模式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7.
随着高等教育的逐步发展与成熟 ,对教育质量的监控与评估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法学专业由于自身的特色 ,所以其质量的保证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在以往院校评估的制度与经验的基础之上 ,对于法学专业评估制度进行建构是当务之急。专业评估应当分层次、注重针对性、达到科学化。专业评估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立法和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 ;专业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 ;专业评估应注重体现法学教育质量的基本方面 ,如专业教师师资、图书资料、教学方案、学生表现等。  相似文献   

18.
从诞生之日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注定了与法学教育的姻缘。同作为司法从业人员养成制度的培养制度,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关系必须放在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化的宏大语境之中进行考量,唯其如此,才能确立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正确纬度。  相似文献   

19.
The nature of th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is a free trade agreement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WTO. For the purpose of clar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CEPA and the future agreements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other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ies of China, four options are brought forward: (1) To revise the PRC Foreign Trade Law, (2) to make amendment to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 (3) to have a special law on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terregional agreements, or (4) to amend the PRC Constitution. Wang Wei, Ph.D,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at School of Law, Fudan University, China. Before, he was a research fellow at the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e holds an LL.B. from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n LL.M. from Fudan Univers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an LL.M. from 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in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 (Sohmen Scholar), a Ph.D from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in law (the John and Joan Jackson Scholar). Dr. Wang wrote a number of articles on WTO law, financia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such as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National Treatment in China (39 International Lawyer 759–779, Fall Issue, 2005). He has spoken and chaired conferences and seminars in London, Hong Kong and Mainland of China. Recently he acts as consultant in banking law projects, including 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  相似文献   

20.
The basic fun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and create talented legal professionals who will be employed,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judicial practice sectors. Thus, there is,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a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the basic economic principle between the relationship of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driv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qualified legal professionals. However, this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 in China,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is currently in disequilibrium and in contradiction itself.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observe and apply the principles of a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 to 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n China in an attempt to find the most efficient balance between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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