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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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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观点认为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理由是招标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往往缺乏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常见的如价款等等.本文观点认为我国大部分招标应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正确给招标定性应从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的编制情况,及分析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所依据的法理来进行.  相似文献   

2.
建设工程的招标行为应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而投标行为应是要约而非承诺。因而中标通知书不能意味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但因现行立法的缺陷 ,从应然意义上 ,中标通知书应导致建设合同的成立。故相关立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招投标行为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政府采购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采购人拒发中标通知书或已发中标通知书但拒绝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不应承担行政责任。中标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4.
李忠敏 《法制与社会》2010,(36):108-109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合同是否成立,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人从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角度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试探明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对中标通知书规范的缺陷,以期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尽快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正《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招标投标法》并未进一步明确该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5,(1):52-58
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有条件,施工人既有权选择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结算,也应可以选择请求据实进行结算。建设施工合同的成立,应该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不应该按照到达之日计算。中标通知书作为书面承诺,在生效问题上,与《合同法》到达主义不同,《招标投标法》持投递主义立场。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应该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来解决,应认定为中标通知发出之日成立。备案不应作为认定白合同的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两个以上无效合同情况下,仍然可以参照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则,由施工人行使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8.
余承渊 《法制与社会》2013,(11):169-170
在我国关于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基本都以中标通知书为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本文认为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效力因招标行为的性质而存在区别。本文从合同法原理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能够科学准确地界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中,有一种特殊现象:某项目建筑工程在招标中没有标底,某投标人过失漏报部分材料价款且数额较大,并且中标。中标后在施工中又实际投入漏报部分材料,并花费巨大,以保证工程保质保量完成,比如:某建筑公司(施工方)对某工程钢筋投标量为8000吨,而实际施工中投入达10000吨,那么漏报的2000吨钢筋款是否应当要求建设方支付,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本文试在此做出探析:第一种观点:此部分钢筋价款对建设方来说属不当得利,应当全部支付。具体理由是:2000吨钢筋的投入,并无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合同依据是投标书上的8000吨,而且该…  相似文献   

10.
在实践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催收债权通知书或要求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就成了问题。在此,笔者以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案子为引子,谈点看法。一、案情简介和争议观点在一个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其曾在保证期间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的邮件存根(存根上有催款的内容)和邮电局的收据,但却提供不出保证人对此…  相似文献   

11.
于健龙 《时代法学》2012,10(2):82-90,119
本文所称外商投资合同法律效力争议,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及其变更的法律效力所产生之争议,也包括外资并购合同法律效力产生之争议,还包括外商投资中企境外企业所签署的合同法律效力所产生之争议。本文意图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合同法律效力所产生之争议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找出正确的解决这些争议的方法,以供业内人士、仲裁员、律师参考。  相似文献   

12.
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璐 《政法论丛》2004,(6):72-75
实践中 ,大量存在的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不仅是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也是一直困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一大难点。在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 ,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选择仲裁方式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合同解释规则在不规范仲裁协议上应有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13.
刘志学 《法制与社会》2013,(26):238-239
建设单位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的中标人,并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为种种原因,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毁标,拒绝签订施工合同,那么,此时,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没有成立,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文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一步与国外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作者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任何一方毁标、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作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通常有两种存在形式,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相似文献   

16.
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几乎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这一重大误解导致了不少错判。本文认为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也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其可以不选择招标方式采购,但一旦招标就适用该法.但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各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许多强制性规定及行政法律责任等特别规则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而不适用自愿招标,但自愿招标活动须遵守招标投标过程中体现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一般规则,否则将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7.
程倩 《法制与社会》2013,(13):268-269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创设了我国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为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很大争议,预约合同签订后,原则上在当事人间即产生必须缔结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19.
预约合同作为本约合同订立的准备性活动之一,在实务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因预约合同而引起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指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研究预约合同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理论上争议最大、实践中最混乱的部分。  相似文献   

20.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采购法制化1999年10月13日,北京美江、智业、厦华达宇、天资四家公司应厦门第二医院(以下简称二院)的邀请,就医院管理网络工程进行招投标。当晚,二院招标组集体研究后确定美江中标,并要求美江立即开展合同具体条款拟定工作。10月15日,美江收到二院发出的《中标通知书》。10月25日,美江将合同送交二院签章。11月1日,美江收到二院通知书,声称接市卫生局通知该项目送厦门市投标站进行重新投标,因此原中标通知作废。11月29日,厦门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重新进行招投标,智业中标,美江落选,于是成讼。本案目前尚在审理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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