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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在条文文义可能涵盖的范围之外进行解释。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将某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改变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权侵夺刑法立法权的表现。渎职罪的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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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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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渎职罪主体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主体范围过窄。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相对宽泛 ,我国有必要汲取和借鉴国外域外渎职罪立法的优点和长处 ,从而逐步完善我国渎职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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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关于渎职罪的立法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修订后刑法在分则中将渎职罪作为独立的一章专门予以规定,并将渎职罪主体由79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总则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主体面临诸多问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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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罪一章的犯罪主体做了严格限定,将其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修订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并不一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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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徇私情节的问题,是渎职罪认定中的难点,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直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新修订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虽然做出了部分界定,但还是很不明确。本文试图从徇私的性质和涵义解析出发,并结合具体渎职罪条文中不同徇私罪状特征的表述,对徇私情节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提出几点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对渎职罪中徇私问题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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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惩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该立法解释涉及的有关问题介绍如下:一、立法背景我国刑法专设渎职罪一章。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本章所规定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考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着国家公权力,这些人员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社会危害较大。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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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关于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明显落后于刑法,两大部门法对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严重错位和不协调的现象。一、刑法中关于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本章所规定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规定在其他有关章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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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但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这类比较特殊的群体,立法和相关解释均未明确将其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以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类主体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以及如何追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刑事责任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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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解释论上有“身份论”和“职权论”之争,立法解释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支持了“职权论”的说法。但在分析一些特殊的渎职犯罪时,本文作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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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九章对渎职犯罪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立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或亵渎职守的行为,无法按照渎职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能否按照该职罪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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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102-106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职责为主要标准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取得共识。结合有些具体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尚须进一步加以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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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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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将渎职罪单列一章,把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法学界、司法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概念一直存有争议,鉴于此,亟需从立法、司法上予以修正或解释,以解决实践中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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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两国渎职罪刑事立法有一定可比性.意大利渎职罪的立法体例布局合理,罪名详细完备、主体宽泛且界定明确,突出惩治贪污罪、索贿罪、不作为渎职罪,尤其重视惩治司法渎职罪,对渎职罪的处罚注重财产刑、资格刑等,在形式和内容上的许多特点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中意两国有关渎职罪的立法规定作一比较,并就我国渎职罪的立法完善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