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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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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2.
我国立法上对不同种类的仲裁栽决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条件,对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审查。这种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存在一系列弊端,有必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条件,完善以“公共政策”为重心的纠偏机制,理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并建立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栽决的预先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国内外仲裁立法中法院对仲裁进行的最为严格、彻底的监督程序之一。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探讨,仲裁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在立法上、执法上以及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要借鉴国外仲裁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执法、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5.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6.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7.
从概述仲裁监督机制的两种方式--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入手,通过对两者进行简要比较,说明立法对两者未进行合理衔接,以致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的缺陷,并导致消极后果的出现.为此,文章提出了完善仲裁机制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立法者和学者开始思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主动就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唯一方式,这一异议方式是严格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撤销异议权的行使,也不得在撤销方式之外合意引人其他的异议方式。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僵化,可能导致时间的拖延和资源的浪费。我国在仲裁法的改革过程中,应当借鉴他国立法,适当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完善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异议方式。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我国仲裁立法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需要加以重构.而在重新仲裁的根据上,我国立法规定的缺失使司法实践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而这既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望的实现,也无助于司法对仲裁支持理念的形成.我国立法应把重新仲裁的根据与裁决撤销根据分别规定,从而使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1.
当谈到仲裁与司法的关系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从仲裁协议的效力到仲裁裁决的执行,无不强调司法对仲裁过程的司法监督,而忽视了极其重要的另一方面——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对于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从支持与监督两个方面进行剖析,考虑到仲裁本身分流诉讼、便于纠纷快速解决的特质,应当更加强调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从我国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涉及两者关系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应该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理解,更加有利于仲裁与司法二者关系的改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及基本原则的统帅及指导,导致司法实践程序问题多多。因此,应当确立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建立审查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  相似文献   

13.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便丧失效力,无法获得相关执行国的承认与执行。然而,晚近以来,美国在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做法发生了变化,开始根据个案灵活决定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问题的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法院灵活作出符合我国当事人利益和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决定,因此,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牵涉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与程序运行。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对法律监督有损审判独立的忧虑被无端地放大,而程序的缺失又直接制约着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涉诉信访与法律监督的制度整合既有利于缓解涉诉信访的压力又弥合了法律监督程序的缺失。同时,改变对法官违法的内部惩戒机制,将惩戒程序的启动、惩戒结果的决定与被惩戒对象所在系统相分离将有助于对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预防与惩戒,最终有助于法律监督的目的即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我国没有建立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手段,体现为司法变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诉讼的职能,但在实践中却不能达到权利保障与权利制约的立法设想,本文就这一现状进行了论述,并展开深入探索。  相似文献   

16.
由于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监督和惩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宜多管齐下、内外兼修,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监督联动协作机制。在政法领域,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以会签文件的方式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实行上下级一体化办案、各部门横向协作、检察长靠前指挥,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力度。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能力欠缺、监督形式不完备等问题,应从立法上、监督手段上、宣传力度上及考核机制等具体方面加以完善,推动诉讼监督的改革,从而保障诉讼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相似文献   

18.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时,由于诉讼监督意识不强、机制不健全诸因素的制约,影响到其职能的正常发挥。应从完善诉讼监督方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理顺诉讼监督的外部关系,重构科学的诉讼监督考核机制等方面着手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  相似文献   

19.
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人权保障、诉讼保障和诉讼效益等功能,已经广泛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取保候审制度目前存在着决定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保证金数额规定不科学、期限规定不合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缺少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等问题。欲完善取保候审制度,需要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数额,明确取保候审的审查期限,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制约,完善取保候审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科学配置关系到检察机关诉讼权与法律监督的有效行使,是司法改革的重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具有各自的内涵;我国现行检察权配置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梳理检察部门、健全监督机制、深化诉讼监督改革等措施来优化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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