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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渎职罪主体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主体范围过窄。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相对宽泛 ,我国有必要汲取和借鉴国外域外渎职罪立法的优点和长处 ,从而逐步完善我国渎职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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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惩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该立法解释涉及的有关问题介绍如下:一、立法背景我国刑法专设渎职罪一章。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本章所规定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考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着国家公权力,这些人员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社会危害较大。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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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渎职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正确认定渎职罪主体对追究渎职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分析和反思我国渎职罪主体规定的现状,分析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在渎职罪主体规定缺陷上寻求完善的法律之道,以此提出完善我国渎职罪主体的一些建议,与诸君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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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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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刑法界对渎职罪主体问题认识较为混乱的现状,本文以2002年立法解释为依托,阐述了渎职罪犯罪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在肯定立法解释出台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并指出进一步完善对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认识是打击职务犯罪、建设廉政体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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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刑法分则中对渎职罪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国体和政体的不同,法律文化和传统存在的区别,对渎职罪理解和规定的差异,其对渎职罪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一、关于渎职罪的立法模式问题概括地说,目前,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中对渎职罪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在其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渎职罪一章,比如,《日本刑法》第25章,《韩国刑法》分则第7章,《德国刑法》第28章等等。二是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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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丑闻不断的原因,监管环节的疏漏是重要因素之一,文章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进行了分析,通过调查研究,指出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探究本罪立法的重大意义所在,并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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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对渎职罪作了大幅度扩充,加上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司法适用带来了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论文分析了渎职罪法条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并研究了在适用法条时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渎职罪的前提罪的识别与判断,渎职罪的一罪数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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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战争罪的国内军事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战争罪国内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帮助国家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履行国家的国际承诺,震撼潜在的危及和平的争端和情势等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惩治战争罪有国际惩治和国内惩治两种模式。适用国内惩治战争罪是我国相当时期内的现实选择。我国目前有关战争罪国内惩治的法律规定尚存在缺陷之处,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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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首先介绍中、德两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然后通过比较中德两国在环境立法目的、原则、侵权损害赔偿和法律体系方面的特点和差异,借鉴德国环境保护立法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环保立法提出四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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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九章对渎职犯罪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立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或亵渎职守的行为,无法按照渎职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能否按照该职罪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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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读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读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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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费征收渎职罪,顾名思义,就是有关公务人员在税费征收方面的渎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税费征收渎职罪这个罪名,有的只是类罪“渎职罪”(第9章)、细种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以及泛种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1〕本文也只待之以“子级罪群”,上属渎职类罪中的税费渎职罪群,下辖种罪起码应当包括不征、少征税费罪和擅征、多征税费罪。〔2〕 一、立法反思 我国现行刑法渎职罪章在立法技术处理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法,即:在该章的头一条(第397条)对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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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立法缺陷:罪状的描述不够严谨、立案标准过高、刑罚设置不合理,建议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罪状的描述、降低立案标准、合理设置刑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